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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3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1.2非居民企业1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50%)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非居民企业2

非居民企业1,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2.1收入总额★★★

2.1.1一般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一般收入(九项)

确认时间及相关要点

销售货物收入

1.托收承付:

办妥手续;

2.预收款:

发出商品;

3.单独安装:

安装完毕确认。

销售附带安装:

发出商品确认;

4.委托代销:

代销清单

提供劳务所收入

1.安装费:

单独安装:

2.广告制作费:

完工进度;

宣传媒介:

广告展出时;

3.软件制作:

4.服务费:

可在服务期分期确认;

5.会员费:

取得时确认;

免费或低价销售:

收益期分期确认;

6.特许权费:

有形资产相关:

交付转移资产时确认;

后续服务类:

提供服务时确认;

7.劳务费:

长期重复劳务,发生时确认

财产转让收入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变更手续时确认。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

利息收入

合同

租金收入

合同,提前跨年付款,可分年计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收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时确认。

受赠收入(所得额)为资产价值+增值税,但资产成本为资产价值+受赠方负担费用(用于折旧或摊销计算)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1.2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

分期收款

售后回购

按售价确认收入。

(融资性质:

不确认收入,确认为负债)

以旧换新

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商业折扣

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

按售价确认收入,在当期发生退回时冲减已确认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

不属于捐赠,按公允分摊

2.1.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内部处置资产:

不确认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移送他人,所有权改变,视同销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公允价值】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

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2.1.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年)★★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

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计算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3)限售股解禁前转让:

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2.1.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接收政府项目

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或指定用途资产

投资资产:

不属于收入范畴,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指定用途:

不征税收入。

接收政府无偿划入资产

应税收入。

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接收股东项目

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征税;

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

征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3.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摊销这就不得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征税);

2.居民企业(1.2)和非居民1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3.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其他政府补助、省级以上会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免税收入支付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3扣除的原则和范围★★★

2.3.1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3.2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2.3.3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般项目: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一、工资和薪金(合理性、实际发放)

注意和福利费的区分。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直接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如果在福利部门工作,则属于福利费。

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开支属于福利费。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费。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扣除(关联企业除外)

关联企业:

债资比2:

1,超过债资比形成的利息不准予扣除。

五、借款费用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六、汇兑损失

除计入成本和已分配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主要是捐赠)

可扣除金额=业务招待费*60%但不大于营业收入*0.5%

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可60%划入筹办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扣除金额=营业收入*15%(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不得税前列支

九、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改变用途不可扣除

十、租赁费

融资租赁不得直接扣除

十一、劳动保护费

外购:

列入成本费用扣除,增值税抵扣进项;

自产:

不属于应税收入,不计销项。

十二、公益性捐赠

可扣除金额=利润总额*12%(超支以后三年结转,非公益不得扣除)

非货币资产捐赠,分解为税法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分别纳税

十三、有关资产的费用

转让自产发生的费用和税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十四、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1可以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十五、资产损失

资产盘亏损毁可以扣除。

因盘亏损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合并在损失金额内扣除。

扣除金额=损失金额-保险赔付-个人赔付+转出的进项税

十六、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十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

财产按保费15%,人身保险按保费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计算限额

十八、企业维简费支出:

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

预提的不得扣除

十九、棚户区改造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

(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损失,先冲减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时扣除。

二十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和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汇总表★★★

项目

扣除标准

1.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2.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3.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了解特殊行业)——超标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

4.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关联方借款2个限制)

5.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特殊行业30%)——超标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

7.公益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按保费15%;

人身保险按保费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3.4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免税收入,不算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主要是违法行为,不包括罚息和违约金)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提示】区分企业之间、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3.5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不得超过5年。

1.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亏损弥补举例

2010年成立,至2016年的7年间获利(调整后的所得额)如下: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150

-30

20

70

40

-10

65

7年间应纳企业所得税=25×

25%=6.25(万元)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3.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价款+税费)、公允价值(+税费)、重置价值

专门用于研发的不超过100万;

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不超过5000元,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动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超过规定年限的60%

3.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折旧。

(经济林、薪炭林10年;

产畜、役畜3年)

3.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外购商誉,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3.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5.自建、外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建/良支出,增加计税基础,以计提折旧方式准予扣除。

3.5存货的税务处理

不得使用使用后进先出法

3.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成本:

支付现金:

购买价款(+税费);

支付现金以外方式:

公允价值(+税费)

处置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价-成本

非货币对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公允-计税基础

撤资、减少投资应纳税所得额=撤资取得资产-成本-累计留存收益按撤资比例(视为免税收入的股息)

3.7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转让股权:

只确认转让收益,不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

撤回、减少、清算:

分别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可收回金额,可以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扣除

可扣除损失金额=固定资产的账面或存货的成本-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进项税额转出

实际资产损失:

在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法定资产损失:

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5.1一般性税务处理★

重组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支付方式:

股份支付(免税);

非股份支付(应税)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和清偿债务两个应税收入;

债转股,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

收购方取得的股权应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亏损不得弥补。

★★

要求:

1.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大于50%。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大于85%。

处理:

(1)股权支付:

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非股权支付:

确认所得或损失。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另一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5)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以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折旧。

第六节税收优惠★★★

●免税:

直接农、林、牧、渔。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节能服务公司,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3免3减半。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

减按15%,(计算境外抵免限额适用)

●小型微利企业:

税率20%,所得额50%,(非居民企业除外)

●自行研发,按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

(外购无形资产不算)

●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专门用于研发的不超过100万;

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可加速折旧,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扣除。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多余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非居民企业2,按10%税率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

●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7.1居民企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总结

税种

税务处理

预缴税款计算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

(1+11%)×

3%

简易计税方法

(1+5%)×

小规模纳税人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调减

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

(7%+3%+2%)

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预售收入(不含增值税)×

预征率(1%-2%)

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增

预计利润率

7.2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直接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目的限额抵免法。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1)境外已纳税额<

限额的:

补差额

(2)境外已纳税额>

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5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7.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居民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账簿或不可用

2.逾期仍不申报的;

3.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相应条件的,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4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2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企业1的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经税务核定的利润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

(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八节源泉扣税

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节征收管理★

按年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申报表,汇算清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

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先分后税原则

新增:

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管理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背景:

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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