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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婚姻法自考重点

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

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

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

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

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

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

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

答:

1.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20KK-4-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20KK-1-31.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答: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职能。

家庭的文化教育职能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尤其特殊的功能。

12-10-31.简述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

①国家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

②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

③凡是未经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胎或多胎的,均为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亲属制度

14-10-26.禁婚亲:

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

20KK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

12-1亲属:

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2-1亲等:

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自然血亲:

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

09-10-27.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08-1-26.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10-10-31.简述20KK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

结婚制度

12-10-28.婚约: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0KK-1-27.婚姻成立:

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09-10-28.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

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09-1-30.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依法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

08-10-27.赠与婚:

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六礼”:

是指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具体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06-10-26.劳役婚:

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必须为妻家服一定期间的家务,以此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简答

12-1-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09-10-3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08-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06-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答:

第一,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

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第二,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

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

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第三,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

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

晚婚晚育的模范。

05-10-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惟一原因。

论述

5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答:

(1)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未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该填补的空白。

现行《婚姻法》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3)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4)同外国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姻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09-10-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③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④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06-10-33.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答:

(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要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我国《婚姻法》目前尚未有关于婚约的的规定。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

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但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婚约属事实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夫妻忠实义务:

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12-10-29.夫妻约定财产制:

相对于法定财产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夫妻别体主义:

是指夫妻婚后仍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20KK-1-28.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06-10-27.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3.夫妻同居义务:

是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简答

20KK-4-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

P127-128

20KK-1-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答: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

11-10-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答: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12-1-33.论述我国法律关于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效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代理放弃继承权。

明显损害继承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08-10-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范围包括: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指依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8-1-33.论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关系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1)约定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3)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包括:

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①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②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③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07-10-3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注意:

①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规律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②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③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④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违反夫妻扶养义务的后果:

①当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此为自力救济的方法;②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为公力救济的方法;③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婚姻终止: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登记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12-10-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

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

②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

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均全部免除。

20KK-1-32.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

①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②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③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④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离婚。

09-10-32.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自愿离婚;②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③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④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0KK-1-33.试述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及撤销,从表面上看,都属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第一,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会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即可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

(4)两者的程序不同。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认领:

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婚生子女的推定: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人工生育子女:

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09-10-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亲子关系:

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简答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08-10-3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②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排队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的子女;③该子女必须是其母之夫受贻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08-1-31.简述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也不再存在。

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

但被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07-10-31.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其身心健康地成长。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12-10-30.收养公证:

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20KK-1-30.收养:

是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子女或己之子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设定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行为。

09-1-26.寄养:

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08-10-26.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

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涉外婚姻:

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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