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石大科技事故处理情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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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石大科技事故处理情况.pptx

对有关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学习,安全质量环保部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一审宣判14人被判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1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25分,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街交叉口处的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现场发生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172万元经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间接原因是: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管道保护工作不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应急响应不力等。

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该次爆炸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人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生产、作业安全,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系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大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该事故致使多人伤亡,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宣判后,邢玉庆等10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李本哲等4名被告人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日照“716”爆炸事故报告山东作批复20多人被处分,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目前,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鞠建民、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主任李华贤等5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建议对石大科技公司总经理杨庆东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2015年7月16日7时39分,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公司”)液化烃球罐在倒罐作业时发生泄漏着火,引起爆炸,在事故救援过程中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及山东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高度重视,国务委员郭声琨通过视频指挥事故救援,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郭树清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省长郭树清专程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提出要求;省委常委、秘书长于晓明、副省长张务锋及省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总队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坐镇指挥事故救援;国家安1监总局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日照市和岚山区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负责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石大科技公司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西潘村北侧沿海路西侧,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营业期限200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的校办企业,是山东石大科技集团公司在2007年12月收购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之后,于2009年12月在日照岚山注资1亿元发起成立的。

2010年3月,石大科技公司完成了对日照源丰沥,青化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收购,注册资本8亿元,资产总额46亿元,现有职工620人,法定代表人蔡升,总经理杨庆东。

经营范围:

重油综合加工利用及其产品的销售,石油化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相关技术服务;石油化工设备设计,普通货物进出口等。

主要产品有:

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气、石油焦、道路沥青、石脑油、燃料油、硫磺、MTBE、苯、甲苯、丙烯、丙烷等。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贾刚,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液态烃操作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2.佟猛,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工艺技术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审。

3.王德禧,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替班班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4.李华贤,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批捕。

5.鞠建民,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9月11日已被取保候审。

以上涉事党员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杨庆东,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公司总经理。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人工切水操作不得离人”等安全生产规定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自动化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对公司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在用球罐安全阀、根部阀关闭,工厂停仪表风、紧急切断阀失效等安全隐患失察;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肖军,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不到位,对低压液化气排火炬总管加盲板隔断、球罐区视频监控措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油品储运车间违反操作规程倒罐作业监督不力,未进行风险辨识;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刘军峰,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设备节能部部长(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油品罐区定期检查频次不足,未按法律规定对事故球罐及时登记;对油品储运车间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监督不到位;配合培训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徐传杰,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作为油品罐区安全承包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参加油品储运车间安全活动中,对班组人员生产安全制度规定宣传教育不力;履行油品罐区安全承包人职责不到位,对关键装置的生产安全检查次数少,对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蔡升,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部署、轻落实,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标准化生产、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5.徐桂明,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党委书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公司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不力;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吴天乐,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副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宣教育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7.李涛江,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8.孙海峰,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副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许磊,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未督促事故企业及时上报停产处置方案并及时对企业处置情况进行监管;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石大科技上报的危化品储罐“只有少量残留”信息未予核实,未对安全仪表系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0.韩邦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稽查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特别是停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及运行情况检查不力;监督检查重程序、轻实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等问题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1.苏同密,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问题;对重大危险源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企业未制定倒罐方案、未进行风险辨识、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失察;日常执法监察重程序、轻结果,对企业非法生产未依法查处。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12.王贯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罐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违规操作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3.焦安献,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安监办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深入企业一线检查督导少,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完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4.李佃军,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品日常及执法监管。

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到位,未,对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罐区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等监督检查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执法监察不力,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5.孔庆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有关科室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组织参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罐区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情形、重要安全防范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16.魏绪船,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副局长。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够强,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罐区违规操作、安全设施失效和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缺失等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指导事故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对事故企业管理人员专业素低,操,作人员未经转岗培训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申云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副主任。

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未到事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罐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岳仁顺,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全镇安全监管力量、组织领导镇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改安全隐患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张宗成,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量薄弱、专业化水平不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0.丁兆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不力;对执法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监督监察能力不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1.费立班,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赵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化工产业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不到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督促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履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3.杨宁,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党委书记。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不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虎山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4.郑卫东,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部署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岚山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责人员及单位建议1.山红红,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领导和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同志对其诫勉谈话。

2.盖卫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不到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领导和支持岚山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虎山镇政府强化属地管理以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3.张桂伟,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有关职能部门、虎山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企业抓安全生产、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日照市委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

4.责成岚山区委、区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日照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行政处罚建议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2.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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