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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新

目录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三、瓦斯管理制度

四、防突管理制度

五、通风管理制度

六、瓦斯排放制度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九、放炮管理制度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渝府发(2005)52号《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特制定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如下:

1.处长是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

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2.处总工程师对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处长承担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4.安全副处长及安监处长负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5.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6.项目经理是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

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7.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生产副经理承担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9.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

10.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处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必须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2.例会由处长(项目经理)主持,处长不在时由处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主持。

3.例会参加人员:

同处调度例会。

4.例会主要内容:

⑴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和规定。

⑵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布置本月“一通三防”工作。

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和“一通三防”工作重大问题。

⑷进行重大“一通三防”案例分析和先进经验、技术交流。

三、瓦斯管理制度

1.煤矿项目经理部都必须明确一名项目班子成员分管通风瓦斯管理,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配备不足由项目经理负责。

局部通风设施由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局扇、风筒。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由项目部负责分管通风、瓦斯的领导负责。

井下任何施工区域瓦斯积聚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

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项目部分管负责人及掘进队队长负责。

2.工作面瓦斯检查原则上专人专工作面实行区域巡回检查制,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风流及第一分支(合流点)及机电桐室的瓦斯、CO2、H2S、温度等。

瓦斯巡回检查人员每一班对所有工作面瓦检员负责区域外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负责对所有工作面瓦斯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项目经理、总工、放炮员、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检测仪。

购置仪器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

3.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必须三次,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地点至少检查一次;对有发火危险的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查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可能涌出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瓦斯特殊涌出地点,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决定检查次数。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4.所有检查地点均应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挂牌位置:

⑴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和回风处。

⑵有机电设备的永久或临时的硐室外。

⑶其他地点由矿通风部门或项目部安监部门确定。

其牌板上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5.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

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班报表必须“三对口”。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审阅签字。

当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

锁放炮”制。

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必须作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若发生瓦斯超限、积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

放炮后,炮烟未排除,瓦斯未检查前,任何人不准进入工作面。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140,141,142条执行。

7.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CO2)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三专二闭锁”。

高、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购置装备的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

对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故临时停风的地点,由所管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示标志,并由施工队负责派人看守,瓦检员负责监护,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栅栏内和停风区域内。

若停风地点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掘进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6,320,321,322,323,328,329,330,331,340条规定执行。

9.瓦斯检查员对本班工作和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安监部门汇报,汇报次数,每人每班不得少于一次,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每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临时发生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并将异常情况与当班在场工作的值班人员交代清楚。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互相在手册上签字,并填明交接时间、地点等。

交接班地点:

掘进工作面在局扇牌板处,特殊情况由安监部门临时规定。

11.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交待清楚当班瓦斯变化,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以及遗留问题等;接班人员应对上班交待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对上班的牌板进行检查,做到交清接明。

12.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采取措施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一切导电体,并在进口设全断面栅栏。

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通风瓦检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入井。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严格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之规定执行。

13.防突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也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

特殊情况,项目部总工同意,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可搭配一个附近的非防突采掘工作面。

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采掘面、硐室、钻场、电气设备、盲巷、栅栏等的瓦斯检查,由通风队(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在采掘面,由该范围的瓦斯员负责检查。

14.采掘工作面回风、工作面、隅角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将数据填写在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上。

每次瓦斯检查必须检查监测探头处的瓦斯浓度,并与之校对,两仪器误差大于0.2%时,暂以高值采取措施,同时向队(班)及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防突采掘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大,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并作好记录。

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和瓦斯员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员填写放炮牌和班报手册。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仪。

掘进工作面停风停电,由瓦斯员设置临时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和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编制措施排放瓦斯。

采煤工作面顶眼,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规定执行。

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工作面和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巷道修护,每班至少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深部钻场打钻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浅钻场打钻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硐室、机电设施、栅栏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

其它需检查瓦斯的地点,按相关措施规定执行。

通风队(班)每旬排查矿井有无高冒点发生,并有记录可查。

有瓦斯积聚的高冒点,必须及时处理,并设点每班检查一次,填写记录牌。

15.瓦斯员每班必须将瓦斯检查情况和数据向调度汇报三次(上班后、班中、下班前)。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量大、涌出异常、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听候处理指示。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偷盗。

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风量不足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排班时必须弄清楚所检查的路线、地点及注意事项和交办任务,若有疑难问题,必须向通风队(班)值班队干一一请示清楚。

四、防突管理制度

1.承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施工任务的项目部应成立专门防突组,由防突负责人、防突技术员和防突员组成。

防突组主要负责搜集本矿瓦斯地质资料,掌握防突动态,探索突出规律,为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定期召开防突办公会,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今后防突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定期复审防突措施,并作出修改和完善,保证措施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掌握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及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煤层突出危险性等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并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图。

2.有突出的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季、月的防突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3.所有防突的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措施(或设计),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汇审后报上级审批,上报时间按照.掘进工作面开工前两周,石门揭煤在揭煤前一个月。

4.石门第一次揭各开采煤层时,必须在距煤层垂距10米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小于5.0米,并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凡按突出威胁管理的区域和煤层的工作面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至少每推进30m~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小于两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如其中有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即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6.所有突出危险工作面每一防突措施循环,均必须由防突部门组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实施防突措施,然后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措施效果检验后由防突部门通知施工队,施工队须按照防突部门通知的施工进度,并严格按照浅孔多循环的原则进行施工,保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屏障。

7.所有防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如不能独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且回风系统必须畅通。

8.定期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处每季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解决防突中的问题。

9.加强地测管理,为有预见性的采取防突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10.项目部应组织项目部、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调度员、瓦检员以及防突区域工人等进行防突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1.每次发生突出后,由防突部门按《防突细则》的要求收集资料,填好卡片,并组织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突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2.加强防突基础资料的管理。

防突组应对防突措施、防突报告单、动态图等分头面进行管理,每一头面结束后应有总结资料;同时应建立防突措施编审贯彻台账、防突参数考察台账、防突头面瓦斯抽放(排放)台账、石门揭煤台账等。

加强防突仪器的管理。

建立和健全防突仪器仪表台账、校正和维修台账,兼职仪管员要经常检查仪器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及时送检维修。

加强瓦斯基本参数的考察和防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定期考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突出基本参数。

及时研究、引进、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突措施。

加强防突技术培训,定期对防突采掘队管理人员、防突技术员、防突员进行防突管理、防突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业务技术素质。

13.突出煤层中的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如下要求执行:

⑴防突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对通风系统及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⑵石门揭煤的防突工作面,严格按审批措施执行。

⑶采掘工作面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区域,采取连续工作面预测;区域预测为突出威胁的区域,每间隔20m进行连续不少于2次的验证性工作面预测。

⑷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不采取技术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并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

执行技术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碛头。

⑸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钻孔、技术措施孔、效检孔孔数、孔间距、孔深、两帮控制范围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

掘进工作面安全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8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回采工作面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⑹严格按防突措施执行和监督检查。

若因地质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措施失效时,必须另行编制或补充措施。

14.现场防突工作应执行如下规定:

⑴防突员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突仪器完好情况,带齐所需工具、物品、入井后按防突员现场工作步骤及要求工作,填写好井下原始记录。

工作完毕出井后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动态大样图,及时送审后下发执行,并填写“防突仪器使用充电记录”台账。

⑵防突采掘队应积极配合防突员工作,提前准备好防突所需材料、工具、人力等,不准使用变形严重的防突钻具。

防突采掘队应按规定建立“四对口”台帐,并认真填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采掘,严禁超采超掘。

采掘过程中必须随时掌握防突动态,遇有地质变化、瓦斯异常、动力现象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随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⑶防突采掘面放炮必须按措施规定撤离人员和设置警戒,并在措施规定的位置放炮,不得在回风流或回风巷放炮。

⑷防突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风镐时,必须经处总工程师批准;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架;预测有突出危险而进行消突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好碛头。

五、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施工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扇风机的转速,风叶角度时,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处批准后执行。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合理、可靠。

控制风量的通风设施应力求最少。

矿井开拓施工安排、接替必须全面考虑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3,124,125,126,127,128条规定执行。

3.掘进工作面都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如果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程第114条,115条,116条,117条规定,报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不符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以及采空区通风和局扇循环风。

4.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贯通措施和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并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通风、调度、地测、安监等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处审批。

并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实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执行。

5.严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4,129条规定执行。

6.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扇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7.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应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局扇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l0m,且局扇吸风量应小于全负压供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有关规定。

8.矿井内局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选择地点安设局扇。

9.新入井局扇必须做到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安设在局扇架上,离地高度要大于0.3m。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距债头5m内,应由掘进队班组长负责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悬挂应位于风筒另一侧距巷帮0.2一0.3m的风流中,且应距棚梁或顶板0.2一0.3m.

11.采用溜砰方式的上山掘进,至少要用挡板隔成两个通道,一个用作溜歼,一个保证行人通风。

12.局部通风质量按部颁标准,每台应达到90分以上,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队必须为吊挂风筒提供条件,风筒吊挂平直,无挤压及断开等,掘进队损坏风筒时,按其损坏长度折价赔偿。

13.局扇应由该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开停,保持局扇正常运转、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停、开局扇,开启局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规定。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由施工队派人看守,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护,24小时内不能处理的必须进行封闭。

15.掘进工作面啧头堆积的煤(矸)不能超过巷高的三分之一,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打眼放炮,风筒出口距债头的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无计划的停电停风,应作为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追查。

16.局扇供风原则只能专机专头供风,(有目的吹排独头积聚瓦斯且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的除外)。

17.局扇的电源线不得从该局扇所供风啧头的回风侧通过,否则不得使用该局扇。

18.所有煤、半煤及揭煤的石门工作面,都必须在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地点放炮,按突出管理的区域还要在进风侧设两道设坚固的正反向风门。

全岩巷道的放炮地点,在采取了安全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的条件下,可在回风流中放炮。

但若遇断层可能穿煤时,应编制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审批措施所确定的放炮地点放炮。

19.凡不能使用全风压供风的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顶眼等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

2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撤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安装局扇由通风队(班)填写安装审批单,送通风、机电部门绘制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后,经项目部施工、机电、通风、安监部和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意后交通风队(班)执行安装。

21.局扇、开关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局扇开关上架管理。

2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

⑴在施工队进场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形成“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⑵特殊地点没有形成双电源的,主要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可分别搭接在同一趟局源上。

⑶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

⑷无论工作与否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由瓦斯员撤出人员,设置临时栅栏,生产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切断电源,并由瓦检员、班长向调度、通风队(班)汇报;

⑸恢复通风前,先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浓度,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⑹一台局扇不得向两个施工的掘进面供风,防突面禁止串联通风。

⑺全岩巷掘进面由施工队在巷道帮腰线以上0.2m处每隔2m打一个0.2m深的风筒吊挂眼孔。

⑻施工队进场、搬家、运送材料、行车行人等不得损坏风筒。

⑼风筒出口到碛头距离及工作面碛头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六、瓦斯排放制度

1.严格掘进通风及瓦斯管理

⑴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凡是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要分析原因,属于人为造成的,要按事故追查处理。

有计划停电、停风要编制停电措施,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执行。

⑵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头工作面,跟班队干、班长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并通知瓦斯检查员挂上活动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⑶恢复局扇送电前的瓦斯浓度确定方法:

a用监测仪主机观察;b瓦斯员胶管伸入栅栏内1m处检查;c正常停风情况时瓦斯涌出量状况折算;d救护队员带机入内检查,编制措施应有二种方法作依据,取大值。

⑷密闭内瓦斯浓度以取样管内抽取气样浓度为准。

2.瓦斯排放措施的分级审批权限

⑴瓦斯浓度≤1%,通风队值班队干分析确定瓦斯浓度,并作好记录,现场指挥瓦斯员就地排放。

⑵瓦斯浓度1~≤3%,编制专门排放措施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

安监、通风、机运、生产部门会签。

排放时救护队现场值班,通风队长或副队长同瓦斯员现场排放。

⑶瓦斯浓度>3%时,或启封密闭(不论数据高、低)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处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安全副总会签。

救护队现场排放瓦斯,项目部总工在调度室指挥,通风队负责人现场指挥。

3.排放瓦斯的纪律

⑴排放前回风系统内必须断电撤人;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回风系统的入口设人站岗。

⑵排放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0.5%严禁启动局扇。

⑶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⑷严禁“一风吹”。

可采用的方法:

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扎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通风机的排风量;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局扇排风口装设三通调节器等。

严禁在局扇吸风口用木板等材料遮挡断面方法限风。

⑸汇合点必须安设瓦斯探头,控制汇合点瓦斯浓度。

排放区域无监测系统,排放地点安装探头确有困难,请示项目部总工书面同意,由固定专职瓦斯员每十分钟测定一次瓦斯浓度。

a救护队执行排放措施,汇合点瓦斯浓度≤1.5%。

b通风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排放时,汇合点瓦斯浓度≤1%。

⑹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区内瓦斯浓度。

确保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⑺独立巷道恢复送电要由熟悉供电系统的专职电工负责恢复电器设备电源。

⑻有监测中心室的矿井,地面瓦斯监测中心室监测瓦斯排放全过程,出现异常立即向总指挥或调度室汇报。

⑼排放瓦斯措施单各栏均要具体填写、通用内容过多的必须纠正。

⑽排放措施现场执行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矿灯失爆,严禁敲打矿灯头和其它可能产生引火源的行为。

⑾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按救护队规定执行。

⑿排放人员必须明确发生瓦斯事故的避灾路线。

⒀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及排放中的异常情况,现场排放指挥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如实作好记录。

⒁瓦斯排放必须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准再下放审批权。

⒂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设计技术管理规定

⑴设计依据必须齐全,施工、地测资料必须准确可靠,无施工、地测资料不允许进行设计,无设计不允许编制相关措施和作业规程。

⑵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通风、抽放、监测系统,矿井及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风桥、风门、密闭等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不得凭经验估算;设计图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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