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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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doc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

一是适用范围广。

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

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

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

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

  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

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为: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邮政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

听证的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举行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

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行政处罚的四种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

  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

  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共同程序

  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2.告知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3.陈述和申辩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2.有法定依据。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

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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