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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doc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学号:

学生姓名:

院部:

学院

专业:

法学

年级:

指导教师

姓名及职称: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内容摘要:

如今,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其独一无二的传播方式,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已经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强有力地冲击,在新世纪下的网络舆论以一种特殊的形势对司法领域进行监督,行使着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

在新的世纪网络舆论的监督在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开、正义、透明方向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网络舆论监督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新闻、网络法规,加之网络有很大的虚拟性,网络新闻发布者的自我道德修养不高,社会对网络舆论发布者缺少应有的监督机制,网络媒体在对司法领域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网络审判”干扰司法独立的现象,也损害了网络监督权的健康发展。

网络新闻这种新型的监督形势,使得我国没有一个好的适应期,也没有一个完善的处理体系。

相比之下,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可能是网络普及化比较早,研究已从保护媒体监督权转变为保护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并且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新闻进行了规范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本文在阐述中,引用了较早发生的“梁丽案”、“复旦大学投毒案”、“北京大学朱令铊中毒案”、“表哥”、“艳照门”等经典案例,对照司法机关所披露的案件相关的细节,引出了网络舆论涉嫌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

网络媒体已经渐渐的融入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当中,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才能会让网络更加公正、更加真实、更加文明。

本文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我国的司法独立的和网络舆论的自身特点、发展和现状的阐述,第二个方面主要介绍了网络舆论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包括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且的网络舆论和司法之间所产生的关系,问题出现后如何面对做出自己的观点,在第三个方面主要是想对现在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如何和谐发展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网络舆论媒体司法独立公开公正监督

目录

引言 1

一、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概述 4

(一)网络舆论 4

(二)我国网络的发展 6

(三)我国司法独立 7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影响 9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9

(二)网络舆论监督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11

(三)网络舆论如何正当监督司法 12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和谐发展 13

(一)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自由 15

(二)加强对媒体监督规定 15

(三)完善司法体系 16

四、结语 17

参考文献:

19

引言

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其独特传播方式,巨大的社会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在新形势下网络舆论以一种独特的形式对司法领域进行监督,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诸多新闻事件,如“躲猫猫事件”“表哥”“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华南虎照事件”“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都在网络上得以广泛的传播,而这些内容最先对其进行评判监督的是我们最广大人民群众,都深深触动了人们的心灵,人民参政的意识越来越高,这就使得各种事件对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这不但影响了政府的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日益凸显。

网络监督也如洪流般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进行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完善和规范。

必须承认,不是每一起个案都能成为影响性诉讼。

但那些影响性诉讼肯定都是个案。

这些个案因为某些因素,而得以在传播过程中被放大,并且逐渐影响专业人士,进而影响公众,最后成为影响性诉讼。

研究从个案到影响性诉讼的过程,是个饶有趣味的课题杜光平,蒋静.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正当性[J].法制与社会.2009(35)

比如盗窃或侵占,本是刑事司法中最为常见的两类案件,尤其是盗窃案,每天少说也是数以万起。

但绝大多数盗窃案与侵占案,都随着诉讼的进程而被淹没在案件的烟海中。

“梁丽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

为什么“梁丽案”会涉及到司法独立呢?

这就要从“梁丽案”发展及其结果来讲:

梁丽为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是捡到一个纸箱。

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

后梁丽将“捡”到纸箱的事两次告诉了公司同事。

在有同事拿出纸箱中的首饰经询问证实为真的时,梁丽仍认为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

中午下班后梁丽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傍晚约6时左右,两名警察来到梁家调查,梁丽主动交出了纸箱。

经鉴定,该箱首饰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在《广州日报》的报道,在检方最终的审查起诉意见作出之前,“梁丽案”本不足以成为一宗影响性诉讼。

但网络传播改变了“梁丽案”的命运。

就在5月11日上行,搜狐等几家门户网站纷纷在首页显著位置挂出了《广州日报》此报道的链接。

网络编辑为吸引网民眼球,刻意在标题制作上突出了“女工”,“捡”和“盗窃”或“无期”等对比强烈的关键词。

这些具有挑动性和倾向性的标题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起到了吸引阅读的效果,并影响了部分网民的理性判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比越强烈的标题,网民跟帖也相应量多。

在媒体记者、网络编辑和网民的共同作用下,在强大的民意面前,执法单位节节败退,先是宣布延期起诉,接着对梁丽取保候审,最后宣布不起诉。

近来,互联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的陕西“微笑哥”由于被网友发现佩戴名表,摇身一变成为“表哥”,进而被纪委立案调查,最后招致锒铛入狱。

尽管有人将之归因为人民群众网络监督的胜利,但这“雪亮的眼光”也未免太过炫目。

但是问题也会由此而出,网络群体暴力是否使用过度。

针对此事,无论是微博、互联网铺天盖地的渲染,还是无数民众“欢呼”、“叫骂”,都彰显了一种力量。

可惜,这种力量尽管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但深究此事之源头,竟然是因关注手表,可谓歪打正着。

但紧接着,即使“表哥”已进入党纪国法处理程序,仍有人揪住不放,就让人不由得担心网络群体暴力使用过度的问题了。

2013年4月1日,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所引发的将1994年“清华朱令铊盐中毒案件”推向高潮。

1994年冬、1995年春,两次摄入致死剂量的重金属铊盐,让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几乎变成植物人。

北京警方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因事发两月后才接案,证据灭失。

案发19年后仍悬而未破。

2013年4月19日,朱令父亲吴承之称,曾有政协委员就朱令事件提出抓紧破案的提案,公安部办公厅对此提案的复函中称,案件已于1998年8月结办,并妥善回复了当事人家属。

但朱令父亲称,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结,之前得到的答复一直都是正在调查中。

此前,朱家曾提出关于此案的信息公开申请,亦遭到拒“朱令事件”也是由新京报讯将19年悬而未破的“朱令铊中毒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舆论审判”再次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司法的自由裁量不断的受到媒体的冲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再次升温。

同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其中网络舆论的公开、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的关系成为当代不容忽视的课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概述

(一)网络舆论

近年来,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网络新闻被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一个新兴媒体。

由于网络新闻媒体与传统新闻媒体在传播载体和传播方式上的差异,而且二者的传播方向也存在了许多的不同,对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了当今世界上不可或缺的研究领域。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在互联网上公开表达的对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倾向性的共同意见李广智等主编.舆论学通论[M].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

基于网络形式网络媒体舆论,作为一种特别的舆论方式,具有自由、匿名、互动的性质,在继承了传统媒体传递信息的一些模式的同时也具备了一些自己的特征:

1.信息的公开性。

网络突破了传统的空间、地域、国界和职业的限制,其主体在现实社会里可以遍布全球,不同宗教、各种党派、高低阶层、每个行业,赋予每一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具有最大的公开性,同时受众在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评论时,提供大胆地意见,看法和实现民主的安全空间,也不必担心会因为言论触动相关方的利益而受到威胁。

网络舆论的这一最大限度的满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信息的需求。

这正是网络媒体几年来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因。

当然,这也会带来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和看法,甚至是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

舆论容易被操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

由“复旦大学投毒案”所引发出的“朱令铊中毒案”一样,在网络在中国刚刚起步的年代,朱令的同学利用有限的网络渠道和资源,就能向全世界求助,并且得到了很多人的回访,可见,网络的公开性是是网络本质的属性。

如何使得网络公开不对事件事实产生负面影响,成为了网络法制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2.信息的互动性。

传统媒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互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广播电视与受众的互动虽然避免了滞后性,但是只能是少数的人能够参与,有事还要一些费用,而网络传媒中的网络论坛、贴吧则是新闻网站比传统媒体更具有民间性,自发性,互动性和自由性。

网络媒体还增加了网友跟帖和评论的功能,每当一条热点评论发出后,跟贴观点可以达到成千上万条。

因此,与传统传媒相比,网络互动因及时、无费用的优点,受到大众的喜爱。

3.信息的广泛性。

从容量上说,传统媒介的容量是有限的。

报纸的板数的有限、版面字数和图片的固定,而网络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有大量的信息储存能力,而且通过链接的独特功能,使得网络能够便捷的汇总、整合、发布信息。

因此,重大事件发生以后,网络能够迅速地容纳足够的信息量,来满足重大事件后激增的民众信息的需求。

另外,对信息的发布者而言,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出现了多元化,网络提供便捷的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这一信息横向交流的方式,将有价值有影响的新闻的帖子转发,这样的任何组织、单位、企业、个人都可以是信息源周丽明.网络舆论的演变及效应分析[D].山东大学2010

这也大大增加了网络信息的总量和影响范围。

(二)我国网络的发展

我国网络也发展了一定阶段,有了中国特色的网络舆论现状。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止2012年底,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

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与前几年相比,中国的整体网民规模增长进入平台期胡沈明.网络舆论形成过程探究[J].新闻爱好者(理论版).2008(09)

网络意见的政治化和主流化已经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目前,无论是网络论坛还是论坛网站,大都针对不同网友的不同兴趣需求,开设了众多类别的论坛群组。

网友的言论活跃程度已经非常强大,对于重大的新闻事件,能够马上形成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达到政府部门,领导部门,甚至是国家领导人物都无法忽视的程度。

由于借助论坛、博客等网络平台的传播信息简单直接并且身份隐蔽,网名能够迅速地发表意见,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以期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在网络中三人成虎的现象也很明显,即使错误的情绪和观点,如果被多个网民传播,就容易产生很强的说服力,而一件事被赋予了一种想象时,这种观点就很难改变。

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网络舆论在初始阶段都出现了对某个社会现象的普遍化的情绪,这种情绪在网民中迅速传播,会和其他网民产生普遍认识和共鸣,进而推动舆论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领域蔓延。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网络评论和参加重大事件,反应社会民情,表达自身诉求,网络群体已经成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发展的重要力量。

面对民意的冲击,政府不再是搪塞和沉默,而是倾听,相应和吸纳李戈.网络舆论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J].南方论刊.2007(07)

在网民的呼喊声中发现政府中在工作中所产生的不足之处,通过拓宽网络沟通渠道,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一种有效的、便捷的监督途径。

(三)我国司法独立

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成为了我国的司法机关。

司法独立权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上段内容就是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的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利。

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

要求司法机关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

我们所崇尚的司法独立在其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法官自身独立:

法官在执行国家赋予其的相应全能时,除了法律和自身道德素养的制约外,不受任何干涉;

第二,身份的独立:

法官及其相应职位、任期都要有相应的保障,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对法官的任命须由法院成员和人民群众一同参与,法官职位的取得有法院决定,对于法官的提升应由法官进行参与,对其职务的调动有专门机构决定,对法官的薪水、惩罚和免职都有其相应的独立性;

第三,集体的独立:

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应与行政机关保持集体的独立性,在其职权范围能可有集体意志决定;

第四,内部的独立:

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方面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司法独立理解为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组织。

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

1.社会政治角度上,司法独立可以获得一种政治上的平衡作用。

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结构和运行合理性并且维护社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稳定张慧欣,刘珊.论司法独立原则的历史作用及其现代意义[J].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

政治权利的制衡机制的构建以及法治的施行,都离不开司法独立的施行。

2.司法角度上,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机关所追求的最终目的也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有效的维护法官公正的立场,才能有效保证司法在诉讼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发挥司法作为社会矛盾争端的有力仲裁者。

3.司法功能上,司法权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防线,其权利一般采用不告不理的方式,其范围也局限于诉讼方面。

这作为人民的最终仲裁者,则必须具有司法独立性。

因此,只有坚持和保障司法独立,才能发挥司法在国家权利制衡机制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司法独立面临的问题:

权力机关对于具体案件施加压力的存在。

行政机关及领导人对司法的干涉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得到切实的保障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列为三权之一,是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的。

但是在我国不仅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新闻网络,因他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他们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往往对司法独立产生一些阻碍。

在我国,作为社会的精英知识分子,也就是所谓的专家,他们往往代表着智慧,理性思想观念,他们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更加理性和更深的洞察力。

因此,他们在网络发表的对未结案件的看法和评论会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上述种种,对司法活动评论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意见,或多或少的会对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产生较大的影响。

“舆论审判”的现象则应该杜绝。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从正面的意义上看,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可以对司法活动起到监督促进的作用。

1.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司法审判公开、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审判公开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为了让审判公开起到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网络监督室一个比较好的方式。

2.网络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司法公信力为基础,如果司法制度丧失了公信力,司法公正则无从谈起。

3.传媒监督还可以促使诉讼参加人切实履行职责并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黄碧辉.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D].湘潭大学2003

但是在引言中所述的“梁丽案”中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强大的民意面前,在道德制高点下,司法机关节节败退,这让我们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其消极的一面。

现实情况展现在我们的面前的是,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舆论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报道时,他们也经常利用其报道不受限制,将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强行带给了法官。

他们利用群众舆论力量鼓动着原告,压制着被告,鞭策着法官,对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就像前段时间发生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一样,当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林某为投毒人的时候,网络媒体已经给林某定罪,并且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不断给法院和公安机关施压,使得司法没有一个公正自由的裁量权,这无疑会阻碍了司法公正。

我国新闻网络媒体常常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代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

加之网络报道人员法律知识素质的欠缺,忽视公平审判的基本人权。

就出现了媒体审判的现象。

他们利用自己代表民意对司法机关施压,否则,转化为民愤,而后者大大强化了媒体的力量,这就更加的给法官施加压力,这就会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偏离了真理,阻碍了司法独立。

在司法过程中,民愤常常作为一个人犯罪与否的法律依据,因为,作为人民司法,民愤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有罪的人的愤恨,司法当然的承担为民除害的职责,大多数法官也会把这些考虑在内。

判决对媒体以及社会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因此在判决是法官会考虑这些社会因素,以求促进和谐。

因此,媒体也会倾向性报道,并利用民意给法官施压。

而法官毕竟生活在现实中,法官们也需要被社会认可,就必须要考虑媒体的舆论。

由此,网络舆论获得了他们所谓的正当性,并力求和法官平分秋色。

(二)网络舆论监督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民主都没有依靠、没有支点。

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网络舆论力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他们开始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表达,对于批评和职责由以前的强硬态度转变为现在包容和接纳。

并希望群众能够真正通过网络舆论监督为他们工作提出可行的建议,但是这些不成文的建议,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文件形式固定下来保护受害者和相关涉及人的合法权益周道华.论网络舆论与政府的互动[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7(02)

由此产生了许多网络舆论的消极方面,网络舆论能有如此负面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

1.网络舆论的监督缺乏严格的规范,而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的信息的传播者大多是未经过专业培养的人员,所以常常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过程中出现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偏差。

网络媒介传播的信息因为缺少严格的信息过滤机制,很大部分是夸张了事实,丧失了真实性。

2.不少网络信息传播者为了吸引他人的眼球赢得网页的高点击率,增强案件吸引力和可读性,便制造假信息,扭曲夸大事实,利用互联网发布失真的信息。

失真的信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传播就像滚雪球一样随着时间的延续越变越大,甚至一些无辜的人被卷进来,成为了网络舆论的牺牲品。

即使传媒能够恪守职业道德,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报道,传媒也可以带有感情色彩的描述页足以左右舆论。

3.传媒与司法对正义的不同理解。

网络舆论所追求的是公正具有更多的社会道德要求。

在合法性和合法性往往倾向于合理性。

但当出现有悖于传统的伦理道德要求时,网络舆论第一反应是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价值体系。

而司法则是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

二者本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异性。

4.网络舆论对案件报道时,会有局限性。

为了追求轰动,抢先,常常导致内容不客观、不完整。

(三)网络舆论如何正当监督司法

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关键在于推动网络舆论监督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

良好的道德秩序和法治保障,是良好的网络监督环境的重要制度保障周海波.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和平衡[D].兰州大学2009

网络媒体在社会中广泛的传播社会热点事件不受时间的限制,不仅直接行使监督权是关注时间良性发展,而且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在许多情况下,网络力量已经变成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但是不良网络信息的传播及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也使得网络成为了谣传的代名词。

我们需要网络理性地引导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些行为。

用切实可行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减少网络犯罪,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然而,公民是网络舆论的监督主体,也是网络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要想从源头避免网络舆论的弊端,我们要更加注重网民的自身道德规范的建设,倡导全社会提高个人素质和政治觉悟颜英.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及其规范[D].暨南大学2010

因此,我们要重视网络道德建设并积极维护,切实提高网络人的素质,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秩序,才能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这就必须要求网络绪论的自律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报道,依法报道是要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不得在判决前进行定罪和倾向性的报道,公开审理的报道,要符合司法程序,和相关的法律规定;2.正确导向,网络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导向,要用客观公正的观点,也要在报道中弘扬爱国精神、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和政治意识。

3.尊重司法独立,首先网络新闻发布者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独立的立场出发。

再者,是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不要过多的干涉司法活动的干涉,避免媒体审判的情形发生。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和谐发展

网络舆论的发展、监督机制的发展、司法的发展需要辩证的结合在一起,共同和谐的发展才能使政府和人民和谐相处。

网络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我国社会主民主政治的基石,都有其法律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过于强调网络监督忽视司法独立是不可取的。

虽然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着不同的追求目标,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媒体监督权离不开司法给予的保障,司法独立同样也需要媒体的力量抵御司法外部势力的干扰。

二者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公平、正义。

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协调网络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将其更好的为我国法制建设服务。

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

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

当代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规定并不完善,主要有《宪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

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

我国现阶段对于司法独立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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