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抽验采购项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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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投标人须具备提供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及服务能力;

3.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检验实验室和专用的食品检测设备,具有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采样移动终端设备;

4.投标人须具备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F或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的CMA食品检验能力认证);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5万元

四、获取谈判文件时间:

1、时间:

2018年4月23日8时30分至2018年4月2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莱芜公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莱芜市文化北路莱城公安分局沿街楼)

3、方式:

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名时必须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资质证书;

(4)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报名成功回执单。

注:

①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②供应商须在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携带资料到代理机构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③未在网上报名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无资格进行投标(或谈判)。

4、售价: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出不退。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2018年5月16日8:

00时至2018年5月16日9:

00时(北京时间)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8年5月16日9:

00(北京时间)

2、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地址:

莱芜市钢城区府前大街

联系人:

徐主任

联系电话:

0634-5659002

2、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莱芜市文化北路(公安分局沿街楼)

王女士张女士联系方式:

0634-6229732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8年4月20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总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本招标文件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2.1.1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招标人

2

招标代理机构

3

项目名称

4

项目内容

本项目共一个包,采取入围方式确定4家单位入围。

5

本项目预算金额

6

报价

本项目按指导价目表对折扣率进行填报

所报折扣率不得低于6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

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投标人须具备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F或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的CMA食品检验能力认证)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

资格审查资料

(须提供原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提供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证(CMAF或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的CMA食品检验能力认证)

3.提供投标人独立的实验室场地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提供投标人食品检验设备发票(本项目检验所需设备);

5.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6.投标单位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8.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10.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证明材料;

11.须提供近三年(2015、2016、2017)财务审计报告;

12.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13.2018年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

以上资料为资格审查资料,原件须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提供不全或未提供者为无效投标;

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0

提出招标文件答疑时间

2018年5月2日10时00分前。

11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截止时间

2018年5月2日17时00分。

1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

自澄清、修改、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起7小时内。

13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4

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2、保证金缴纳形式:

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缴纳。

3、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名义办理,不得以投标人分支机构、个人或其它名义办理;

投标人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基本账户划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否则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

帐号:

37050162640100000041

4、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5、联系电话:

0634-6229732

15

投标报价范围

含税全包价,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1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7

投标文件电子版

内容:

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

份数:

1份;

格式:

PDF、DOC或XLS等;

介质:

U盘;

递交: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

投标文件装订

1、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包含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胶装成一册;

2、投标文件为A4幅面,胶装成册,否则其投标无效。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1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时间、地点及地址

递交时间:

2018年5月16日8时00分起至9时00分止。

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6日9时00分

递交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245会议室(莱芜市龙潭东大街001号)

22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23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5月16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

24

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

唱标顺序

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

26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

27

综合评分法

28

技术文件是否采用“暗标”

29

付款方式

根据实际工作量,项目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并验收合格后年底一次性付清。

30

信用记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31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入围单位支付,每家入围单位须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5000.00元。

33

公证费(若有)

由入围单位支付

34

验收费

2.1.2当事人

2.1.2.1招标人:

系指莱芜市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2投标人:

是指响应招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2.1.2.3评标委员会:

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1.2.4中标人:

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1.2.5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莱芜公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1.3招标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1.3.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3.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1.3.7《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2.1.3.8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2.1.4投标人相关要求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1.4.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

由同一资质条件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2.1.4.5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招标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2.1.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

元。

2.1.7踏勘现场

2.1.7.1招标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1.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1.7.3投标人经招标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1.8投标答疑

2.1.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招标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进行综合答复,统一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

2.1.8.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1.9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

2.1.10其他条款

2.1.10.1投标人中标后直至验收止,未经招标人同意,入围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入围单位承担。

2.1.10.2招标文件载明转包或者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后需要转包或者分包的,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入围单位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分包金额不得超出采购限额,超出采购限额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和分包人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分包合同,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分包履行合同实施前,招标人必须将分包情况和分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1.10.3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2.1.10.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招标文件

2.2.1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招标公告;

2.2.1.2投标人须知;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6)评标、中标、定标以及废标;

(7)纪律和监督;

(8)质疑与投诉;

2.2.1.3评标办法;

2.2.1.4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提供服务的期限;

2.2.1.6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2.1.7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1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三日内,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2.2.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或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或修改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否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并经公告的为准。

2.2.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2.2.5投标人自澄清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2.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2.3.1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2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莱芜市政府采购网、莱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以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

2.3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3.1投标报价

2.3.1.1投标报价的范围:

为含税全包价,应包含人员、材料、物力、设备、通讯、交通、管理费、利润、税金、样品采集、运输、招标代理服务费、验收费、风险等所有费用。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2.3.1.2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3.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3.1.5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格式表格要求填写。

2.3.1.6开标时,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投标人应签字确认。

2.3.1.7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3.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处,签字的不得由他人代签。

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3.3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

2.3.4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3.4.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3.4.2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

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4.3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3.5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按照以下要求、格式统一编制:

2.3.5.1封面设置。

投标文件封面包括:

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和日期。

2.3.5.2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涂改、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3.5.3投标文件装订。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包含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三部分胶装成一册。

投标文件为A4幅面,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

2.3.5.4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文件按包号密封。

2.3.5.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资信及商务响应表或者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2.3.5.6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要求。

包括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和六份纸质投标文件。

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每份纸质投标文件上明确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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