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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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合 同 条 款

(注:

中标后,按线路分别签订合同)

(自动检票系统按线路独立签订合同)

(云平台十条线路签同一个合同)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 录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1

(注:

中标后,按线路分别签订合同) 1

(自动检票系统按线路独立签订合同) 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5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篇通则 10

第1条定义及解释 10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12

第3条主导语言 13

第4条适用法律 13

第5条通知 13

第6条税和关税 13

第7条知识产权 14

第8条转让和分包 14

第9条履约担保 16

第10条保险 17

第11条争端的解决 18

第12条合同文件和资料 18

第13条合同结算工作 21

第14条格式化合同清单数据的编制 22

第15条技术创新 22

第16条生产及售后安全管理 23

第17条不可抗力 23

第18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23

第19条资金成本 24

第20条连带责任 24

第21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5

第二篇供货及伴随服务 26

第一章双方义务一般约定 26

第1条甲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26

第2条乙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26

第二章车站设备监造商(如有) 28

第3条车站设备监造商 28

第4条车站设备监造商的工作范围 29

第5条乙方对车站设备监造商工作的配合 29

第6条车站设备监造商的行为 30

第7条车站设备监造商的替换 32

第三章进度计划 33

第8条合同执行进度计划 33

第四章产品设计及设计联络 34

第9条设计与程序 34

第10条设计的确认 34

1

第11条设计联络会 34

第12条设计和设计联络费用 34

第五章设备供货与检验 36

第13条合同货物 36

第14条来源地 36

第15条标准 37

第16条包装 37

第17条交货和单据 39

第18条所有权转移 40

第19条随机附件 41

第20条检验和测试 42

第21条成套设备/系统制造商更换 43

第六章系统安装督导、调试与验收 44

第22条系统安装督导 44

第23条调试 45

第24条验收 45

第七章货物合同价款结算、调整与支付 46

第25条合同供货及伴随服务价款 46

第26条付款 49

第27条合同变更与修改 52

第八章合同违约处理 56

第28条违约索赔和赔偿 56

第九章合同暂停和终止 61

第29条合同暂停 61

第30条合同终止 62

第三篇开通前筹备 65

第1条运营筹备计划及关键步骤要求 65

第2条筹备组织和协作关系 67

第3条调试、联调演练 68

第4条试运行 70

第5条试运行费用 73

第6条其他约定 73

第四篇系统运维服务 74

第一章双方义务一般约定 74

第1条甲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74

第2条乙方义务的一般约定 74

第二章运维服务管理 78

第3条运维服务范围 78

第4条运维服务期 78

第5条运维安全管控 78

第6条生产管控 83

第7条应急管理 83

第三章维修、维护质量标准与考核机制 89

第8条维修、维护原则 89

第9条维修、维护质量标准 89

第10条设备大中修、专项修 91

第11条考核机制 94

第四章物资及生产要素要求 95

第12条备品备件管理要求 95

第13条备品备件仓库 96

第14条办公、生产场地 96

第五章运维移交 97

第15条移交程序与启动时间要求 97

第16条设备设施状态评估与完善机制 97

第17条其他移交要求 98

第18条非正常情况下的项目移交 99

第六章人员要求 101

第19条人员资质标准 101

第20条作业人员准入要求 101

第21条过程检查要求 101

第22条培训管理 102

第23条人员管理 102

第七章管理体系与保障要求 107

第24条资源保障 107

第25条技术支持 107

第26条资产管理 108

第27条信息报送及沟通机制 108

第28条过程控制要求 108

第29条质量监督要求 109

第30条管理评价 109

第31条在线监测诊断设备的使用要求 110

第32条文件管理与归档要求 110

第八章运维合同价款结算、调整与支付 111

第33条运维合同价款 111

第34条付款 115

第35条运维费用调整 116

第九章运维期监管与审计 120

第36条定期审计 120

第37条运营期保险 120

第3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 120

第39条运营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120

第十章合同违约处理 121

第40条违约责任 121

第十一章合同解除与服务期延长 122

第41条非正常终止条款及对应违约责任 122

第42条服务期延长 123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125

供货及伴随服务部分附件 127

附件1:

技术规格书 127

附件2:

供货范围 128

附件3:

工程执行计划 129

附件4:

测试、检验、验收和赔偿 129

附件5:

项目管理和责任范围 129

附件6:

质保体系 129

附件7:

图纸、手册和技术文件 129

附件8:

培训 129

附件9:

设计和人员要求 129

附件10 :

成套设备/系统供货商清单 130

附件11:

投标报价文件(价格清单) 130

运维服务部分附件 131

附件1:

外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31

附件2:

运维需求书 138

附件3:

广州地铁项目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138

附件4:

不拖欠员工工资保证书 140

附件5:

维保人员名单资历表 141

附件6:

运维考核方案 142

附件7:

承诺书 165

第四部分 合同附录 166

附录1:

履约保函格式 167

附录2:

银行保函格式 171

附录3:

支付申请格式 175

附录4:

合同修改书格式 176

附录5:

变更报告格式 177

附录6:

督导开始证书格式 178

附录7:

安装督导完成证书格式 179

附录8:

预验收证书格式 180

附录9:

最终验收证书格式 181

附录10:

格式化合同清单数据整理模板 182

中标通知书 187

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188

投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189

廉洁协议 190

广州地铁一体化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承诺函 196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 197

保密管理协议 217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于 年 月商定并签署。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包括以下10条线路:

三号线东延、五号线东延、七号线二期、十号线、十一号线、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十四号线二期、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

为便于项目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线路分别签订合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包括以下10条线路:

三号线东延、五号线东延、七号线二期、十号线、十一号线、十二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十四号线二期、十八号线、二十二号线。

本合同为(中标后,根据线路填写)。

2.采购范围:

(中标后,根据线路填写),

(1)供货及伴随服务范围:

(2)运维服务范围:

3.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总价:

(大写:

),其中

(1)供货及伴随服务费:

(大写:

)、

(2)运维日常维护费(总价包干):

(大写:

)、(3)运维大中修、专项修费用(单价包干)

(大写:

)、(4)资金成本:

(大写:

)。

本线路中标价为:

(大写:

),其中:

(1)供货及伴随服务费:

(大写:

(2)

(2)运维日常维护费(总价包干):

(大写:

)、(3)运维大中修、专项修费用(单价包干):

(大写:

)、资金成本:

(大写:

4.本线路合同期限

(1)建设期:

46

(2)运维服务期:

5.运维服务期项目承包方式:

本项目运维采用“日常维护总价包干”+“大中修、专项修单价包干”的形式。

(1)总价包干费用按时按约定支付,包括运维需求书总价包干费用及工作内容,并包含如下日常维护等费用:

a.按照维保项目内容进行的日常巡检、应急维修、夜间保养、临时任务、配合监护、软件维护、安全值守、小修等工作所需的人工、工器具、劳保用品、交通运输及安全实施保护等费用;

b.维修保养过程中所需的所有低值易耗品、线缆、备品备件、零部件、材料费用;

c.所有维护保养用油:

包括日常用润滑油、轴承黄油、冷冻机油等费用;

d.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要求的每年检测费用:

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电表、压力容器等仪器仪表检验,油质送样分析,空调水处理及军团菌检测杀菌处理(每年1次),风管及附属设备清洗消毒(每2年1次),车站卫生检测(每年1次),污水处理站(间)化学药剂、填料及活性污泥等费用;

e.所有委外维修及委外检测费用:

包括:

TVM纸币模块委外修(每年1次),综合监控中央大屏、服务器及UPS委外修(每年1次),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清洗(每3年

1次),气体灭火系统钢瓶检测(每5年1次),年度消防检测(每年1次)及甲方认为需第三方进行的材质化验等;

f.零星新增工作费用:

在合同期内因安全、服务等需要在甲方指定地点增加插座、照明灯具、风扇、摄像头、电源模块、新增出入口或者配合新线开通的相应改造

(包括软件的修改和维护)费用等。

g.在空调季节前完成对冷却水取水头部、引渠的清淤工作,对水管、阀门、格栅、井盖等部件进行防腐除锈工作,以及在空调季节(4月-11月)每月将过滤网吊起清洗工作费用;

h.因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检测、年审、环评等所需的接待费用。

i.运营筹备、试运行服务费用;

j.运营线路根据客流变化不定期开展车站AFC设备布局调整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设备拆装、搬运、调试、线槽开挖及恢复所需的所有费用。

k.在原设计外新增的功能(如目前的闸机二维码改造):

软件修改、硬件改造施工、运维等所有费用;

l.若甲方库存中有单价包干材料备件清单范围内的材料备件,乙方须优先使用,且更换时除甲方提供材料备件外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交通运输费、措施费等,不含低值易耗品)均包含在总价包干范围内。

m.乙方须尽力确保建设和维保质量,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变化外(另行协商),超出总价包干约定次数的额外工作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n.总价包干部分包含除大中修、专项修单价包干费用外的所有费用。

(2)单价包干据实结算,包含大修、中修、专项修(详见运维需求书、报价表)等工作。

单价包干费用包括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测费用,对已达到使用寿命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主要部件进行更换的费用,按单价包干清单据实支付,清单以外的消耗费用包含在总价包干费用中。

合同期内大中修、专项修工作按单价包干项目清单约定的次数(详见需求书、报价表;乙方须尽力确保建设和维保质量,超出单价包干约定次数的额外工作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开展。

未达到使用寿命进行的部件更换或提前达到报废标准的部件更换工作包含在总价包干维保工作中。

大修、中修、专项修检测结果如未发生部件更换,相关检测费用包含在总价包干维保工作中。

因非质量、人为原因造成零部件或设备损坏的(如:

水淹),其中损坏的零部件属于单价包干备品备件清单内的,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不属于单价包干备品备件清单内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6.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7.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一起阅读和理解:

(1)补充协议书(如果有)

(2)本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件

(5)合同附录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8)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9) 廉洁协议(中标人须与业主签署《廉洁协议》。

[《廉洁协议》的查询路径:

“广州地铁外网()---业务办理---招标投标--招投标通知模块”]

(10)《广州地铁一体化项目管理平台使用承诺函》(穗铁信息联20130115)

(11)《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细则》

(12)保密管理协议(中标人须与甲方签署《保密管理协议》。

8.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9.考虑到甲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乙方,乙方在此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包括接受车站设备监造商的项目管理。

10.考虑到乙方将全面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包括接受车站设备监造商的项目管理,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乙方。

11.签约地点:

广州市。

12.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12.本协议正本二

(2)份,副本五(5)份,双方各执正本一

(1)份,甲方执副本三

(3)份,乙方执副本二

(2)份。

甲 方: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238号万胜广场A座

话:

020

83106666

真:

020

83106611

83106300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时 间: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篇通则

第1条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1.1.“合同”或称“合同书”系指甲乙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

1.1.3.“甲方”指 。

1.1.4.“乙方”指 。

1.1.5.“分包商”是指在合同中指定的实施合同供货或运维服务的任何部分的当事人(不指乙方),或是经甲方同意后已经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分包商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指分包商的任何受让人。

1.1.6.“车站设备监造商”为(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1.1.7.“三方”为甲方、车站设备监造商及乙方。

1.1.8.“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工具、仪器、软件、技术文件和相应材料。

1.1.9.“供货伴随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设计、安装督导、调试督导、提供技术援助、培训、质量保证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10.“运维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运维服务,包括运营筹备、试运行服务、日常巡检、设备检查、维修、应急保障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11.“日常巡检”是在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不触碰设备主体运行部件、通过设备监控设备、在外观整体上进行检查的工作,主要是外观检查工作,达到及时发现设备较为明显的异常故障、处理故障、恢复设备正常运行的目标。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1.1.12.“小修”是对设备简单、表层、局部、非解体性质的检修,具有局部检查、

个别部件更新、简单拆装的特点,主要是设备外观检查、清洁、紧固、功能检查、润滑、油漆、部件调整、部件加工处理、常规测量、常规试验、局部部件更新等检修工作,达到保持设备正常质量技术状态的目标。

小修原则上严格按核心周期开展、在实施期内完成。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在小修范围内,对重点设备、按小修的复杂程度,分为一级小修和二级小修:

简单外观检查、清洁、紧固、功能检查等为一级小修;较复杂润滑、油漆、部件调整、部件加工处理、常规测量、局部部件更换等为二级小修;大部分设备只有小修的规定,不划分一级、二级小修;部分重点核心设备。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1.1.13.“大中修”是对设备进行复杂的、深层次、全面、解体性质的检修,具有全面检查、众多部件更换、复杂拆装的特点,主要是润滑、油漆、部件调整、部件加工处理、保护校验、局部部件更新、复杂拆装、全面部件更换、设备部件更新改造等检修工作,达到提高设备质量技术状态到优良等级的目标。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1.1.14.“专项修”是针对特定单元部件的检修、试验、更换、更新改造等工作。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1.1.15.“故障修”是指某一具体设备发生故障后,经检测、维修、更换等各方法措施使其恢复到正常质量状态所进行的检修工作;故障修是根据设备质量故障状态而开展的针对性检修工作。

(以甲方发布的维修规程为准)

1.1.16.“重大应急抢险”是指由甲方提出的如消防、隧道区间、防洪抢险等临时重大应急抢险工作要求。

1.1.17.“绩效考核”是指运维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对乙方运维服务所进行的考评。

1.1.18.“线路”是指:

(对应合同线路填写) 。

1.1.19.“现场”指为线路沿线、车站、车辆段、安装基地、控制中心以及相关系统交货、安装、调试及运行之场地。

1.1.20.“站点”是指各车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车辆段、集中冷站等工程。

1.1.21.“系统”是指线路车站设备系统。

1.1.22.“工程”是指甲方另行委托的承包商实施的安装项目。

1.1.23.“工程设备”是指安装到工程上的机器、仪器、材料以及所有物品。

1.1.24.“乙方的设备”是指为工程之目的所需要的任何性质的装置和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

1.1.25.“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1.1.26.“技术文件”是指根据合同通则第12条提供的所有图纸、图样、标准、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软件等。

1.1.27.“预验收证书”是指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二篇第24条向乙方颁发的证书。

1.1.28.“最终验收证书”是根据合同条款第二篇第24条由甲方颁发给乙方的证

书。

1.1.29.“三权移交”是指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根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三权”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甲方建设部门以工程作为整体向甲方运营部门所实施的三权移交。

“三权”是指线路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设备操作维护使用权的移交。

1.1.30.“天”、“日”指公历日。

1.1.31.“周”指7个公历日。

1.1.32.“月”指公历月。

1.1.33.“质保期”为 2 年,从预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计。

1.1.34.“实际控制人”指实际控制乙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1.2.解释

1.2.1.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不应视为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

本合同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

1.2.2.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2.3.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这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速递邮件(快递)等发送。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2.1.合同背景

本次招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十三五新线车站设备及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主要目标是实现“供货-运维服务一体化”,提高系统总体质量、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

2.2.合同目的

加快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工程的实施、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公共产品质量、维护各方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3条主导语言

3.1.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3.2.除非另有规定,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中文。

第4条适用法律

4.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5条通知

5.1.甲乙双方中的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同时提交给甲方和车站设备监造商,车站设备监造商应在72小时内提出意见后给另一方。

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接受方的地址,或送交给被受权接收通知的接受方的代表,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速递邮件(快递)要经书面确认。

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早到的日期为准。

5.3.记入会议记录或备忘录的、由此类通知的发出方和接收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的、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指示以及由乙方发给车站设备监造商或甲方的通知均应为用于合同之目的的有效的通知或指示。

5.4.合同中对资料(含技术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发送或接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凡合同规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

除非另有规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

第6条税和关税

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及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6.3.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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