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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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单位: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2.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食品经营单位:

1.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对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制订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合格食品召回;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八)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食品生产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验收记录、投料使用记录、成品检验及出库记录、销售台账等;

定期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审工作;

参与食品出厂后的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提示食品安全信息;

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原辅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2.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审核和批准;

3.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4.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合格的批准;

6.食品成品放行的批准(放行标准包括该批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已备案的工艺和配方一致;

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质量控制文件和记录完整;

成品检验合格且记录真实、完整;

不存在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7.批生产记录的批准;

8.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十)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八条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6学时和4学时。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员的考试和每年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4名以上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学历和管理经验的师资人员;

(三)(具有相对固定的培训教室和保证教学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培训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

(二)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考试机构应具备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并能实时上传至监管部门的设备设施。

(四)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考前培训(含继续教育)的社会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并建立详细的学员培训档案,包括学员名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教材、授课师资等内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师资应当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授课。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在教学过程中增加食品安全操作技能方面的现场模拟培训学时。

第二十八条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九条培训和考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四)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五)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六)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

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

扣分情况记入《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或健康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故的扩大或情况恶化的,扣2分;

(十)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

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问答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我局印发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6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员?

《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职员工,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且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办法》相关规定配置不同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三、《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办法》是在我省餐饮服务环节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将我省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含食用农产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个体经营户)食品安全管理员纳入管理范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制度之一,与许可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抽检监测制度等构成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制度体系。

《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与义务,明确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内容及流程,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退出机制,强化社会管理,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以及工作平台,形成“监管部门把控质量,社会机构提供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办法》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办法》提出了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新措施:

一是适用范围扩展到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完善监管链条。

二是明确培训及考试机构的申请条件及管理流程。

按“分级设置,对口管理,省局把关”的原则设立申请流程,方便各地不同水平培训及考试机构申请,为各种类别、不同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良好社会服务。

三是强化互联网监管思路。

《办法》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向社会全面公开政策信息、培训及考试机构申请工作指引,及时发布考试结果,方便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有效达到“三赢”。

四是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十项工作职责,提出其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其接受培训及继续教育等方面措施。

五是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办法》鼓励同一地区多家机构共同开展工作,透过良性竞争互促进步。

同时,明确了培训及考试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加强对培训及考试机构的检查与工作效果评估,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如何参加考试?

报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根据单位类型和培训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可自行完成考前培训,也可选择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

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指定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名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对外公告,报考人员可根据名单自由报名,参加培训或考试。

六、《办法》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有何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应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重新参加考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日常检查中,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计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

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监督抽查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况计入《证明》,一年内累计扣满十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培训和考试。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办法》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中级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八、新办及已获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时限分别有什么要求?

2017年6月1日后,在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发放配套工作完善前的过渡期内,新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许可事项时,可先提交办理食品安全管理员承诺书及拟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有关学历和工作经历资料。

承诺在全省正式发放《证明》后三个月内,参加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可先行办理许可事项。

过渡期后,新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许可事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明》,但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事项,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取得《证明》。

2017年6月1日前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逐步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配备工作。

九、原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明是否继续有效?

2017年6月1日前核发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具有效力,但持证者需在两年内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并换证,逾期证书将视为无效并予以公告。

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或考试机构如何申请?

广东省内自愿承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或考试工作,并符合《办法》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申请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按照《指引》要求提出申请。

机构应分别申请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同一家机构可同时承担培训、考试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分为高、中、初级。

高级培训机构可以开展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应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申请。

中级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应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初级培训机构可以开展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应向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

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机构不区分高、中、初级,原则上每个县(区、市)只设立1家。

考试机构应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原从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的机构,可对照《指引》有关条件,依照流程自愿重新办理。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师资有何要求?

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师资人员(含原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师资)须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各培训机构要从专业对应的单位筛选有关人员,要协同配合做好师资培训及师资库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师资培训质量检查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退出机制如何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及考试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招生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规定的课程和学时要求组织培训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开展培训或考试工作的;

机构评估培训效果或考试秩序较差的;

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培训质量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核实有将培训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其他影响培训和考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十三、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情形如何?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抽查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

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

未按《办法》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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