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办法5.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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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办法5.0.docx

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集中采购工作,强化采购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集中采购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是中心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中心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的考察、招标、议标、合同、验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集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节约资金、保证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各项预算执行。

第三条中心采购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人。

组长由一名处级干部兼任,其他成员由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小组所有人员的选任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中心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坚持集中采购的原则,采购计划应当按照国务院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没有涉及的项目,采购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各部门每月填报的月物资需求计划中的物品按照《机关服务中心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已有项目采购,目录中没有的货物须填写《机关服务中心目录外物品、大额物品采购审批单》。

第二章集中采购流程

第六条采购小组应当通过中心招标确定的供货商实施采购计划,个别项目无法由中心招标确定的供货商供应或由中心招标确定的供货商供货价格偏高的,采购小组可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各部门需要的物品单品种不超过500元的,按照实际需要填写月物资采购需求计划表;单品种超过500元的,须填写大额物品采购单,由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单品种超过2000元的,须经中心主要领导签批。

急需物品的采购或采购计划的调整,须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月采购需求月计划表的申报,并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每月25日前向采购小组提交下月物资采购需求月计划表,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下月无计划申报。

第九条采购小组根据各部门的月计划表进行必要的市场价格调查后汇总,报办公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采购标的数量、规格等实施采购。

第三章涉及招投标事项的采购

第十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6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家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国家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以及60万元以下的工程,根据中心主任办公会相关决定组织采购,采购小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政府采购目录定点企业,视情况组建采购临时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考察、询价、谈判等具体工作。

临时工作小组不少于3人,成员由办公室、需求部门、有关技术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需求部门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采购具有连续性并且较为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中心各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要指定专人按相关标准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确保质量和数量。

第四章采购事项的验收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过程中若与供应商不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的,验收小组应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验收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小组配合综合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物资设备运达综合库后,库管人员负责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制入库单,登记造册,录入系统。

验收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采购人员用于报销,一份经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库管人员留存。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支付采购资金时,应对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查。

涉及工程类的采购项目按照审计金额结算。

第十七条采购小组、财务部门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票据凭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及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心领导、采购小组及各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自行采购的部门在实施采购时,不得由单个人办理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采购小组及各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法律知识和廉洁自律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条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数额较大的项目,邀请总局纪检部门监督;一般采购项目,由中心党委办公室监督。

附件:

1.中心集中采购目录

2.中心目录外物品、大额采购物品采购审批单

2014年月日

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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