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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第1页

关键词…………………………………………………………………………第1页

引言……………………………………………………………………………第1页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第1页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第2页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律责任………………………………………第2页

(二)奶农的法律责任…………………………………………………第2页

(三)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3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第3页

(一)食品生产的现状…………………………………………………第3页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第3页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第4页

四、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第5页

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保障食品安全………………………………第4页

六、关于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第5页

结语……………………………………………………………………………第6页

参考文献………………………………………………………………………第6页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

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叫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了全国,也震惊了世界。

“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在震惊和担忧的同时,更引发了人们思考。

这起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的不仅仅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和生命的侵害,更多的还有人民对食品安全的顾虑。

无数家庭为劣质奶粉对婴幼儿身体的戕害感到忧心忡忡。

问题奶粉不仅伤害了众多无辜的婴幼儿,伤害了社会,也伤害了三鹿集团公司等奶制品企业本身,伤害了整个中国奶制品行业,而最终更是伤害到中国的整个食品、农产品产业链。

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

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涉及的几个问题对三鹿奶粉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进行一些分析思考,以期有进一步的的论述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救济

众所周知,在2008年我国发生了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9月9日甘肃兰州晨报报道14名婴幼儿同患肾结石使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经调查后发现,孩子们都曾长期食用三鹿牌奶粉,因此怀疑孩子患病与配方奶粉有关。

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布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

9月16日,质检部门查出共22家企业,69批次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

三鹿、雅士利、伊利等奶粉中均含有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输尿管结石的物质三聚氰胺。

出现这么严重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如何承担,这么多的患儿如何索赔,对于这些问题依靠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能不能很好地予以解决,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侵权法律制度。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对婴儿健康的威胁,它已涉及到人们对整个食品行业安全性的担忧,甚至会引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应该得到高层的高度重视。

食品的质量安全事故危害远远大于其它产品安全事故,所以要给予特别重视。

无论是按照《合同法》的契约责任还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都是没有疑义的。

但是奶农在原奶中添加了三聚氰胺,三鹿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生产,其可否因此要求对奶农追加赔偿?

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厂商没有检测出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其将这些未检测出但实际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进行了加工生产,按照正常的流程投入市场,他们没有故意应该得到肯定,但是他们是否有过错呢?

应该说他们是存在过失的。

对于一家知名的生产奶制品的生产厂商,它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对于原料的出产、渠道等等环节都应该有深刻全面的了解,而三鹿等生产奶制品的厂商,对于其原料的检测主要标准也是蛋白质达标,那么对于这一无论官方已发布还是行业内亦不为秘密的致害物质,三鹿没有注意到吗?

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商,他们的注意义务本来就应当更重,他们应当尽一切可能收集关于原料卫生标准的一切信息、不断更新检测标准,最大程度地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在国家对“蛋白精”已经发布公告的情况下,仍旧没有检测三聚氰胺,它存在重大过失。

他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厂商,他们的一举一动都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三鹿公司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二、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质检总局的法律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是专门的进行质量检测监督的政府部门,其有责任不断地收集科技社会各领域与质量检测有关的信息资料更新质检标准以保证流入市场的产品的安全,即使是免检产品也有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对于三聚氰胺这种俗称“蛋白精”的被非法用来提高“蛋白质”含量的化工原料,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已经被查出,质检总局没有即时更新检测标准存在重大过失。

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奶制品进行检测,并且按照检测的项目,并没有对三聚氰胺进行检测的要求,而且国际上也没有对三聚氰胺进行检测的项目,但食品类的关乎人身体健康的产品,质检部门更应当尽更大的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因此,我认为质检总局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二)奶农的法律责任

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

各地奶企为争夺奶源无序竞争,导致一些个体经营者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企业忽视质量、盲目抢购。

(三)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即当广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时,应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不明知、不应知则没有责任,但是应当指出广告主,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广告经营者不可能知道奶制品存在质量缺陷,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无疑义,但是若有证据表明其知道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为其做广告,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一)食品生产的现状

由于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致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如:

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使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蓄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中小学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总之,原料奶收购环节失控;免检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招牌为三鹿集团脱离监管撑起保护伞;日常监管不到位,习惯于搞运动式的突击大检查,难以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制

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权威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

如改革开放初期,美国的“雀巢”奶粉曾被广东农民假冒,美方花6万美元调查取证起诉,打赢官司,法院对造假者只处罚人民币200元。

美方在法律上是胜利了,但在经济上却惨败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必须加大刑罚力度,令造假者倾家荡产、胆寒乃至为此丧命才足以使其罢手。

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

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不清”,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应势而生。

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

职能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集团诉讼制度”,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集团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一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按照这种诉讼制度,一旦有人起诉,只要问题奶粉的消费者在规定的日期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法院做出的判决对集团内所有人都有效(即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通过这种独特的诉讼程序,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

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五、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来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然后,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要严格执法,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

制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整顿和规范食品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面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让老百姓吃得放心、睡得安稳。

六、关于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质量安全问题已蔓延到了22家乳制品企业,由此暴露了奶粉行业的“潜规则”问题,引起了一场奶粉行业的信任危机。

这件事情深刻地表明,企业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会自食苦果。

但另一方面作为专门经营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来说,此时的作用又将如何发挥呢?

面对如此惨重的损失,在重大赔偿责任面前,保险人又能发挥出多大的风险保障作用呢?

此次“三鹿奶粉”事件暂未听到任何关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声音,由此可充分证实了产品责任险对这一领域的保障力度还有待开发,市场可挖掘空间仍然存在。

但如果真的有乳制品企业已投保了产品责任险,此次事件的爆发,对保险公司来讲,无疑也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当然,个人认为,大挑战的爆发对行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当年若没有美国石棉案件的爆发,责任险在国外市场的发展也不会如此迅速,巨灾之下必能让保险人深刻反思。

失败推人前进,行业的发展同样也需要面临各项挑战,真正发挥出保险防灾防损的社会稳定器和助动器的作用。

在经济发展初期,为了鼓励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产品缺陷致害的责任原则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慢慢出现过错推定原则,到了现代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了世界趋势,各国都纷纷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归责原则也逐渐过渡到了无过错责任。

在产品责任由过错责任发展到无过错责任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律在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或者说在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权衡,那么现代社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时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已逐渐完善了,可是随之而来的是对生产者的保护或者说对经济发展的兼顾的问题。

应该说建立良好的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可以很好的兼顾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总之,“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法律思考影响深远,提醒人们应该加强法制意识,积极地采取合理的救济途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请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法制建设,加重法律对类似事件的制裁和处罚力度,完善和确实落实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消除民众对政府及社会制度的信任危机,真正做到“和谐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江伟汤维建《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2)刘静《产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4)葛少锋:

《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

(5)石四箴:

《应加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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