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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常用标准污水处理标准

常用标准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2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7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9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10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10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12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12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13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15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16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1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19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21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01121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备注

1

粪大肠菌群数

<100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CODcr

<60mg/l

7

BOD5

<20mg/l

8

SS

w20mg/l

9

氨氮

w15mg/l

10

动植物油

w5mg/l

11

石油类

w5mg/l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w5mg/l

13

色度

w30mg/l

14

挥发酚

w0.5mg/l

15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w0.5mg/l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

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

定。

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

<500MPN/L

w5000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CODcr

<60mg/l

w250mg/l

6

BOD5

<20mg/l

w100mg/l

7

SS

w20mg/l

w60mg/l

8

氨氮

w15mg/l

9

动植物油

w5mg/l

w20mg/l

10

石油类

w5mg/l

w20mg/l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w5mg/l

w10mg/l

12

色度

w30mg/l

13

挥发酚

w0.5mg/l

w1.0mg/l

14

总余氯(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w0.5mg/l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预处理标准: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I、n类水域和川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照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区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标准分级: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

能力较小的湖泊作为城镇景观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川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

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W、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

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CODcr

50

60

100

120①

2

BOD

10

20

30

60①

3

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15

20

8

氨氮

5(8)

8(15)

25(30)

9

总磷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

11

Ph

6-9

12

粪大肠杆菌(个/L)

103

104

4

10

注:

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

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w12C时的控制指标。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佃96

标准分级:

1.排入GB3838地表水川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

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W、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GB3838中I、n类水域和川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

准。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染料工业

50

180

-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80

-

-

-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

100

300

-

-

-

脉金选矿

100

500

-

3

悬浮物(SS)

边远地区砂金选矿

100

800

-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70

200

400

-

-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

纤维板工业

30

100

6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

革、化纤浆粕工业

30

150

600

-

-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

-

其他排污单位

30

60

300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⑵(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

二级标

三级标

-

-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

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

200

1000

-

-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

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

-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

100

150

500

5

化学需氧量

(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7

动植物油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8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9

总氰化合物

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0.5

5.0

5.0

10

硫化物

其他排污单位

0.5

0.5

1.0

11

氨氮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

-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

15

50

-

-

-

其他排污单位

15

25

-

12

氟化物

黄磷工业

10

20

20

-

-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0.5mg/L)

10

10

20

13

磷酸盐(以P

计)

其它排污单位

0.5

1.0

-

14

甲醛

一切排污单位

-

-

-

15

苯胺类

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

5.0

15

20

-

-

其他排污单位

5.0

10

20

18

总铜

一切排污单位

5.0

1.0

2.0

19

总锌

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20

总锰

合成脂肪酸工业

2.0

5.0

5.0

-

-

其他排污单位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电影洗片

2.0

3.0

5.0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续表⑵(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

总量

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

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检岀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

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1h)

-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

间》1.5h

>5(接触时间》1.5h)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11/890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

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级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表1的

规定,排入北京市II类、山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

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

单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6.5-8.5

6-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COD

2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BOD

4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SS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氨氮

1.0(1.5)

1.5(2.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氮

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磷(以P计)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石油类

0.05

1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动植物油

1.0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0.2

0.3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余氯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2

粪大肠菌群(MNP/L)

500

40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注:

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类、山类水体

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B排放限值。

表2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站

现有污水处理站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A排放限值

B排放限值

1

Ph/无纲量

6-9

6

9

6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COD

30

40

50

6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BOD

6

10

10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SS

5

10

10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氨氮

1.5

(2.5)

5(8)

5(8)

8(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氮

15

15

15

2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磷(以P计)

0.3

0.4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0.5

1.0

1.0

3.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0.3

0.3

0.5

1.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余氯

0.5

0.5

0.5

0.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粪大肠菌群(MNP/L)

1000

10000

1000

100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注:

①12月1日-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

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

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无纲量

6.5-9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2

COD

5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3

BOD

3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4

SS

4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5

氨氮

4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6

总氮

7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7

总磷(以P计)

8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8

动植物油

5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9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余氯

8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11

粪大肠菌群(MNP/L

10000

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序号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

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1

PH

6.0-9.0

2

色(度)w

30

3

无不快感

4

浊度(NTU<

5

10

10

5

20

5

溶解性总固体(mg/l)w

1500

1500

1000

1000

-

6

BOD5(mg/l)w

10

15

20

10

15

7

氨氮(mg/l)w

10

10

20

10

20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w

1.0

1.0

1.0

0.5

1.0

9

铁(mg/l)w

0.3

-

-

0.3

-

10

锰(mg/l)w

0.1

-

-

0.1

-

11

溶解氧(mg/l)>

2.0

12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13

总粪大肠菌群数(个/L)w

3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无量纲)

6-9

3

BOD5<

6

10

6

4

SS<

20

10

5

浊度(NTU<

5.0

6

溶解氧》

1.5

2.0

7

总磷w

1.0

0.5

1.0

0.5

8

总氮w

15

9

氨氮w

5

10

粪大肠菌群数(个/L)w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岀

11

余氯》

接触30min后》0.05

12

色度(度)w

30

13

石油类w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w

0.5

注:

1.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

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表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

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标准分级:

1.排入GB3838地表水川类功能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W、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GB3838中I、n类水域和川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的投产的企业执行单位mg/l

畜类屠宰加工

肉制品加工

禽类屠宰加工

排放浓

4度mg/l

排放总量kg/t(活屠重)

排放浓度mg/l

排放总量kg/t(原料肉)

排放浓度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

重)

SS

一级

60

0.4

60

0.35

60

1.1

二级

120

0.8

100

0.6

100

1.8

三级

400

2.6

350

2.0

300

5.4

BOD

一级

30

0.2

25

.15

25

0.45

二级

60

0.4

50

0.3

40

0.72

三级

300

2.0

300

1.7

250

4.5

COD

一级

80

0.5

80

0.45

70

1.20

二级

120

0.8

120

0.7

100

1.8

三级

500

3.3

500

2.9

500

9.0

动植物油

一级

15

0.1

15

0.09

15

0.27

二级

20

0.13

20

0.12

20

0.36

三级

60

0.4

60

0.35

50

0.9

氨氮

一级

15

0.1

15

0.09

15

0.27

二级

25

0.16

20

0.12

20

0.36

三级

-

-

-

-

-

-

Ph

一级

6.0-8.5

二级

三级

大肠菌群数(个/L)

一级

5000

5000

5000

二级

1000

1000

1000

三级

-

-

-

排水量

M3/t(活屠

重)(原料肉)

一级

6.5

5.8

18.0

二级

三级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单位mg/L

控制项目

BOD

COD

SS

氨氮

总磷(以P计)

粪大肠菌群数(个

/100ml)

蛔虫卵(个

/L)

标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

2.0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无纲量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COD

120(10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4

BOD

40(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

SS

6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6

氨氮

35(2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氮

70(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磷(以P计)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有机碳

40(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急性毒性(HgCb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锌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总氰化物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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