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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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范本.doc

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乙方:

珠海市南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杨平

地址:

地址:

珠海市金鸡路122号6楼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8582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劳务派遣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招聘员工,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劳务派遣服务的总协议。

其中派遣人员名单、派遣岗位、派遣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均以附件《派遣人员确认表》列示。

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一)乙方依据甲方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按比例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确定录用名单。

(二)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甲方协作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第五条派遣员工培训

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生产或业务技能培训等,培训场地及相关的培训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1)甲方安排乙方派遣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乙方派遣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派遣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派遣员工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派遣员工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派遣员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派遣员工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派遣员工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计件工资制:

根据派遣员工工作实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不计加班工资。

(二)甲方负责乙方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将派遣员工的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员工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工资待遇及发放时间、发放方式

(一)派遣员工的薪酬标准由甲方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每月按在册派遣员工实际人数为派遣员工结算工资。

(二)派遣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派遣员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每月15号前发放派遣员工上月工资。

(五)派遣员工工资通过以下第1种方式发放:

1.由乙方发放;

2.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

(六)派遣期间甲方如果因特殊原因暂时没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八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其它法定基金的缴纳手续,属单位承担的部

分由甲方承担并在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中列支,属派遣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二)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

疗期和医疗待遇。

派遣员工派遣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通过乙方支付给员工直系亲属。

(三)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由乙方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珠海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给予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

第九条派遣员工的增减和更换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员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候选人员。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派遣员工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派遣期限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计划外生育的。

上述情况甲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且在仲裁或诉讼中负举证责任。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退回派遣员工,由乙方依法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甲方期间,因甲方原因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造成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该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再向派遣员工支付。

派遣员工在甲方派遣期满时,因甲方不再续用派遣员工,造成乙方与派遣员工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应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再向派遣员工支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2.派遣员工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经济补偿按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派遣员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派遣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月工资是指该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派遣员工的录用、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法定基金缴付标准由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予以确定,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故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至少为两年。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甲方应将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派遣员工。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

若有确凿的书面证据证明乙方派遣员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甲方有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向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在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并告知乙方,乙方予以书面备案。

第十六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法定基金的缴纳工作以及薪酬发放等行为和活动。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派遣员工假期福利,并给予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权益。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甲方派遣或授权的工作任务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需要支付赔偿金及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如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申报及理赔手续。

第二十条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甲方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的,甲方须在乙方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乙方应督促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在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内,必须按月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派遣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甲方必须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劳务费。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甲方才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可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甲方不得随意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

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给乙方,应说明理由,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应承担举证义务,因甲方未能履行举证义务导致用人单位败诉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对于甲方转移劳动关系到乙方、再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派遣到甲方的派遣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中属于乙方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向甲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

第二十八条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等工作:

(一)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及时办理用工手续及法定基金的缴纳手续;

(二)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仅限于职工档案,干部档案在人力资源中心托管)及党团组织关系。

(三)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薪酬发放工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负责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等法定基金缴付及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职称申报、婚育证明等事宜,提供相关证明及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派管理人员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条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权按时足额向甲方收取劳务费;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甲方按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向甲方派遣或调换在甲方服务的派遣员工。

第三十三条乙方派遣人员辞职,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才能办理离职手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需要及时补派人员。

第三十四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劳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劳务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费用包括包含本协议规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所有费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派遣人员的休假待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费用,所有费用的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每月按双方核定的实际额度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其中劳务管理费标准为:

在珠海本地办理劳动用工及参保的,劳务管理费标准为150/人/月。

(注:

如果是次月发派遣员工上月工资,每月支付的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上月的薪酬、住房公积金、劳务管理费、当月的社保费;当月发派遣员工当月工资的客户,每月支付的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当月的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劳务管理费;由乙方委托甲方发放工资,每月支付的劳务费包括派遣员工当月社保费、当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支付部分及当月劳务管理费。

劳务费每月结算一次。

甲方每月5日前按派遣员工出勤等情况,核定派遣人员上月的薪酬提供给乙方。

乙方8号前向甲方提供《劳务费用结算表》,甲方核定后,于每月10号前划帐至乙方。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并在每月15号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足额发放至派遣人员本人工资帐户,依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六条若政府部门因用人单位聘用员工产生的收缴费用(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二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因违约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经济赔偿,甲方也有权在当期结算的费用中直接扣减。

第八章协议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如果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未到期,或派遣员工因特殊原因(如发生工伤、生病正处于医疗期等)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本协议自动顺延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才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协议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否则按二个月劳务管理服务费总额赔偿给对方。

如果因提前解约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提出方承担。

第四十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因甲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派遣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都可向珠海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

第四十六条 协议签订后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劳务派遣有新规定的,本协议将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进行相应的变更。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

珠海市

附件:

《派遣员工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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