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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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doc

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样本)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

深圳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于2003年月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B202-31地块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0%的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

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B202-31地块(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0%的权益。

乙方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出全资建设整个项目工程,保证甲方享有建成房地产20%的权益

第二条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概况: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深地合字(94)104

2、土地用途:

办公、公寓用地

3、土地性质:

商品房(可进入市场部分)

4、土地位置:

福田区新洲路与莲花路交汇处西南角

5、土地使用年自挂牌转让成交之日起50年

6、土地面积:

5298.3m2

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7586m2,其中办公面积33936m2、

单身公寓11312m2、地下室12338m2(地下室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8、建筑容积率:

≤8.6

9、建筑覆盖率:

≤40%

10、房地产证号:

0099396

11、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94-204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建许字【1996】2103号

13、产权状态:

已交清协议地价并办理房地产证(绿本),无抵押、查封,产权清楚

14、租赁状况:

15、债务情况:

16、瑕疵披露:

根据深规土函第HQ031877号该项目已列入问题搂盘范围,经报批可享受有关问题搂盘政策

17、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及处理办法:

1998年已完成地下室工程,以现状为准。

因该项目停工时间长,如已建基础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有关的修复费用由甲方负担;如已建基础工程主体质量合格,有关的修补、加固费用由乙方负担。

18、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审核,本地块80%土地权益进入市场需补交地价款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柒万贰仟捌佰柒拾陆元(小写72,872,876.00元),由乙方从竞得价款中先行扣缴支付国土管理部门。

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负责。

第三条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

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按照如下第种付款方式:

(1)在《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转入乙方指定帐户

(2)分期支付,即:

首期款:

签订《转让合同》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人民82,872,876.00元(含保证金);

第二期款:

签订《转让合同》后一月内付10,000,000.00元;

第三期款:

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14,407,000.00元;

尾款: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3)竞得人首期款项必须打进乙方指定的帐户委托监管,其余款项直接向甲方支付,对此甲方并无异议。

前述委托监管(简称托管),是乙方为保证甲方与竞得人的资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费服务。

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竞得人将全部或部分成交价款(即托管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号,并在转让双方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扣除甲方应交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应交的地价款和转让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80%权益,甲方保留20%的权益。

第五条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六条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

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

《委托挂牌交易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

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

第八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转让批复后,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

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94)104号)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甲、乙方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享有和承担B202-31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一)不能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让批复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及时交纳转让方税费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

(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的物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的;

(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第十三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甲、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亦与交易中心无关。

第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深圳市委宣传部(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

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章)

法定代表人:

罗志辉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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