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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钓鱼岛中日地法律主张.docx

日本国有关东海资源开发的法律立场

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日中双方拥有距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权利依据。

由于位于东海两侧的日中两国的领海基线之间相距不到

400海里,因此双方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存在相互重叠部分,就此需要日中之间通过协商划定界限。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判例,在这种水域划定界限时以中间线为准划定界限就可以得到公平解决。

(注:

1海里=1.852 km, 200海里=370.4km)

二、1、中方主张在东海划定界限应该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大陆与岛屿的对比等东海之特点来进行,不承认按照中间线来划定界限,同时中方并未提出设定的具体界限线,而且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

2、自然延伸论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有关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判例上被采用等在过去的国际法上被采用的观点。

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以及之后的国际判例,倘若两岸国家之间距离不到400海里,则该水域的划界不容承认自然延伸论,而且像冲绳海槽那样的海底地形并无法律上的意义。

因此,按照现今的国际法,以为可以主张将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

三、以上述为前提,我国的一贯立场是,针对尚未划定界线的水域,理所当然我国至少应在中间线以东的日方水域可以行使主权权力和管辖权。

但是,这毫不意味着我国放弃了对中间线以西的水域拥有的权利依据,而不过是我国在划定界限之前暂时对中间线以东的水域行使主权权力和管辖权而已。

因此,在日中之间尚未完成东海划界并且中方一概不承认我国有关中间线主张的情况下,我国对距本国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拥有权利依据之事实丝毫没有改变。

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

钓鱼岛(尖阁诸岛)位于台湾东北约120海里,东西分距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面积不足6平方公里的无人小岛。

1895年前属无可争辩的中国领土。

1895年4月17

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1896年4月1日,日本明治天皇发布命令,将钓鱼岛等附属岛屿划归冲绳县八崇郡管辖。

1900日本将该

岛正式命名为“尖阁诸岛”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签署《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占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以及中国东北,归还于中华民国”(值得注意的一条是,这里所指的是中华民国) 1945年8月15日日本裕仁天皇颁布“终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二战”后因美国占领冲绳,该岛由美国实际控制。

1951年9月8日美日等49国签订《旧金山合约》,美国宣布对该岛拥有“施政权” 1968年日本勘查发现“尖阁诸岛”附近海域拥有丰富石油储量。

1970年7月日本在“尖阁诸岛”上设立标记。

1971年美日达成归还冲绳协议,将“尖

阁诸岛”列入“归还区域” 现由日本实际控制。

按照国际通用的4点原则即“最先发现、最先命名、有效开发、实际管理”。

前两条显然中国更占优势,但国际上通用的办法则更注重后两条。

本次事件当中不出在下所料的日本稍显强硬,为配合其国内选举所致。

但中国态度却出乎在下意料的显得“异常强硬”虽然两国政府都表示希望避免事态升级,但在下感到遗憾的是,事态已经在升级当中。

中方第一次召见日本驻华大使是外交部长助理级别,后上升为副部长、部长甚至上升到国务委员。

这是很罕见的异例,即便是小泉屡次参拜供奉有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时最高也只是外交部长召见大使。

外交部发言人也异常罕见的使用了“强烈不满”“严正抗议”“坚决反对”等强硬外交辞令。

并派出了渔政船前往维(和谐)权。

而日方却只是在事件当天由内阁官房长官仙谷由人出面表示了一下“遗憾”。

在下认为14日的民主党代表选举,应该会成为事件的转机。

日本高层不表态应该就是在等新的首相产生,而中方的强硬应该是在向新首相施压。

本次事件有诸多疑点,并且诸多媒体都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维护大局作用,而是在“煽风点火”。

举例来说,一些媒体在当天使用了“蓄意撞击”一词。

在下查看了双方船只的受损状况的图片及视频,仅仅是一些轻微的刮蹭,掉了些漆皮,有几处划痕而已。

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巡视船的伤痕在船尾,而中国渔船的伤痕是在船头。

日本海上保安亭“与那国”号排水量一千余吨,虽未装载重型武器,但从吨位上来看属轻型护卫舰级别。

中国渔船只是一艘吨位很小的拖网渔船。

如果是蓄意相撞的话,哪方会被撞沉很显而易见。

该问题报道上双方媒体都有失实报道,起到了激化矛盾的负面作用。

这其中不防许多蓄意激化民族矛盾的因素。

比如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日岛屿争端后,会紧接着报道日本曾对与韩国的殖民统治及竹岛(独岛)问题。

依在下所见,中国媒体的声音以前一直是更侧重于日方,但本次天平似乎倾斜到了韩国。

并且一些媒体还会紧接着报道中国赠日大熊猫死亡事件。

其用意显而易见,大熊猫的死与领土争端又有何关联之处呢?

最近网上行出现了网民的过激言论,“战争似乎离我们又很近了”有些人似乎很热衷于战争。

有些网民批评中方过于软弱。

在此在下要说明的是,政府所采取的是依照程

序所使用的一些外交手段。

并不是像邻里间争吵一样的“吵架、拌嘴”甚至“大打出手”。

一个政府所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并不是头脑发热的“250”。

在下虽对“共”政权在内政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政策极为不满,但在外交上目前的“胡”政权,在下认为做得还是可以的,至少可以打80分。

在处理与外国纠纷上做到了顾全大局以长远利益为重,也展示了一个大国应有的形象。

日方扣留中国渔民实属举措不当,应立即放人放船平息事态。

由于14日面临民主党代表选举,日方有国内选举因素考虑所致。

但当中还有很多的司法因素,在民主国家,政府是不得干预司法审判的,这与中国不同。

日本若不采用

“国内法”处置,那也就是承认了该岛属中国,将有损日本国家利益,日本人也不会去

这么做。

而且这其中有许多过激举措很可能并没有在高层授意下,而是下层所为。

比如今年7月中国直升机飞临日本军舰上空,舰炮瞄准日本飞机事件。

民主党高层菅直人和鸠山、小泽在日本是出名的“亲中派”特别是实权人物小泽一郎。

但关乎国家利益谁也不会轻易放手。

该岛虽无人烟,面积狭小,但有很高的经济与战略价值,如若中国大陆控制该岛可借此威慑太平洋美军及台湾乃至东南亚,并可冲出第一岛链的围堵,也可获得周边经济水域的开采权。

日本若控制可避免西南方向的中国海军威慑,以保护中东至东南亚的海上石油生命线,也可获得同样的经济与战略利益。

事关国家利益的问题双方都不会拱手让人。

现在需要的是双方冷静的换位思考,国民也应该摒弃一些幼稚的战争理念,以国家长远利益为重。

双方应尽快坐下来展开务实性谈判,各让一步,尽早解决该为题,为未来国家关系发展扫平障碍。

本次中国渔民在双方争议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实属举措不当,但日方扣留中国渔船、渔民也是处置过激。

绝大部分的民众不是政治家,不是军事家,也不是外交家,出现一些“爱国情绪”也在情理之中,这些在下完全能够理解。

但在下希望部分国民能够更多的去了解一些政治手段、外交辞令等相关知识。

不要总是在“无知”的状况下“叫嚷”。

关乎国家利益的问题必须要据理力争。

但领土问题历来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国民需要理性、冷静的换位思考,外交问题最主要的是要以国家大局及长远利益为重。

但这当中最为复杂的是也是最容易被民众所忽视的是

“台湾”,在前文中在下已经提到,《开罗宣言》中言明“日本占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

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以及中国东北,归还于中华民国”如若中华民国政府已经不存在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继承之。

但现今中华民国政府还存在,不过是“偏安一侧”。

还有很多由于曾经的国共间的权力争夺,而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该岛如若真的规属于中国,但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呢?

还是中华民国呢?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两国之间的一个敏感问题,牵涉到很多历史因素、政治因素和利益因素。

当然,钓鱼岛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法问题。

日本对于钓鱼岛的占有在国际法上是非法行为,日本也不能根据时效而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

钓鱼岛的权属属于中国。

但是,目前解决钓鱼岛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中日双方在很多问题上还难以达到一致。

在钓鱼岛问题的解决方面,不可采取战争的方法,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也不可行。

本文的观点是,欲解决钓鱼岛问题,应该先解决东海问题。

钓鱼岛历来是中国的领土,可是至今为止,该岛仍然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

中日两

国政府在恢复邦交之际曾经有过君子协定:

对有“争议”的钓鱼岛领土归属的纠纷,双方承诺在争执期间均不得在该岛上设置永久性固定装置。

其争端的解决可以由未来更具智慧的中日两国的青年来接受处理。

不过,长期以来,由于日本国政府态度暧昧,因而助长了一些右翼分子和个别国会政要公开登岛进行所谓宣示主权的活动,直接向中国政府进行挑衅。

而就在数日之前,在9月7日的“钓鱼岛撞船事件”中,日本还在粗鲁地、蛮横地用日本国内法对中国渔民在中国领土海域正常作业实行所谓“司法程序”。

他们

“冷静、慎重”地处理了这一危害、损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件,他们“冷静、慎

重”地用日本法侵害中国公民权利,尽管事件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外交场合保持着相当强硬的态度,但事实上钓鱼岛之争并不能由此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

本文将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就如何解决钓鱼岛的问题论述一管之见。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的背景

1969年5月,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发表了《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

中国东海是“世界上石油开发前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地区之一,而且储油量最大的区域就在钓鱼岛附近。

”自那时起,钓鱼岛的归属问题才引起了相关国家特别是日本的高度关注。

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

从20世纪

90年代到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斗争更加尖锐,使钓鱼岛问题成为随时可能在中日之间引发摩擦的不稳定因素。

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945年4月,美军占领琉球群岛,军政府第1

号训令第2条使美国终止日本政府对琉球行使的所有权力,从此以后琉球群岛由美军占领,包括钓鱼岛的琉球群岛。

但这是美国的错误,甲午战争以后,被日本强制编入琉球群岛

的钓鱼岛实际上是中国领土。

1951年9月,根据旧金山条约第3条,美国得到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

1971年6月美国把冲绳的行政权返还给日本政府,包括钓鱼岛的琉球群岛也返还给日本了。

日本根据美日间的返还协定,主张此琉球群岛是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也彰显了钓鱼岛潜在的巨大价值。

日本对中国钓鱼岛的长期霸占,本已使该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再加上1982年联合国公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关于“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屿为依托,半径为200海里的庞大海域以及此海域内包括海底石油、矿产、海洋渔业等海洋资源和领海、领空的交通、运输权以及未来潜在的资源等等,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价值。

这些因素使得一个原本并不引人注意的小岛成了纷争的焦点,再加上中日两国错综复杂

的历史,以及近代的一些战争遗留问题和民族之间的情感问题,使得钓鱼岛问题成了国际法上的难题。

笔者认为,钓鱼岛问题在国际法上的争论只是中日双方在法理上的争论,而事实上是两国在实际利益上的纠纷,特别是日方据此对钓鱼岛海域油气资源的争夺。

此外,在现代军事条件下,钓鱼岛的战略价值也不容忽视,日本国可以以钓鱼岛为依托,实现自身的海洋扩张,以及对我国进行有力的牵制。

这是钓鱼岛之争的实质。

二、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分歧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经济利益和军事利益的纠纷,反映在法理上就是钓鱼岛的权属问题。

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中日两国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分歧较大。

总体上看,两国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主张

1.从地理特征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

中国认为,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

从钓鱼岛的形成来看,钓鱼岛与台湾列岛同属远古喜马拉雅造山运动的产物,他与台湾列岛同时形成和升起。

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

钓鱼岛的基层地形特点与祖国大陆的地块相同,据地质学家调查,钓鱼岛作为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曾在冰期时出露成陆地,与我国大陆连成一片,是祖国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才逐渐与大陆分离。

总之,中国认为,从地理属性上看,钓鱼岛属于中国大陆的延伸,而不是日本列岛的一部分。

2.从历史角度来看,钓鱼岛属于中国

中国史料记载,最早发现钓鱼岛的是明朝派往琉球的册封使节杨载。

1372年,明朝册封使杨载奉命出使琉球,钓鱼岛位于杨载必经的航道上,杨载的船只停靠在钓鱼岛,并第一个驻足该岛。

中国自明代起就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

明代的历史文献中有中国古代政府对钓鱼岛进行军事防守的记载,说明中国古代政府早在那时就已经通过军事手段对钓鱼岛进行管辖。

中方提出这些历史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并且管辖了钓鱼岛。

这一证据在国际法上是有意义的,说明中国古代人先占了钓鱼岛这个无人的荒岛,并且取得了该岛的所有权,因此中方仍然对该岛享有所有权。

3.从国际法上看,中国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自1928年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时际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Huber)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时际法”(IntertemporalLaw)概念,即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观点来判断,并将这一概念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于该案。

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权利在时间上的效力区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从而推导出时际法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

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CriticalDate)的法律予以确定。

这一引申使时际法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上更加完善和严密。

根据这一原则,中国在发现钓鱼岛的时代是在明朝,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发现”

或者“象征性的占有”来确立一国对某一土地的主权。

因此,根据时际法这一国际法原则,中国确实已经取得了钓鱼岛的所有权。

此外,从现代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所有权也不存在抛弃或者放弃等情形。

战争期间

日本对我国领土的占领行为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取得钓鱼岛所有权的理由。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

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其中第8条强调“《开

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

”《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

《波茨坦宣言》第8条在新中国与日本国的关系史上得到了重申。

1972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

从这些国际协议的规定来看,中国政府有理由认为日本并不享有对钓鱼岛的任何权益,且日本继续对这些岛屿的占有都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二)日本的主张

1.日本否认中国对钓鱼岛的实际统治

1972年日本外务省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中称:

“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开始通过冲绳县当局用各种方式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尖阁列岛为无人岛,而

且没有中国的统治痕迹。

因此,日本政府才于1895年1月14日决定将其正式编入日本领土。

从那以后,钓鱼岛一直作为日本八重山郡的行政区域。

因此,钓鱼岛不是台湾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下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2.日本通过先占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

日本根据先占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并且己经对钓鱼岛群岛实行有效统治。

日本方面提出的证据是日本商人古贺辰四郎首先发现了钓鱼岛,并曾于1896年向日本明治政府租借“尖阁列岛”中的4个岛屿进行开发经营,1918年其子古贺善次又继承父业,改为有偿租用。

这说明日本已经通过民间对钓鱼岛群岛实行了有效统治。

3.根据一些国际协议日本拥有对钓鱼岛的所有权

日本根据1971年6月17日《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取得钓鱼岛。

美国于1951年9月8日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该条约未将钓鱼岛包括在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置于美国的托管制度之下。

而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将上述各岛列入美国

施政地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中国政府并不认为对钓鱼岛享有主权。

1971年6月17日,日美又签订了《归还冲绳协定》,其中宣布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区

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及领海归还日本,日本据此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

日本根据这些理由认为,首先,日本是通过先占的方式占有了钓鱼岛,并且获得了这个荒岛的所有权,这一切都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这种取得方式是合法的。

即使国际社会不承认日本的先占,日本也在随后和美国的一些协议中取得了钓鱼岛,因而日本对钓鱼岛的权属是确定无疑的。

三、对中日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针对上述中日两国之间的钓鱼岛争端,本文运用国际法知识对这些问题展开一些分析和探讨,即通过国际法问题的探讨,来明确钓鱼岛在法理上究竟属于中日之间的哪一方。

(一)对先占问题的分析

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

由于目前全球均已经被开发,所以这种领土取得方式对于实际取得领土来说,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在解决国际领土争端中还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

先占的对象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其他要求是,它必须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发现或象征性占有,而是必须有效,从这种意义上说,必须存在确实的占领意向,伴随着国家领土功能的实际展示与行使。

”即“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领有意识”与“领有行为”,且近代的先占要求领有行为必须是有效的。

从国际法的先占理论来看,笔者得出如下几点认识:

第一,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

从上述中国提出的一些依据来看,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不仅具有占有意识,还具有占有行为。

中国的占有意识是指中国很明确地将钓鱼岛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这从中国明代的军事驻防以及清代的一些史料可以看出。

此外,中国也具有占有行为。

中国古代的渔民将钓鱼岛作为栖息之地,清代曾经将钓鱼岛作为采药的基地等,这些史料均说明中国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

因此,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占有是合法的、有效的,在近代由于日本的非法行为使中国失去了事实上对钓鱼岛的占有和控制,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已经放弃了该岛,也不表明日本取得了钓鱼岛。

第二,日本的占有行为是非法的。

日本如今在事实上占有了钓鱼岛,并且不准我国“保

钓”人士和渔民靠近。

但是日本的这一行为是非法的。

理由是,日本认为自己占领的是一个无人的荒岛,但是事实上该岛一直为中国所占有,并且为渔民所利用,因此日本关于占有荒岛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日本所谓的“先占”也是秘密进行的,并没有通知中国。

因此,日本对该岛的占有是一种非法的占有、恶意的占有、有瑕疵的占有,不能因为这个理由而取得钓鱼岛的所有权。

(二)对时效的分析

国际法上的所谓“时效”,“是说国家继续安稳地占有某些土地,经过长时期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西方国际法学者关于“时效”的权威定义为,“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日本如今已经实际控制了钓鱼岛,但是笔者认为日本并不能根据时效来作为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理由。

原因是,时效在国际法上究竟是否属于取得领土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争议的。

对此国际法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时效是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其条件为对他国领土的持续、和平的占领;另一种完全否认时效成其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认为“时效作为领土取得的一个方式既不都是原始的取得(假定占有属于别国的领土),也不是合法的方式(因为占有可以是原来就不合法的、非善意的),而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

笔者的观点是:

第一、时效并不是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理由,因为时效原则一般并不能得

到国际法理论的认可;第二、即使时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为是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续、和平地占有。

但是事实上,中国官方和民间一直在抗议日本的行径,中方从来没有放弃钓鱼岛的主权,而且日本的行为是秘密的,并不是合法的,也很难说是和平的,因为日方经常出动军事力量对抗我国渔民。

因此,日本也

不能根据时效原则来取得钓鱼岛的主权,因为日本的行为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不能创设权利”是世界通行的法律原则。

(三)对毗邻性原则的分析

所谓毗邻性原则系指一国对于与其领土相毗邻的相关争议土地具有相当的权利。

毗邻性原则盛行于19世纪欧洲殖民国家在非洲拓展殖民时期,一般说来,该原则之适用有两种情形:

其一、一国对位于其传统领土之外的与其领土相毗邻的土地主张权利;其二、对于一个岛群来说,有效占有其主岛便可对整个岛群主张权利。

毗邻性原则虽然不能单独成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却往往成为国际司法或仲裁实践中重要的考量或衡平因素,“当争端发生在无人居住、或不毛之地、或无人探险过的地区时,连续原则、邻接原则和地理整体性原则就占有显著的地位。

笔者认为,毗邻性原则对于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从地理常识的角度

来看,钓鱼岛是中国台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属于无人居住的小岛。

这一点中国政府也多次重申,在上文的论述中本文也有所提及。

因此,基于这种毗邻性,钓鱼岛列屿当然包括在《马关条约》第二条“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的范围之内,也即包括在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日本应归还的“所窃于中国的领土”的范围之内。

四、解决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对策分析

从上文的观点来看,钓鱼岛在主权上归属于中国是毋庸置疑的,笔者对此也是坚信不疑。

当然笔者及本文是从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果,而不是出于民族情感。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在法理上钓鱼岛属于中国,但是事实上该岛却被日本所占有。

一方面该岛远离大陆,也远离台湾,大陆与台湾欲占领该岛均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一方面,钓鱼岛问题牵扯到中日的邦交,两国的恩怨情仇非三言两语能讲清,在目前的现实下两国也确有维持良好邦交的需要,以维护两国的整体利益。

因此,钓鱼岛问题的解决确实是一件难事。

笔者在此陈述一些自己的见解。

(一)战争手段不可行

一些国内青年往往出于民族情感,认为我军应该出兵占领钓鱼岛,如有可能,可与台军共同作战,将日本势力驱除出岛。

笔者认为此举不可行。

理由如下:

第一,战争是终极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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