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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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甲方编号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三方责任义务: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
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占有质押物并为乙方提供融资。
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并允许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地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按本协议合理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监管场所
2.1监管场地位置:
第三条质物
3.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监管的物品,包括按本协议要求进行置换的标的物。
质物初始出质时,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等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丙方会同甲乙双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的书面质物信息清单进行查验,经三方核对无误后,质物质权设立。
3.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低要求为(以在“口”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下同):
□质物的最低核定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质物的最低核定数量始终不低于(重量、体积、数量)。
质物核定价值计算方法为:
单品种质押物价值=质物核定单价×数量;
质物核定价值=所有品种质押物价值之和。
质押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风险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调整质物最低数额的要求,并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形式通知丙方。
3.3乙方负责保证质物的具体信息与甲方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提供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在甲方质押期间未设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抵押权/质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
若因监管质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相关权属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原件经由甲方委托丙方查验后则视同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丙方留存复印件。
□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丙方视同乙方提供的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
3.5乙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对质物的入库、出库等所有变动除得到甲方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向丙方提供其要求的相关单据,满足丙方监管所需要的条件,服从丙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文件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3.6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押物监管前可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品质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丙方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上的有关记载为依据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如:
合格证、入库单)单证上的记载为依据予以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3.7如果对质物的存储、监管条件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丙方履行监管前书面告知丙方。
3.8本条所载对质物的查验并不产生对乙方依照约定提供并保障质物符合要求的质量、数量、价值义务的任何形式的豁免,甲乙双方均认同该等查验无法全面反应出质物的全部实际状况,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监管期间
4.l本协议监管期限为年,监管期自甲乙丙三方对质物确认无误并由丙方向甲、乙两方签发的《履行监管通知书》(见附件2)之日开始。
监管到期,甲方应向乙、丙方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见附件8),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2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单据办理质物提取手续后,丙方不再承担已提取质物的监管责任。
4.3监管期间,如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提取全部质物的单据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自行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4监管期限到期后,如需要延期监管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监管费用。
延期监管费用支付标准依照本协议监管期间的费用标准进行折算或另行协商确定,延期监管费用自延期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丙方费用,甲方应协助丙方向乙方收取费用,否则丙方监管责任自行解除,丙方有权自行终止监管。
甲方对该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保证质物在监管期间提货或置换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始终满足甲方最新签发的《物质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中确定的的质物最低(核定价值或数量)要求。
5.2监管期间,质物的防火、防盗、防抢等质物安全保障及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丢失、错发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由乙方立即补充质物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
丙方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当即并不迟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
丙方应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
5.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与甲方共同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进行记录。
5.6丙方应当在监管现场悬挂监管标识(附件4),监管标识上注明甲乙丙方名称(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名称),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监管现场悬挂监管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5.7丙方应向甲方开放仓储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平台,甲方可实时查询质物监管状态。
如有需要:
□丙方应在每日时前将上一工作日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指定人员,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六条质物提取及追加
6.1质押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风险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调整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的要求,并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形式通知丙方,丙方在接到甲方签发的最新《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后,据此对质物最低价值进行调整,并向甲方签发回执,执行质物的日常监管。
但因甲方调整价格造成在库质押物价值低于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中规定最低价值的,监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2库存质物的核定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核定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自行向丙方申请办理出库提货,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丙方收到提货单据后,根据提货单据的要求为乙方办理质物的出库监管手续。
6.3库存质物的核定库存价值小于或者等于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核定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附件5),并追加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甲方融资,甲方审核同意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6)直接交付给丙方。
库存质物的核定价值小于或者等于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核定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办理提货及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单据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出库监管手续。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回执。
6.4监管期问,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新品种的,甲方应向丙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3)。
追加质物品种的确认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七条查询查验
7.1乙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供质物的进出库、周转率以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与仓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并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7.2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7.3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行使
8.1若贷款到期,乙方未能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以质物折价受偿,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单据给丙方。
8.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运杂费、检验费、印花税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应根据以下约定及时向丙方承担相关费用支付责任:
收费标准为:
支付时间为:
在丙方入厂履行监管的七日内乙方一次付清给丙方,甲方在乙方付清监管费用后方可放贷。
乙方迟延向丙方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方须按日向丙方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总监管费5‰的违约金。
如乙方违约天数达30日的,丙方有权终止并解除本合同,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已付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帐,由乙方直接转至丙方指定帐户
9.3乙方如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在约定的费用支付日次日将乙方未按约缴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十条留置权
10.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除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或债权,丙方放弃对质物行使留置权。
第十一条保险
11.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质押合同》的规定质物购买保险,并将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同时《保险合同》应注明监管人为第一或第二受益人,保单及交费凭证等有关文件复印件应交一份监管人。
11.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12.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2.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企业质押物的品种、价值和单件长度或重量由甲方认定按件粘贴标标标签,标签上注明认定品种、价值和单件长度或重量并签字盖章,丙方在甲方认定品种、价值和单件长度或重量后只对认定质物的数量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通信和联络
13.1甲、乙、丙三方互留印签及授权承办人签名式样(附件7)。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相关方。
上述文件的变更以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13.2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以下方式:
□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
□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
□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然后收件人签字后回传发件人,发件人签字后再回传给收件人,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时以收件人按上述方式收到发件人签字的传真件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质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对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4.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因可归责于丙方的事由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短少的;
14.1.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提取、变更的;
14.1.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1.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14.1.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4.2.1.乙方提交的质物不真实、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或者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质物情况不相符的;
14.2.2.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4.2.3因乙方在保管中发生防火、防盗等造成质物损失的;
14.2.4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4.2.5.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4.2.6.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4.2.7.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l·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4.3.2.甲方因质押物期初盘库及日常进出库中由于质物品种、价值和单件长度或重量等认定原因导致货物价值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协议效力
14.l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14.2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时,本协议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15.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其它
16.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l《出质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2《监管履行通知书》
附件3《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4质物监管现场标识
附件5《提货申请》
附件6《提货通知书》及回执
附件7预留印鉴样式
附件8《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16.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6.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签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签章):
年月日签订于
附件1:
出质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
单位
(元/)
金额
(元)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在贵司接到本出质通知书起至质权人新签发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期间,出质人交付质押的货物以及库存质押物,应始终满足以下要求:
质物最低数额为
□人民币万元。
□(重量、体积、数量)
在贵司接到质权人签发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后,出质人交付质押的货物以及库存质押物,应符合质权人最新签发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的要求。
质权人: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质通知书(回执)
编号:
(质权人):
我公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号的出质通知书,我公司已知上述货物已质押给质权人。
经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共同核查,质押质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
我公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公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及出质通书的要求,在出质人提供好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支付监管费用后,正式签发《履行监管通知书》,并执行质物的日常监管,严格履行我公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监管人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附件2:
《履行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质权人):
公司(出质人)按照编号为号的《质押合同》要求,将物质存入仓库/场地。
我司按编号号《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于年月日正式进行监管。
我方将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各项监管义务。
监管方
(预留印章及预留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贵司与公司(出质人)、(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为号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现(质权人)对质物的种类、价值和最低价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质物种类、价格和最低价值的要求(见下表)通知贵司,请贵司遵照本通知书要求,严格履行贵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质物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万元;
□(重量、体积、数量)
货物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单价
备注
质权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回执
致:
(质权人):
我公司业已收到编号为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本公司按照《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本公司在编号为号《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中的各项监管义务。
监管人:
公司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质物监管现场标识
本仓库所有货物已由出质人质押给质权人融资,由监管人进行质押监管,任何第三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无权对本仓库质押物进行处分。
质权人
出质人
监管人
附件5: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
(质权人)
根据编号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万元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号的授信合同项上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为《借款合同》项上万元贷款;
□、已偿付编号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上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按照《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现申请办理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重量/体积()
单价
金额
备注
此次提货的为(万元/数量/重量/体积),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出质人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6: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经审查,质权人同意公司根据编号为的《质押合同》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办理下列货物提货、出库手续。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重量/体积()
单价
金额
凭证号
(质权人)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编号:
致:
(质权人)
我司已收到(质权人)签发的编号为号《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年月日办理公司的提货事项,本次提货明细见下表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重量/体积()
单价
金额
凭证号
监管人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7:
预留印鉴样式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质权人)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为:
(质权)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质权)从监管方领取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指定人员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办理日常质押监管手续时,按照《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规定对签单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指定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
联系人:
(质权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
致:
(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为: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指定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
联系人:
公司(监管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
致:
公司(监管人)和(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为: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2、,其签字式样为。
监管人、质权人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指定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
联系人: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