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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控制行政权的来源,达到职权法定的目的°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以避免行政权对私益的侵害.(3)通过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

国家行政权在其运行和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不仅内容广泛,而且情况也十分复杂。

与此相适应,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多,数量大。

因此,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且具有层次性。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文件: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法律解释

8.国际条约

9.其他行政法渊源

(三)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多、数量大,居于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2)行政法的适时性强,稳定性差。

(3)行政法中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

(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职能有效实现的作用。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上述两方面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不可偏废的。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

2.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凡涉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都应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都是由行政法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这里我们主要谈谈以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身份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大致如下:

(-)行政权配置法律关系

国家行政权及其行政事务的配置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必将形成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被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最常见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发生于行政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

它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1.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指它们之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关系。

2.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用、任免、奖惩、培训等人事管理关系和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上的工作代表关系。

(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和社会舆论依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实施监督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利主要有: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决定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主要有:

执行法律、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信息公开,为相对人提供服务:

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

纠正违法、不当的行为:

依法补偿、赔偿等。

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同样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因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而不同。

概括地说,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

参加行政管理权、受益权、请求权、了解权、隐私权、监督权、求偿权、复议和诉讼权、经营自主权等。

相对人的主要义务有:

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亦称标的物,是指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能够被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控制和支配的物质财富,包括物质和货币。

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精神财富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指一般的抽象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具体的实际的法律关系,并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实际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充分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完全消灭。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学者们对行政法规范所体现的共同原则的总结和概括。

目前,我国学者多数认为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处理行政活动与法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柱石。

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根据。

2.行政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

其具体要求是:

(1)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实体法的规定。

(2)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多种形式的,既包括行政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性原则中的“理”不同于“社会道德”、“伦理”之类的哲理,而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即法律精神。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总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

无论是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某种权力,或是规定某种行为的具体内容,都是为了实现该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违反合理性相关因素的表现有两种:

一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如民政部门在决定给某人的救济金数额时,考虑了该人在法律上并无扶助义务的亲属的经济状况等。

二是忽视了相关的因素,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时,只考虑打架后果而没有考虑打架的起因等。

3.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要建立在符合法律目的及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而且行为的内容和结果还必须公平、适度。

合乎情理。

4.违反合理性原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理性原则实施的不适当、不合理以及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均应由法定的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合理性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此,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4课时)

教学重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4、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

6、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教学难点:

3、行政主体的概念。

4、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教学方式,

1、讲述式。

2、案例分析式。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对外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

(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依法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四)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3、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一切能够在行政法上享有行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构成。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组成分子和行政行为的具体操作者,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

其所在的行政主体承担该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行政职权的内容大致如下: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定权。

2、行政处罚权。

4、行政强制执行权。

5、行政司法权。

(二)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而赋,其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只适用于行政主体依法履行公务期间。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推定有效权。

(三)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即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其具体内容主要有:

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2、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

3、遵守法定程序,不主观随意。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

(-)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这是以职能活动地域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二)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这是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划分的。

(三)外部行政机关和内部行政机关

这是按照行政机关职能活动系统范围划分的。

除上述分类外,还可将行政机关划分为常设行政机关与临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决定设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设立的行政机关,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集权制行政机关和分权制行政机关等。

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国务院是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2)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的职能机关。

国务院的职能机关,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

上述机关都行使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各部、委、署、行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

(1)规章制定权。

(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3)裁决行政纠纷权。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

其职权主要包括:

(2)行政管理权。

(3)裁决纠纷权。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行政机关。

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切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享有下列行政职权:

(1)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2)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处理权。

(3)指挥、监督本级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工作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行政3R能。

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政职权有:

(1)发布决定、命令权。

(2)主管事务的行政管理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三节其他行政主体

一、其他行政主体的概念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其他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点: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二)其他行政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

(三)其他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其组织机构的设立可能是同步的,也可能是分开的,即组织机构设立在前,行政主体资格取得在后。

值得明确的是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职权来源方式、授权或委托对象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其他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授权紧密相关,但与行政委托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指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2、被授权组织是指除行政机关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

3、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转移。

所谓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3、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二、其他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

2、派出机构。

是指由国务院职能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2、临时机构。

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二)公务组织

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组织

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规定,某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也可取得某项或某方而行政职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这主要包括:

1、事业单位。

2、企业单位。

3、社会团体。

第四节国家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公务员是指'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职期间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公务员均享有下述权利和承担下述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获得履行行政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规定辞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开始担任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程序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1、选任。

2、委任。

2、考任。

4、聘任。

4、调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部分的发生变化,但其公务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

导致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转任。

2、升职。

3、降职。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或行政职务关系内容的全部终止。

引起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

2、辞退。

2、退休、离体。

4、罢免。

5、开除。

四、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冲突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公务员的行为可分为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

确认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四种因素:

1、时间因素。

2、岗位因素。

2、职责因素。

4、命令因素。

上述四个方而的因素应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唯一的标准。

第五节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在法律地位上,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相互对应的行政法主体,而不是被行政主体支配和控制的客体,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是法定的权利主体。

(二)在权利义务上,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国家行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三)在形成方式上,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即他们并不是泛指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有:

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在华的外国企业。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与行使行政权力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的。

行政法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其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行政法规范规定的权利。

2、行政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其他法律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义务,总的来讲,就是要遵守国家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

2、服从行政决定:

3、协助行政管理。

第三章行政行为(4课时)

1、行政行为的圈念和特征。

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木次课的内容采用对比分析方式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又称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含以下几层涵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性和裁量性

(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和主动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对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划分。

每种划分都揭示了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这不仅有助于我们从不同角度全面地认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而且有助于我们作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以便充分理解、把握行政行为。

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普遍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其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

这种行为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并且是一次性发生法律效力。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机构、编制、人事等的管理和监督,行政系统内上下级和同级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工作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关系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系统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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