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仿制药受理审查指南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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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附件2申报资料袋封面

附件3申报资料项目封面

附件4化学仿制药申报资料自查表(原料)

附件5化学仿制药申报资料自查表(制剂)

 

化学仿制药品为仿制已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化学药品6类注册申请,即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的受理审查工作按此指南执行。

2.1提交资料齐全有效;

2.2申请人必须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且《药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与申报注册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范围;

2.3申报品种的制剂不在监测期内;

2.4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需取得研制立项批复;

2.5符合国家总局其他相关规定。

3.1表格的种类与数量:

化学仿制药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原料药)或化学仿制药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制剂)1份,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各5份,工艺信息表1份。

3.2申报资料数量与装袋方式

3.2.1申报资料袋的排列顺序:

综述资料,药学资料,药理毒理资料,临床资料。

3.2.2申报资料顺序:

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式样见附件1),其后为与申报资料目录对应的申报资料。

即:

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综述资料,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原料药)或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制剂),CTD格式按模块顺序药学资料,药理毒理资料,临床资料。

3.2.3申报资料“3+1”套,其中3套原件,1套综述资料复印件。

申请为6+3.4或6+1.6的,3.4类和1.6类应另行提交除药学研究资料外的符合3.4类和1.6类要求的“3+1”套资料。

3.3申报资料的文字体例及纸张

3.3.1字体、字号、字体颜色、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3.3.1.1字体

中文:

宋体英文:

TimesNewRoman

3.3.1.2字号

中文:

不小于小4号字,表格不小于5号字;

申报资料封面加粗4号;

申报资料目录小4号,脚注5号字。

英文:

不小于12号字。

3.3.1.3字体颜色

黑色

3.3.1.4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

行间距离:

单倍。

纵向页面:

左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横向页面:

上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

3.3.1.5页眉和页脚:

信息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丢失信息。

3.3.2纸张规格

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型(297mm×

210mm)规格、纸张重量80g,纸张全套双面或全套单面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报资料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3.4申报资料的整理装订要求

3.4.1申报资料袋封面(式样见附件2)

3.4.1.1档案袋封面注明:

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内装资料项目及编号、原件/复印件、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申请人名称及公章。

3.4.1.2多规格的品种为同一册申报资料时,申报资料袋封面,需显示多规格(同一封面)。

3.4.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式样见附件3)

3.4.2.1各项目申报资料需设有独立封面,标明注册分类、资料编号、药品名称、项目名称(多册时应注明册号及总册数)、研究单位、研究人员、起止日期、各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在文字处)等,

3.4.2.2资料封面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左上角注明注册分类。

3.4.3装订

3.4.3.1各项申报资料封面后为资料目录,目录中注明主要研究项目或附件的名称,并标注对应的页码。

3.4.3.2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药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3.4.3.3资料采用打孔线装、订书机装订或胶装,每册申报资料的厚度不大于300张。

在可能的情况下,无需将申报资料与附件分开装订,确需分开装订的,每册应加封面,封面内容除总册数和册号外,其他应相同,区分方式为如某项资料有3册时,可用“第1册共3册”在封面项目名称下标注。

3.4.3.4CTD格式提交的申报资料,按模块(如3.2.S.1为一个模块,余此类推)编写页码和装订,并有目录并标注页码,包括图谱和附件,页码按模块分别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编号,页码编写在有文字或图案页面的底部正中间,并不得覆盖附件或文献的原有页码。

资料顺序应为文字在前,图谱和附件在后,有外文资料的,译文在前,原文在后,申报资料中应标明所涉及的图谱和附件的页码。

图谱较多时,应在图谱前建立目录,并在模块总目录中列明图谱目录及所在页码。

其他资料按申报资料按不同项目分开装订,同一申报资料项目需要分开装订的,应当符合3.4.3.3的要求。

3.4.3.5装袋:

应按资料分类(综述资料、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顺序,分类单独装袋,每类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厚度一般不超过8cm,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

4.1《药品注册申请表》

电子申请表应是最新填报软件填写并为RVT格式,纸质申请表一式五份,加盖申请人骑缝章,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公章和签字日期需齐全,电子申请表应与打印纸质申请表“数据核对码”一致。

4.2《药品注册申请表》审查

4.2.1“其他特别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申请要求自行填写,如为申请6+3.4或6+1.6的品种,在此栏写明3.4或1.6的相关申请类别和具体内容,应同时提交对应的3.4类或1.6类《药品注册申请表》。

4.2.2“本申请属于”:

应为国产药品注册

4.2.3“注册分类”:

应为仿制药申请

4.2.4“申请事项”:

应为生产

4.2.5“药品注册分类”:

应为化学药品6类。

4.2.6“附加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需要自行填写,

4.2.7“药品通用名称”:

应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一致,药品名称可在CFDA的数据库的国产药品或进口药品中查询,也可查询有关药品质量标准。

如需变更,变更原则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相关要求,并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7“通用名称来源”:

申请人自行选择或填写。

4.2.8“英文名称”:

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

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

4.2.9“汉语拼音”:

应符合药典相关要求,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

注意是否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

4.2.10“化学名称”:

应与已上市产品的化学名称一致。

4.2.11“其他名称”:

可不填,申请人如填写,名称应是上市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是商品名称或自行编写的名称。

4.2.12“商品名称”:

应为“不使用”。

4.2.13“制剂类型”:

原料的应选“非制剂”,“原料药”;

制剂的应选“制剂”,申请人依实际情况选择或填写。

4.2.14“规格”:

仿制原料药的可不填写或填写“----”;

仿制制剂的应填写本制剂单剂量规格,使用药典规范的单位符号,例如“克”应写为“g”,“克/毫升”应填写为“g/ml”,大于100mg的用g表述。

每一规格填写一份申请表,多个规格应分别填写申请表;

口服溶液、颗粒剂、软膏剂、贴剂等非无菌制剂,在制剂处方不改变时,其装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装规格管理,填写同一份申请表。

滴眼剂等非固体无菌制剂,应同时明确装量和含量,如:

10ml:

1g。

同时应符合《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相关要求。

4.2.15“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品种的其他制剂及规格”:

如同品种多规格、多剂型申报或原料、制剂同期联合申报,此栏应填写同期申报(不含本申请表申报品种)的原料、其他剂型和规格,已受理的填写受理号,不是同一申请人的,应注明申请人。

4.2.16“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填写的名称应与药包材注册证名称一致;

原料可填写包装规格,制剂包装规格应是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如:

每瓶×

片,每瓶×

毫升,每盒×

支,对于按含量或浓度标示其规格的液体、半固体制剂或颗粒剂,其装量按包装规格填写。

配用注射器、输液器或者专用溶媒的,也应在此处填写。

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不同包装规格或不同包材的,中间用分号分开,书写方式为“包装材质:

包装规格”,例如:

“玻璃瓶:

每瓶30片;

塑料瓶:

每瓶100片”。

4.2.17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填写,不必填写“暂定”;

如使用不同包装材料,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玻璃瓶、18个月。

塑料瓶。

12个月”。

4.2.18“处方”:

申请原料药的应不填写;

申请制剂的原辅料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填写,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

处方内辅料(含处方量):

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注射剂的注射用水无需填写。

处方量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

4.2.19“原/辅料来源”:

申请原料药应不填写;

申请制剂所涉及各原料药及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空心胶囊及制剂工艺过程中使用并最终去除的药用辅料。

另行申报是指正在申报注册中的原料药,在其批准文号项下填写“另行申报”及受理号,同期申报的可不填写受理号。

复方制剂应填写全部原料药来源。

同一原料药填写多个厂家的,执行标准应写明具体标准编号或版本号。

4.2.20“中药材标准”:

应不填写。

4.2.21“药品标准”:

申请人依情况填写或选择。

来源:

选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

选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单独发布的质量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

选其他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国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写明药典名称及版次。

4.2.22“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应为制剂的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概括填写,不应照抄说明书详细内容。

申请6+3.4或6+1.6的,6类与6+3.4或6+1.6应分别填写申请表,适应症为6类按已批准上市产品,3.4或1.6类按新增的填写,申请人应为具备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4.2.23“专利情况”:

由申请人自行查询有关专利情况并填写。

4.2.24“是否应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

由申请人自行查询并填写,审查时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上查询核实。

4.2.25“中药品种保护”:

4.2.26“同品种新药监测期”:

由申请人查询并填写,如有,需填写起止日期。

4.2.27“本次申请为”:

申请人依情况填写,首次申请的,应选择“首次申请”。

如非首次申请,填写申报品种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

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等情况。

4.2.28“机构1”:

化药6类必须且只能填写申请人机构1,应选“本机构负责缴费”。

注意“中文名称”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组织机构代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与申报资料2中相应证明文件一致;

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应当填写“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注册申请人”、“职位”、“联系人”、“电话”、邮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持有《药品GMP证书》情况,仿制原料的选“无”,原因选“新开办企业”、“新申报原料药”或“新建车间”;

仿制制剂的如持有,证书编号应填写正确,与所申报品种的剂型一致,且能适用该品种生产,如头孢粉针的药品GMP证书项下至少为粉针剂(含头孢菌素类),如没有则选“无”,原因选“新开办企业”、“新增剂型”或“新建车间”等。

还应注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和日期是否齐全。

4.2.33“委托研究机构“:

应填写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同一委托研究机构的研究项目可合并填写。

无委托研究项目的,此项应不填写。

4.2《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

《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一式五份,应为“非临床试验用”申报表,应加盖申请人骑缝章,需要签字处,相应负责人应当签字。

4.2.1表头部分:

“药品名称”、“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剂型”、“规格”、“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4.2.2药学研究

4.2.2.1研究机构名称:

应与相应研究资料封面公章一致。

4.2.2.2研究地点:

应为具体地址,必要时应有具体楼座、实验室。

4.2.2.3体系认证:

一般为GMP、GLP,如没有,可不填写。

4.2.2.4起止日期:

由申请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4.2.2.5研究负责人:

应当填写。

4.2.2.6主要仪器设备情况、对照品/标准品情况、原料药/药材情况由申请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原料药/药材:

应填写主要起始物料的来源情况,制剂应填写原料药来源情况。

4.2.3样品试制

有关内容由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4.2.3.1批号:

应是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及工艺验证的试制样品。

4.2.3.2主要设备:

有不同品牌的,应注明品牌;

有多台不同型号的,应注明所用设备型号;

有多台同型号的,应同时注明设备编号。

4.2.3.3主要检验仪器:

4.2.4药理毒理研究:

如无相应研究,可不填报;

有研究的,应当填写有关情况。

4.2.5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人公章和日期应当齐全。

4.3《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一式五份,加盖申请人骑缝章,申报表中写明原始记录页数,相应负责人需签字。

4.3.1表头部分:

“药品名称”、“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剂型”、“规格”、“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传真”、“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生产地址”、“邮编”,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该剂型生产线”、“样品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名称”、“生产能力”由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生产能力:

应为本品每批次最大和最小的生产能力。

4.3.2拟安排生产情况

4.3.2.1主要生产工序名称:

应当为可明确区分的操作工序。

4.3.2.2计划开始时间和计划完成时间:

应当包括开始和完成的日期和时间。

4.3.2.3主要操作人:

应当为各工序的操作工人姓名。

4.3.3关键原辅料情况:

原料药应为生产现场检查用主要起始物料有关信息。

制剂为生产现场检查用全部原、辅料具体信息,应当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

4.3.4包装材料情况:

应与申请表的包装项中所列包材名称及证明性文件所附材料一致。

4.3.5该车间生产的其他品种情况:

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4.3.6参与样品生产人员登记表:

4.3.7申请人公章、日期齐全。

5申报资料

5.1原料药

5.1.1综述资料

5.1.1.1申报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

5.1.1.1.1通用名称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如需变更,应特别说明并提供相应变更依据。

5.1.1.1.2化学名称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并符合中国药典命名原则和/或IUPAC命名原则。

5.1.1.1.3英文名称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

5.1.1.1.4汉语拼音应与已上市产品名称一致,并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5.1.1.1.5化学结构式应与已上市产品一致,并符合中国药典要求.

5.1.1.1.6分子式应与已上市产品一致,并与化学结构式相匹配。

5.1.1.2申报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5.1.1.2.1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复印件(合并登记的,只需提供合并登记后的证明性文件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明确包含所申报品种。

5.1.1.2.2应提供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申请人或他人在中国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就有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5.1.1.2.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5.1.1.2.4提供有效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使用的药包材尚未批准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受理通知单。

5.1.1.2.5有委托研究的应提供规范的委托研究协议或合同;

委托合同内容应包含委托项目、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签字盖章以及日期;

同时提供受托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

5.1.1.2.6起始物料的合法来源

5.1.1.2.6.1起始物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1.1.2.6.2起始物料的质量标准及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标准应与提供的标准一致);

5.1.1.2.6.3全部购货发票。

属于赠送的,应出具的相关证明,具体要求符合“5.1.1.2.7”;

5.1.1.2.6.4供应商审计报告。

5.1.1.2.6.5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应包含销售产品类别、数量、销售时间、买方和卖方各自的签字盖章以及日期;

5.1.1.2.6.6申请人向经营单位购买主要起始物料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起始物料生产企业与经营单位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经营单位与申请人的供货协议及全部购买发票复合件,并应注意有无对销售对象的特别限制条款。

5.1.1.2.7赠送证明仅限于联合申报或相关研究单位采购后的少量赠送,相关单位采购后赠送的,在提供采购发票的同时,赠送证明中应写明赠送的内容、数量、用途、赠送时间,加盖赠送单位公章。

5.1.1.3申报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

5.1.1.3.1品种基本情况

5.1.1.3.1.1应说明所申报药品的注册分类及其依据。

5.1.1.3.1.2应说明是否存在立题合理性问题。

5.1.1.3.1.3应说明原研药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原研单位、国别或地区,上市后的临床使用情况等。

5.1.1.3.1.4如同时申报制剂的,应说明与原料药同时申报的制剂的基本情况

5.1.1.3.2立题背景

5.1.1.3.2.1应简述所申报药品研发的科学依据、临床意义和环保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5.1.1.3.2.2应简述其他与立题有关的背景资料,应说明是否属于国家淘汰、禁用成分或需特殊管理成分,是否包含国家暂缓审批或严格管理的药物成分。

5.1.1.3.3品种的特点

5.1.1.3.3.1应阐述药理作用、作用靶点及作用机制、非临床及临床药理、药代动力学、毒性及不良反应等方面研究情况。

5.1.1.3.3.2简述本品种合成路线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情况。

5.1.1.3.4知识产权情况

5.1.1.3.4.1申请人应当查询有关专利情况,并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包括申请、授权、期限、法律状态等)。

5.1.1.3.4.2应说明已上市同品种的监测期情况。

5.1.1.3.5综合分析

应在所申报药品的立题背景、品种特点、知识产权情况分别阐述的基础上,从有效性、临床定位、药物经济学等方面对申报的药品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进一步阐述其立题目的与依据。

5.1.1.4申报资料项目4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1.1.4.1品种基本情况

简述品种在国内外上市的情况。

5.1.1.4.2药学主要研究结果及评价

5.1.1.4.2.1应为进行工艺选择、摸索、优化过程,确定关键工艺操作、关键工艺参数,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定主要过程和依据、包材选择依据、稳定性考察情况,并对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考察等内容进行列表说明,进行分析与评价。

5.1.1.4.2.2应对试验方法的科学性、试验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分析,将试验结果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关注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

5.1.1.4.2.3质量标准建立与工艺、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相关信息应与药学研究资料一致,药学研究结果对支持产品生产上市的质量控制分析评价。

5.1.1.4.3药理毒理主要研究结果及评价

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简述药理毒理文献报道有关情况。

5.1.1.4.4综合分析及评价

5.1.1.4.4.1应对药学试验结果、药理毒理试验结果或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5.1.1.4.4.2应关注药学、药理毒理研究结果的相互关联和相互支持。

5.1.1.4.4.3应全面总结分析申报品种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方面的特点,并对药品上市后临床应用的效益/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5.1.1.5申报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原料药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5.1.1.6申报资料项目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包装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

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

5.1.2药学CTD格式申报资料

5.1.2.1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原料药)

资料要求见《关于按CTD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有关要求

5.1.2.2CTD格式申报资料

符合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的同时,其相应模块还应符合以下要求(申报资料具体模块编号应与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要求对应)。

5.1.2.2.1基本信息

5.1.2.2.1.1简要介绍药品名称来源。

应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一致,如需变更,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相关要求,并加以说明。

5.1.2.2.1.2结构式书写时应注意区分有盐基与无盐基的差别,有立体异构的简要说明其个数、来源、研究结果,给出结构式,没有的要写明“无异构体”。

同时要简述晶型情况,明确拟开发产品的晶型,并简述晶型研究情况。

5.1.2.2.1.3理化性质部分可以表格形式列出数据及结论,以实际研究内容为依据(应与质量部分3.2.S.4中的数据保持一致)

5.1.2.2.1.4确保结构式、分子式等基本信息正确且与相关模块(3.2.S.2、3.2.S.4、质量标准、1号申报资料、4号申报资料、专利检索报告等)一致;

5.1.2.2.2生产信息

5.1.2.2.2.1生产商:

名称(一定要写全称),生产场所地址具体到车间。

5.1.2.2.2.2工艺与过程控制:

5.1.2.2.2.2.1以工艺流程图形式表述完整的生产步骤,并对关键步骤加以标注。

关注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采用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

5.1.2.2.2.2.2工艺描述:

应提供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工艺,以注册批为代表,按反应路线对工艺过程进行简述(包括后处理),说明各步的反应类型,使用的试剂、溶剂、主要设备、收率等,明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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