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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大学学术自由问题

(XXXX大学北京XXXXXX)

摘要:

学术自由既是高等教育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大学发展所面临的实践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现代大学的重要内涵和大学发展的重要条件的学术自由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内的热点问题。

本研究将结合我国当代大学的实际,考察我国当代大学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和实施的现状,力图从实践层面找出对学术自由认识论和实践论上存在的问题,以此加深对学术自由理念的认识和运用,针对我国学术自由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在我国大学实现学术自由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大学;学术自由;历史演进;问题分析;实现途径

一、学术自由的概念及内涵

自从柏林大学提出学术自由的原则以来,学术自由便成为世界大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准则。

几个世纪以来学术自由问题一直倍受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的关注,许多学者在他们的高等教育的著作或论文中都曾就此专题有过研究关于学术自由的概念。

我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认为:

“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

”[1]大学是学术的殿堂,是教师和学生自由探索知识,追求真理的共同精神家园。

然而学术的开展是需要用学术所固有的自由精神来激发的。

自由的精神始终代表着一所大学的气质和地位,是大学的灵魂之所在。

西方学者富奇斯提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个支点:

认识的、政治的、道德的。

学者的活动应首先服从于真理的标准。

然而,“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2]因此,保障大学的自由精神,建立不受干预的学术自由环境,确保学术自由的实现,是形成理想大学的必备前提。

理解学术自由的内涵必须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学术自由的主体是谁?

二是学术自由的内容可以不受哪些限制,可以自由地做哪些事?

学术自由的主体一般指学术机构中从事学术工作的人员,主要是高等教育机构中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也包括学生;学术自由可以不受某些法律的某些限制,但是不能违背法律,而且学术自由的范围实际上也仅限于学术领域,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力是有区别的。

因此学术自由是有条件、有限度的,而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

此外,学术自由与学术自律、学术责任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分不开,学术自由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保障学术的繁荣,更好地履行学术责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发展及问题分析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只有百年历史,但是大学精神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先生倡导的兼容并包,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提出的通才教育,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是中国早期大学精神的典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以及科教兴国战略的确立,大学精神被重新审视和提及,作为大学精神核心的学术自由理念在学者心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尤其是在我国努力争创世界一流大学的今天,学术自由理念已成为其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

学术自由是大学不容侵犯的理念,侵犯学术自由就等于破坏学术,也就是摧毁大学。

正如布鲁贝克所言:

“大概没有比打击或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防止这种威胁,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放弃。

”[3]

然而,在关注学术自由理念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学术自由理念的发展与实践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实际贯彻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诸多有违学术自由的现象。

下面,本文就我国当前的学术自由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学术行政化问题严重

1.大学校长任命

2008年先后己有中国农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院校的党政领导职务调整。

任命的人选及职务变动均由中央和国务院指定。

这些任免的校长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

在这些公立大学中,这些大学校长几乎不是从本校教师中选举产生,而是带有行政级别而非有名的教授及教育家。

整个任命的过程,没有公开透明的选举,一个行政指令取代了繁杂的选举程序。

2.高校选拔人才的自主权缺乏

尽管我国高校到2013年全国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已达90所,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全国还有上千所没有实行自主招生的大学。

多年来,在高考录取这一环节上,公众普遍存在的人才评价观是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这种社会观念对大学,尤其是高水平大学的人才选拔机制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和制约自主招生的初衷,旨在打破传统的单纯以分数为标准的人才评价观,改变一考定终身的高考人才选拔制度,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大学继续深造。

(二)学术权力使用欠妥

现在国内高校学术权力的使用已经进入了三大误区。

首当其冲的就是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对立,将学术权力片面理解为学者的权力,与行政无关。

而事实上学术权力也包括了许多与学术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其次,学术权力现在有行政化的倾向,高校普遍存在学术评价偏离甚至脱离学术发展方向,学校资源配置行政化,相关行政管理者不懂学术规律,用行政手法对待学术问题,方式简单粗暴。

第三是学术权力市场化,各式各样的博士学位开始泛滥,2009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最大的博士群体并不在高校,而是在官场。

”以上误区,影响了学术权力在高校的适当使用,从而也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三)学术失范现象频频出现

正如杨玉圣教授所指出的那样:

“一方在真诚的劳动,一方在假冒伪劣,这就是当前学术界的现实。

”[4]根据媒体披露信息及调查研究,国内学术界当前存在的失范现象比较集中地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是在学术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申请项目、研究过程、成果鉴定和申报奖项时,虚构学术经历,夸大其词,自吹自擂,夸大学术贡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种是在科研活动中伪造数据,主要表现在篡改实验数据、伪造性能指标,骗取审稿同行、验收专家认可。

第三种是不尊重他们劳动成果,对他人观点不当引文,抄袭票,用他人观点时不注明或者有意隐瞒,甚至直接盗窃他人论文或成果,侵占他人技术秘密,公开抄袭他们的实验成果或整块论文而不予以说明。

还有本人没有贡献的文章,成果中也有署名;第四种表现在对科研成果的评审过程中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和成果发表中,按亲疏排序,论资历排辈等现象严重;上述学术失范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保障学术自由的制度缺失

学术自由制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现代大学理念的内在要求,其建立不仅是大学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

学术自由理念是学者的一种理想,但是学术活动不可能脱离社会,不可能脱离政治。

因而,学术自由制度需要从政治上得到保障,而这种保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得以实现,寻找法律的保护是保证大学学术自由最有效的途径。

保护学术自由是充分享受学术自由的前提,要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在法律的范围和限度内制定和完善学术自由制度。

任何不珍惜现有学术自由制度的行为,都会导致对学术自由的伤害。

学术委员会、教授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管理组织虽然在在各大学中己经建立,但在解决如何发挥教授作用的问题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许多大学的上述组织只是流于形式,教授治校、教授治教理念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大学的办学理念之中。

三、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途径

学术自由既是一种权利层面的自由,又是一种精神层面的自由,具有有限与无限的两重性。

就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现状而言,应一方面侧重于尽可能减少来自外部的对学术自由的种种限制,制定完备的保护学术自由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重视培育学者的学术独立意识,弘扬敢于质疑一切、冲破固有模式的学术创新精神。

针对目前我国大学学术自由领域的相关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主要是宏观调控,管方向路线,管大政方针,管统筹规划。

由对高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用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政策和限制在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手段的管理。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要减少或避免政府对高校具体事务的直接干预,转变政府单一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的模式。

不改变政府部门直接管理高等学校的状况,学校自主办学就是一句空话。

政府的行政职权和学校的办学权必须分离。

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应集中在制订教育发展战略和政策,进行宏观规划,建立必要的教育标准,评价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活动等方面。

扩大办学自主权不是简单的政府放权,而是涉及到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体制、投资体制及相关的教育体制和国家人事制度在内的诸多方面。

(二)正确认识学术的价值,在社会上形成宽松的学术氛围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对学术本身缺乏正确的认识,人们总是倾向于以功利性的观点看待学术的价值,“公众主要感兴趣的不是科学自身的最终发现结果,而是其创造新产品、发现疾病新疗法或解决社会问题新答案等方面的价值。

”[5]

由于应用学科时间短,见效快,因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给予各种支持。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础研究、人文学科被忽视。

由于基础研究时间长、成本高、见效慢,人文学科实用性不强,人们往往认为它们都是“纸上谈兵”,没有多少价值。

然而,即使从功利主义的立场来看,大学的基础研究在知识积累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实用的发明最终都必须从积累的知识中产生。

因此,人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学术的价值,在头脑中形成正确的认识,即学术研究是为社会大众生产更多更高级的精神产品,是为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寻求更广更美好的途径,从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给予学术研究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使学者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中自由的探索。

(三)重建学术规范,培育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是维护学术界的普遍价值、促进知识创新发展的保证。

近年来,在中国学术界,急功近利、投机取巧、为名利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时而有之。

这种学术失范的现象极大地危害到作为整个学术事业基础的基本规范和价值,侵蚀着学术自由精神。

遏制学术失范现象,重建学术规范,不但要依赖于学者对学术规范的认识和提高,更要依赖于学术规范的制度化。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预防和监测越轨行为,保证学术研究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学术规范的制度化过程中,公开和公正性以及合理的沟通机制,是建立有效的学术制度所必需的。

一方面,制度的制订必须充分尊重学术研究本身的规律,要有利于学术正义、学术精神的培养,归根结底要有利于学术的繁荣与发展;另一方面,制度的制订要有利于调动广大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别是在学术评价方面,如职称评聘、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等方面,要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

学术道德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对学术道德教育的加强。

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学术诚信,是一个教师应具有的首要的道德品质,是教师的学术道德底线。

在加强学术道德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学术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惩治学术腐败的先进经验,把学术腐败问题提高到违法的层面,用法律的惩罚来约束、制裁这种不端行为。

(四)建立法律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学术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宪法中的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保障,并不包括具体的细则。

另外,由于在我国宪法一般不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无法有效地保障学术自由。

而西方诸国除在宪法上肯定学术自由为基本权利之外,还辅之以配套的法律规范确保学术自由的贯彻与落实。

如德国不但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保障,在《规定教育总法》(1976年)更是明确地将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学习自由作为三大学术自由进行保护。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借助法律的强大力量,保证学术机构中的研究者、教师能够自由地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进行正常的理论探索和学术争鸣,从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多种学说和各种公认的见解。

结论

大学之所以为大学,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客观物的存在,更因为它是一种精神的存在。

弘扬大学文化与精神,进行大学制度的创新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因此,对大学理念的研究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诸多的大学理念中,学术自由是最为经典、最为核心的部分。

要实现学术自由,必须深刻认识学术自由的本质。

通过借鉴前人学术研究的成果,本文结合大学的发展历史阐述了学术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分析学术自由内涵的基础上,探讨了学术自由涉及的若干方面的关系,针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提出了几点建议:

即转变政府职能,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制定具体的保障学术自由的法律;正确认识学术的价值,在社会上形成宽松的学术氛围;建立合理的法律保障体制。

只有这样,我们的高等教育体系才能够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平书著,蔡元培全集[M].中华书局1984:

第三卷,5.

[2][美]约翰·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46.

[3][美]约翰·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592.

[4]杨玉圣.学术腐败.学术打假与学术批评.中华读书报.2001一05一23(3).

[5][美]德里克·博克著:

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小洲等译.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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