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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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
劳动争议处理
目录
一、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
二、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5
三、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17
四、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18
五、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8
六、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19
七、开庭期间,质证与辩论需要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22
八、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无法举证的后果有哪些 26
一、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而且《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调整、修订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致使内部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
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漏洞特别多,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一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每迟到一次罚款50元。
衣帽不整者,罚款50元等等一系列罚款规定,而忽视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还如一用人单位需要女性较多,故在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中明文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若结婚视为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该用人单位败诉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下。
(二)上级主管部门越俎代庖,制定劳动管理政策
随着用工、保险、工资三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越俎代庖,制定不切合用人单位实际的劳动管理政策,使用人单位处于尴尬地位。
如一用人单位压缩机构,精简裁员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统一的裁员标准,下级单位只能照此办理,在裁员时违规现象严重,尤其对“三期”女职工等采取一刀切政策,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用行政命令,代替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建立了法制化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应严格认真履行。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但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履行中并无合同意识,而是更倾向于“人治”,用行政命令代替劳动合同管理,当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还觉得有一肚子苦水。
(四)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知识的系统性、实际操作性,在处理程序上、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出入很大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作负荷过重,没有时间系统学习和培训,致使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一知半解,对一些法律概念模糊不清,不能灵活运用《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甚至不知道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致使在处理程序上、错误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漏洞百出。
并随时掌握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是十分重要的。
(五)劳动合同内容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片面从该单位经济利益出发,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订立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或强调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益方面,内容规定少而空,甚至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人员工资与销售额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没有保证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条款,甚至有些单位为应付检查出现了“假冒合同”。
“假合同”是按照劳动部门要求,用规范的文本签订的,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
而“真合同”则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同劳动者签订不规范或违法的合同,用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
以上皆是无效合同,其合同本身从订立时起就自始无效,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仍然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根本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意调动、安排、处理职工,存有规避法律规范约束力的行为,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故此,由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者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
随着《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劳动者,当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经过法律咨询提起申诉,有一定的胜诉把握,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有些用人单位却恰恰相反,由于自身漏洞过多,愿意调解结案,花钱摆平,甚至,采取大人不计小人过的态度,听之任之,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仲裁或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法规
答:
(一)法律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民事诉讼法》
4、《劳动法》(1995.1.1)
5、《劳动合同法》(2008.1.1)
6、《工会法》(2001.10.27修正)
7、《行政复议法》
8、《行政诉讼法》
9、《矿山安全法》(1992.11.7)
10、《安全生产法》(2002.6.29)
11、《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12、《国家赔偿法》(1994.5.12)
13、《就业促进法》(2008.1.1)
14、《企业破产法》(2006.8.27修订)
15、《妇女权益保障法》(2004.8.28修订)
16、《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
17、《职业教育法》(1996.5.15)
18、《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
19、《公司法》(2005.10.27修订)
20、《社会保险法》(草案正在审议中)
2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起施行)
(二)法规
2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1993.7.6)
2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59号)(1982.4.10)
24、《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
25、《失业保险条例》(1999.1.22)
2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22)
2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2.1)
2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29、《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3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1.1)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
32、《最低工资规定》(2004.1.20)
33、《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正在修订中)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1.1)
35、《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12.1)
36、《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11.14)(正在修订中)
37、《国有去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4.20)
38、《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修订)
3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4.12.6)
40、《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4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3.16)
4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4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4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1)
45、《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7.25)
46、《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996.10.30)
4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12.31)
48、《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1995.5.12)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12.3修订)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2000.1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2007年11月9日废止)
51、《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1994.12.3)
5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
5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6.14)
54、《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89.9.21)
55、《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年)
56、《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7.8.8)
57、《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1.5)
5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10.18)
59、《<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三)规章
6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12.26)
6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正在修订中)
6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正在修订中)
6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
6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65、《工伤认定办法》(2003.9.23)
66、《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67、《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11.8)
68、《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8.17)
69、《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
70、《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8.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2007年11月9日废止)
7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12.14修订)
72、《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997.2.14)
73、《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
(四)司法解释
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8.27)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7.10)
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10.20)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的批复》(1998.9.2)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10.14)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2004.7.26)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1996.7.21)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10.19)
86、《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1989.8.10)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4.30)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
(1)说明
88、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2)通知
8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5.20)
9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年)
9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8号)
9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2001.12.22)
9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
9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
95、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
96、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取费用的通知》
97、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1996.11.6)
98、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4.10.8)
99、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11.25)
100、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
101、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996.10.31)
102、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
(3)决定
103、《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8号)
(4)意见
10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1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2004.11.1)
106、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1983.1.24)
(5)解答、解释
107、《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1995.4.27)
108、《<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4.22)
109、《<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1.20)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1993.9.23)
11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1990.1.1)
112、《如何理解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2000年)
(6)函、复函
1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1999.7.7)
1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办法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1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04.1.13)
11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1997.9.10)
117、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1990.1.5)
11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2.13)
11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10.10)
12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
12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1993.12.27)
12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号)(1996.9.11)
12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1996.9.5)
12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125、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1996.9.16)
126、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1.16)
12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1996.2.15)
12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12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13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
13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
13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
13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劳力字[1990]1号)
(7)答复
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1998.6.12)
(六)其他增加部分:
13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24)
136、《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2008.1.1)
137、《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5.14)(正在修订中)
13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2004.1.1)
13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12.1)
140、《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
141、《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10.1)
14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1991.10.5)
143、《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1993.7.9)
144、《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14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146、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劳力字[1991]50号)(1991.9.5)
147、劳动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
148、劳动部《对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1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
1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3年)
1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1994年)
1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0年)
15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
15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施行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51号)
155、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
15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15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2008.1.3)
三、如何判定政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
答:
(一)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五)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四、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有何风险,如何避免风险
答:
在我国,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容易导致舆论审判,影响法官公开审判,容易对用人单位带来更负面评价,使案件朝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走向进行。
可以不采取公开审理的开庭形式,如庭外和解、走劳动仲裁的形式。
五、申请仲裁的时效如何计算: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答:
(一)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六、如何书写答辩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