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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基金要努力为青年科技工作者创造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2、明确了项目依托单位的责任。

明确基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是基金项目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角色,在项目申报、日常管理、结题等各主要环节负有明确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3、改进了项目结题方式。

结题是不仅是衡量单个项目完成情况的重要环节,也是掌握基金项目整体完成质量、了解基金成效的所需基本素材的重要基础工作,过去由管理人员审查。

本次修订借鉴国家及省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的有关规定,通过借助信息管理系统,改为由同行专家评议,以便更科学、客观地衡量项目完成的质量,为今后把握基金项目的整体成效积累第一手素材。

结题改为同行专家评议也充分体现了尊重专家、尊重科学的原则。

专门拟定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管理办法》,拟由省科技厅下发。

4、申报条件的进一步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省基金的作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有效节约管理成本,对申报的门槛有了更清晰的定义。

如对连续拿到省基金资助,但科研工作未见有较大突破(如争取到国家基金的资助或进行成果转化等)的申报人予以限制。

5、进一步严肃资金管理。

参照国家相关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科技经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范了省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用途与比例,特别是对如何保证匹配资金到位进行了规定,专门制订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拟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下发。

 

附件2: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省科学基金的使用效益,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储备,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省科学基金侧重于支持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三条省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确定,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和“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基金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三类,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对某些研究领域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给予连续资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省科学基金委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组。

第七条办公室挂靠在省科技厅,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各学科组由办公室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换。

学科组对本学科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并负责本学科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省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实施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是:

(一)结合我省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二)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应用基础性研究;

(三)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基础性合作研究,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单位合作进行的基础性研究;

(四)开拓高新技术领域,促进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

(五)我省重点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利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的定向性研究。

第十一条青年项目旨在发现和培养有前途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申请青年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岁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

申请者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是实际主持所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二)所申请的项目 

研究方向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省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申请面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望培养成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学科带头人,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二)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申请者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五篇以上或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三篇以上,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等工作条件。

(三)申请课题应立足高技术领域或学科发展前沿,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省内领先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结合国家或我省的重大需求,针对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工作,特别是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或能够充分发挥我省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我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联合开拓创新,有望成为国内外知名科学家;

(二)有雄厚的工作基础,申请者近五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十篇以上或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五篇以上,为主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具备省内一流的研究条件和手段。

(三)申请课题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学科前沿,针对一个综合性学科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

鼓励相关研究单位整合科技资源联合申报;

(四)项目的实施能够较大地提升我省在该学科的基础研究地位或取得的成果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应用前景,有望培养出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才梯队和研究基地。

第十四条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博士后出站人员及留学回国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以下人员不具备申请条件:

(一)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单位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二)已获省科学基金资助未结题的项目组第一负责人;

(三)已获省科学基金资助,但未按时结题,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组第二负责人;

(四)所申请课题已列入国家基金或其它科技发展计划;

(五)连续获得两次资助,但研究工作未有较大突破的,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或进行成果转化取得较大效益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省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提前2个月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十七条省科学基金项目实行自然人自由申报,申请者按照自愿原则组成项目组,申请者即为所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申请者从省科学基金委指定网站下载统一编制的项目申报软件,编写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后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在受理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统一上传至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并提交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制申请书一份,同时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

第十八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年度的申请者和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学科分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网上评审,依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申报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择优筛选。

第十九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筛选出的项目提交省科学基金委学科组进行会议评审。

学科组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表决。

第二十条学科组的评审结果由学科组组长向省科学基金委汇报。

省科学基金委根据资助重点和当年基金数额审批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省科学基金委确定的拟上项目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者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提出反馈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省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接到省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通知申请人根据下达的资助经费数额重新编制预算,在网上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在一个月内未签定《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省科学基金由省财政厅从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

具体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课题进展情况。

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的实施给予保证。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

属省内调动,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原则上项目跟随项目负责人转至新调入单位,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如调出本省或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由原承担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

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或调离我省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及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本报告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交结题材料。

结题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除经省科学基金委确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开。

研究成果归属我省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有义务组织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

SupportedbyShandongProvinceNaturalScienceFoundation)及项目批准号,否则在结题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所取得的与本申请课题有关的成果,需提交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委责成省基金委办公室解释。

附件3: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项目、山东省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具体事务有基金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办公室)承办。

第四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以及联合专项等五类,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省财政资金为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

联合专项经费以吸纳社会投入为主。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随项目任务书报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

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

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5%;

(三)管理费是指项目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后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一起上报省基金委办公室。

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

第三章拨款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首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省基金委办公室。

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申请联合专项的单位应首先按照省基金委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汇入指定的账号。

第十六条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委办公室。

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并同结题申请报告同时上报省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经省基金委办公室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省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成省基金委办公室解释。

附件4: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与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为规范基金资助项目的结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均须在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提交结题申请。

二原则

第三条遵循严谨求实、科学规范、尊重专家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项目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提炼、总结完成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结题材料

第五条项目组须提交的结题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为ShandongProvincai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China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

(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四结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重点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三篇文章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五篇;

(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项。

第七条面上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两篇文章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三篇;

第八条青年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一篇文章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两篇;

(三)获得专利授权一项。

第九条联合专项项目结题条件按照面上项目执行。

第十条杰出青年基金结题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五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评审专家库,原则上由近五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家组成。

六结题程序

第十二条项目组在相关管理网站上下载、填报结题所需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委办公室。

办公室认为达到验收基本条件后,由项目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从专家库中选择三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独立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查,分别提出评定等级:

优秀、合格、不合格。

综合三名专家的意见,评定结题等级:

三名专家均评定为优秀方为优秀,有一名专家认定不合格即为不合格,其他情况为合格。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须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每年集中一次组织专家对结题结论为优的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最终评定出优秀等级的项目(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10%),并对评定为优秀的项目在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作为下一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未被综合评议为优秀的项目结题等级为合格。

第十六条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或在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省科学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七未按期结题

第十七条对拖延或中止的项目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停拨其下年度经费,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限二年以内)。

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第一、第二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九条对由于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造成项目未按期结题的项目,其负责人在结题后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责成省基金委办公室解释。

附件5:

《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暂行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山东省自2008年起设立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该基金定位于培养能够承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层面的高层次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年资助不超过20人,每位50万元,这是我省推出的又一培养高层次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重要资助计划,社会反响非常好,深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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