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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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doc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实务问题

金融(特定行业监管->金融)

发文日期

2017-03-29

作者

余红征

作者来源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法学分类

证券(证券期货法->证券)

行业分类

金融与保险

最新审核日期

2017-03-29

正文内容:

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交易商协会又陆续出台了注册工作规程、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持有人会议规则、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及自律处分规则等细则,以进一步指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一、《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债务融资工具法定要素

《管理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要素包括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等,且各要素均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二)相关机构及分工

《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中债登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但自2010年起,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托管、结算已陆续转移至上清所。

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应每月向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上海清算所)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二、注册工作规则

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以及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注册工作流程及过程中的注册文件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简称“孔雀开屏系统”)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以往的人民银行备案制改为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极大地提高了非金融企业融资的效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只要能够充分披露信息,满足市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判断和定价需求,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在协会注册后均可发行。

(一)提交文件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办公室送达下列注册申请文件:

1.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二)初评

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初评主要流程包括:

1.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

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

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和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2.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3.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三)注册会议审核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

1.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2.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3.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核结果反馈

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下列后续反馈工作:

1.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2.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3.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否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五)发行期限

关于发行期限,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

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三、发行规范指引

交易商协会2011年5月30日颁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活动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包括招标方式、簿记建档方式及非公开定向方式。

在发行活动中,各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遵守市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承销商等相关当事人应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发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操作规程。

(一)招标发行

1.招标发行的含义

招标发行,是指发行人使用人民银行发行系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

招标发行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发行人应与投标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2.招标发行的程序及要求

招标发行前,发行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1)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办法和招标书;

(2)投标参与人名单。

只有发行人的工作人员、观察员及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系统操作人员可以进入招标现场。

招标现场的任何人员不得将通信工具带入招标现场。

招标时间内,招标现场的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出入,不得对外泄露投标信息。

(二)簿记建档发行

1.簿记建档发行的含义簿记建档发行,是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利率区间后,投资人根据对利率的判断确定在不同利率档次下的申购单,再由簿记建档管理人(以下简称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相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若有)、公证员(若有)及其他相关人员。

2.簿记建档发行的要求

簿记建档应有专门的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并与其他区域保持隔离,同时具备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和记录系统。

簿记场所由簿记管理人选定后应事前征求发行人意见。

(1)发行人义务

簿记建档发行前,发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按照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或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簿记建档规则,明确价格确定原则、簿记流程和配售基本原则;②在簿记管理人或承销商向投资人询价后,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③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不得干扰投资人申购及簿记管理人配售,相关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2)簿记管理人职责

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专业机构。

簿记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选定簿记场所;②维护发行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③记录投资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④按照约定的配售基本原则进行发行额度配售。

(三)非公开定向发行

1.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含义

所谓非公开定向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定向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以此种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书简称“定向工具”)。

相关当事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若有)、定向投资人代表(若有)、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

2.发行要求定向发行不得采用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定向发行相关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定向发行工作中不得有实施或配合实施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定向发行也可采用招标发行与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并遵守上述招标发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的相关规定。

定向发行的发行人可根据需要,设立定向投资人代表参与定向发行工作,定向投资人代表由定向投资人共同推选。

但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不得兼任定向投资人代表。

定向投资人代表只能监督定向发行的过程,不得干扰招投标、申购及配售。

四、尽职调查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对主承销商来说十分重要,是其决定是否承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关键,也是交易商协会决定是否接受企业发行注册的重要判断依据。

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15日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以规范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的尽职调查工作。

(一)尽职调查概述

指引规定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并上报交易商协会备查。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其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

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资格;

(2)历史沿革;(3)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4)公司治理结构;(5)信息披露能力;(6)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7)财务状况;(8)信用记录调查;(9)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三)尽职调查的方式

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1.查阅主承销商进行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1)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2)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3)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4)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2.访谈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3.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以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4.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5.信息分析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主承销商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四)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撰写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

主承销商应指派专人对已经注册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关注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

主承销商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LexisNexis-实用资料/Practicalmaterials

关于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要点之一(注册、发行及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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