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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

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

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一特征在不同国家的商法中表现不同。

在采取严格商人法原则的国家中,民事主体必须通过商业登记等合法手段获得商事行为能力;而在采取严格商事行为法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之外,同时具备商事行为能力,因而非经商业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根据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范围显然具有普遍性与一般性,而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则具有特殊性与限定性

2.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比较

意思表示是私法自治的关键,而私法自治则构成了私法的核心,因此私法自治是私法中的灵魂因素。

私法自治即当事人允许自己控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承认任意主义调整方式的正当性,最终实现当事人自行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

商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营利动机。

营利性是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商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具有独立价值的关键所在,也是决定商法规则特殊性的原因所在。

而商行为营利性内在于商事主体的意志,没有营利目标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是商事行为。

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我国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商事特别法排除了意思表示规则的适用。

坚守形式主义、摒弃意思主义,是商事活动快捷性的内在要求。

如票据法,如果债务人通过签发票据履行债务,就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

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而只能产生普通债券文书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则严格要求意思表示的做出与真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概括起来,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内容不合法的民事行为等。

显然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的构成要素之一。

由于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民法追求的是平等和公平,而商法追求的是效益,因此商行为必须遵循维持交易安全、交易便捷的原则,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的意思表示在主体、构成要素、生效要件、表示方法和解释方法上出现重大差异,即商行为意思表示一般为要式意思表示。

与民事法律行为中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商行为特别注重外观主义,以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可以看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强调意思表示,而商事法律行为虽然大部分都可以用意思表示来解释,但仍有一部分是无法解释的。

3.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不注重形式要件,口头或书面形式都可以;商行为特别强调形式要件,必须是书面的,许多商行为还要求公证,登记等。

按民法来讲,不可能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书面的。

民法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商法更关注政府对交易活动的干预。

结语:

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立法是否应该民商合一或分立。

如果把民法与商法合一显然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抛开原则的基本一致与本质的相通,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民商事法律分立显然利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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