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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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项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省3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我省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省未来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

  自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47.7万人、参保率达到97.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6629.13万人、参保率达到99.9%;政府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结算更加便捷,保障范围和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覆盖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建立了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新机制,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同步推进,开始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2009年以来完成中央下达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515个,累计完成投资26.89亿元,完成建设规模122.05万平方米,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帮扶成效显著,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增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始启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显著提高。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下简称“四个分开”)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改革路子,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

3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对医药卫生工作的认识和执行力明显提高,实践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3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推动了民生保障和改善,推进了医药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平,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要清醒地看到,改革取得的成绩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

同时,各地改革进展也不平衡,巩固改革成效的任务依然艰巨。

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

  今后4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不断凝聚和扩大社会共识,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发〔2009〕6号和鲁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序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7‰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6/10万以下。

  三、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在继续提高医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

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从制度上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通过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2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上和15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不断完善管理方法,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参合)。

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

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

制定出台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指导意见,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014年实现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开展省际医保结算合作,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

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

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

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

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全面实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

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

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

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九)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

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

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持续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基层改革成效。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市、县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

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

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符合省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

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

根据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结合调整后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规范开展采购工作。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研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完善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发展现代物流和电子交易,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

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省增补基本药物,试行省统一定价。

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

建立企业诚信和违约处罚制度,防范中标企业违约行为。

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五)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的城市建立起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协同机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造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对服务尚未覆盖所有行政村以及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充规划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

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出台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力争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28万余名全科医生,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

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

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

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

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

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县乡人才联动。

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

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

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进一步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便民惠民导向,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探索多种形式的改革实现途径,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

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

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增加的政府投入,省级财政结合中央支持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三)健全医疗费用增长约束控制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的监管。

改进医保支付方式,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

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

严格落实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降低参保人员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

  卫生部门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

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模式,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公开。

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

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

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

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成本控制。

  (六)提升医院管理服务水平。

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

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

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加强节假日门急诊服务管理,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

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

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七)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

2012年在全省选择3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根据改革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

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潍坊市和东营市要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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