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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吊装安全监理细则

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监理Ⅰ标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

为保证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顺利实施,在对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中贯彻国家、行业及哈尔滨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编制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为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的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全面有效地积极开展起重吊装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特编制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概况

1.1工程建设单位:

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2工程项目名称:

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施工监理

1.3工程项目地点:

哈尔滨市太平桥站~海河东路站

1.4工程项目内容:

1.4.1太平桥站

3号线太平桥站为二期临时终点车站,车站位于东直路与南通大街交叉路口处,基本呈东西向布置于东直路下。

车站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其中,车站CK25+794.891~CK25+878.325段土建结构已由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1号线太平桥站施工期间设计完毕,本段土建工程已施工完毕。

CK25+877.662~终点CK25+966.129,长约88.466m(中线处长度),为新建长度,采用明挖法施工。

为满足3号线二期先期运营及后续太平桥站~靖宇公园站盾构始发的要求,在车站西端头设置了临时区间车档和盾构始发井。

该段车档长50m,矿山区间长30.7m,采用冻结法超前加固地层的矿山法施工,盾构始发井采用明挖法施工。

车站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既有1号线太平站、已经施工完成的M3太平桥站结构标高及既有结构接口形式。

太平桥站附属结构中3号出入口、2号风亭已经施工完毕,1号出入口、2号出入口、1号风亭和安全出入口为新建附属结构

1.4.2大有坊站~太平桥站区间

大有坊站~太平桥站区间出大有坊站(地下明挖二层岛式车站)后,向北下穿红旗大街,向西穿越滨河文化雕塑园,之后下穿马家沟河向西到达天平桥站(地下明挖三层换乘车站)。

本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区间起讫点里程范围为右线CK24+644.683~CK25+794.229,左线长度为1133.489m,右线长度为1149.545m。

本区间附属结构包含一座联络通道,联络通道中心里程为右线CK25+210.000;区间纵向基本V字坡,自南向北坡度依次为-2‰、-19.61‰、+5‰、+11.36‰、-2‰(“-”为下坡,“+”为上坡),隧道埋置较深,其结构埋覆土为11m~22m。

1.4.3大有坊站

大有坊站位于大有坊街与红旗大街交汇处,沿红旗大街成南北布置。

大有坊现状为双向两车道,红旗大街为双向6车道加2辅道。

车站西侧为滨河绿化带,东侧为红平小区、红河教师住宅小区及红河小区住宅楼。

车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车站采用明挖施工方法,车站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沿红旗大街西侧的直径1.8m埋深5m(管顶)的污水管。

本站附属结构中1、2号风亭均设置在滨河绿化带内。

车站东侧周边建筑物距离既有道路边缘仅有4.6m,建筑物为7层,一层为底商,为了避免拆迁,3号出入口按照近期预留考虑;4号出入口设置在大有坊街南侧的人行道内,

1.4.4大有坊站~先锋路站区间

先锋路站~大有坊站区间由先锋路站出发,沿红旗大街到大有坊站,整个区间呈南北走向,同时区间下穿红旗大街,由主道、辅道、人行道和中间绿化分隔带组成,沿线建筑物距离都较。

区间右线起讫点里程为CK23+503.525~CK24+165.883,长度为662.358m,左线为661.945m,采用盾构法施工;其附属结构含1个联络通道,联络通道中心里程为右CK23+830.000,并且区间纵向基本一字坡,自南向北坡度依次为-2‰、-7.68‰、-2‰(“-”为下坡,“+”为上坡),隧道埋置较深,其结构埋覆土为10.7m~11.4m。

1.4.5先锋路站

先锋路站位于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沿红旗大街成南北布置,车站横跨先锋路。

先锋路现状为双向十车道,红旗大街为双向6车道加2辅道。

车站西北方向为待开发地块,东北方向为庆丰加油站,西南方向为嵩山小区,东南方向为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车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采用明盖结合施工方法,其中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沿红旗大街路中的雨污合流管,及位于红旗大街与先锋路交汇处东北象限的庆丰加油站的地下油库。

先锋路站附属结构中1号风亭设置在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西南象限,位于嵩山小区前绿地内;2号风道位于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西北象限,贴道路红线设置;1号出入口位于红旗大街西侧,沿先锋路南侧道路红线设置;2号出入口位于红旗大街西侧,沿先锋路北侧道路红线设置;3号出入口为预留出入口,位于先锋路东侧,沿红旗大街北侧道路红线设置;4号出入口位于先锋路南侧,沿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设置

1.4.6海河东路站~先锋路站区间

海河东路站~先锋路站区间自海河路站起,自南向北沿红旗大街敷设至先锋路站止。

红旗大街规划红线80m,现状道路宽度40~43m。

区间右线起点里程为右CK22+656.115,终点里程为右CK23+285.925,区间右线长度629.810m。

区间左线起点里程为左CK22+656.115,终点里程为左CK23+285.925,设置短链0.504m、长链0.563m,区间左线长度629.869m。

本区间隧道点埋深约为18.8m,正线线间距为14m,共设置2处平面曲线,曲线半径均为R=1500m。

在里程CK22+990.317处设置联络通道。

1.4.7海河东路站

海河路站为地下双层岛式站台车站,站台宽11米,轨道中心线间距为14m。

车站主体为地下双层一柱两跨现浇钢筋混凝土箱型框架结构,结构总宽19.7m,纵向柱距一般为9m。

车站中心里程处覆土厚度约4.57m,车站纵向顶板覆土厚度3.51~4.90m,主体结构基坑深度17.76~19.91m。

车站共设置2组风亭,4个出入口。

出入口分别设置于车站主体东西两侧,1号出入口(1号风亭)设置于海河路北侧,距离国际会展名城A栋约12.5m,2、3、4号出入口分别设于红旗大街东西侧的人行道外侧绿化带内。

2号出入口临近辽河小区住宅距离10.8m,3、4号出入口临近住红旗住宅区约10m。

2号风亭地下结构距离辽河小区12.8米。

1.5工程项目工期:

本项目土建工程计划工期为4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为发包人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至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

1.2本工程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有:

1.2.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2.2卷扬机;

1.2.3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1.4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1.4.1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

工程起重设备租赁厂家安全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个别厂家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的日常检查走过程,设备的一般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尤其设备使用频繁,风吹日晒,经历恶劣的自然天气,起重设备的零部件、锚固点容易损坏,厂家如配合不到位、不整改,给设备埋藏了安全隐患。

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高处作业,危险性大;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吊装,锁具、吊笼、钢丝绳不符合使用要求;现场场地狭小,下方施工面上布满施工人员,稍有不慎物料很容易高处掉下伤人。

1.4.2本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重点

加强对起重吊装设备安全相关资料的审核,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审核,做好设备验收及资料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起重司机、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保证锁具、吊笼、钢丝绳的使用安全,加强起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月检记录,确保起重设备安全使用。

2、编制依据

2.1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及起重机说明书;

2.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2.3建筑卷扬机技术规程(GB13329);

2.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

2.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

2.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及目标

3.1安全监理的工作方针

3.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哈尔滨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施工标准。

3.1.2重点监控施工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来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3.1.3协助、督促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落实现场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起重吊装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3.2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安全监理目标

(1)确保自身职工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2)确保不出现与监理有关责任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不出现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4)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查验100%;

(5)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100%;

(6)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达到100%,一般隐患达到90%;

4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要求

4.1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1.1项目监理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

4.1.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范围包括: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1.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4.1.5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1.6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4.1.7安排专人负责起重吊装工程的实施,并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4.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检查要求

4.2.1日常巡视。

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起重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2.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同时监理人员应参加。

(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每月开展1次安全监理联合检查,尤其对起重设备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4)项目监理部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4.2.3安全专题会议

1.必要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及时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4.2.4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安全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予以指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汇报,在监理工程师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理人员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或施工单位对《工作联系单》所提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4.2.5监理报告

1.停工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安全专题报告

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专题报告。

4.3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4.3.1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起重吊装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3.2.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方案中应包含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在向项目监理部报审前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

4.3.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制度,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

4.3.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对起重机械的专项拆装方案、检测报告、操作人员和拆装人员上岗证书、拆装资质、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按要求报监理单位核验,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向项目监理部进行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

2.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起重机械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当验收程序符合要求且相关验收资料齐全、有效的,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核查意见;

5.总监理工程师在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同意投入使用的核查意见后,再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验收复核表》上签认。

4.3.5.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情况的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会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1)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当现场发生了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工程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由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复工手续,并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核查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4.4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4.4.1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4.2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4.3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4.4.4起重机械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4.4.5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4.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4.4.7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4.4.8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4.9拆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4.10督促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4.11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4.4.12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4.4.13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4.4.14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4.4.16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4.17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4.4.1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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