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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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限合伙形式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注意事项

作者简介:

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著有《私募股权基金律师实务及法律文本》、《最新公司法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等著作。

作者联系方式:

13366687472lawyer3721@;lawyer3721@。

为了方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一般建议采纳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有如下优点:

(1)作为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2)由于允许一些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存在资本放大效应,即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

(3)法律允许灵活的分配制度,可以激励管理能力强的执行合伙人专心经营,为合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

通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方,但是他们并不涉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管理者,他们可以较低的出资和较高的管理能力获得企业的经营权,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合伙人各方方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从资本运作的规模、投资专业化程度、管理成本等方面看,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

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起草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为例进行阐述和讨论。

一、应具备合伙协议的全部法定的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但是仅仅具有这些内容并非就成为一个完善的、恰当的《合伙协议》,因为只有一个设计完美的合伙协议才能符合复杂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才能更好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很多合伙企业的运作规则,但是往往同时又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律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定设计出符合本私募基金需要的合伙协议。

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方便,可以这样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80%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重点注意以下事项的约定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约定

1、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一般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为了增强合伙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加强合伙企业的一贯性,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会更加严格。

因此普通合伙人入伙条件一般可以规定如下:

(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时,需全体普通合伙人及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应承认《合伙协议》全部条款的约定。

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订立补充协议。

入伙的普通合伙人成为本企业合伙人之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不能退伙,除非当然退伙或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的,本企业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本企业可以选择给合伙人退还货币、股权或其他财产。

退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因入伙、退伙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一般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程序要求比较宽松。

有限合伙人入伙的条件一般可以规定如下:

(1)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需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应承认《合伙协议》全部条款的约定。

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依法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订立补充协议。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后不能擅自退伙,除非当然退伙或经其他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的,本企业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本企业可以选择给合伙人退还货币、股权或其他财产。

退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也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我们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转换的条件。

(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若本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若本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我们可以设计出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但是法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下面我们可以设计出适当的专业内部决策机构,例如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合伙人决策等。

合伙人会议为最高权利机构,有权决定合伙企业的全部重大事项,所做的决议约束全体合伙人、各专业委员会及执行合伙人。

一般召开合伙人会议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就全部事宜投票表决,有限合伙人仅在《合伙协议》约定具有表决权时参加投票表决。

专业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和专家组成,有权在各自领域和本合伙协议《专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所授权范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合伙事务进行决策。

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不得违背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遵守并贯彻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按照合伙人会议、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企业执行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决策。

合伙企业可以专门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投资及经营符合风险控制要求。

通过上述途径作出的经营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管理经营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保证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策、决议;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额交大、投资过程比较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合伙人应该慎重选择和确定。

我们曾经为一些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设计了一些入门条件。

作为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高级管理层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公司具有达到业务运营要求的专业人员(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共5人以上;(4)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作为自然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至少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具有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

(2)占本企业的合伙财产份额百分之一以上;(3)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应有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3人以上;(4)本人及其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权限。

一般而言应当规定具有如下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针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制定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并严格遵循该流程,有效控制有关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用于支付本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我们曾经设计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为该私募股权基金净值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

并且规定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盈利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基金经理的奖励。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为了体现风险收益的匹配,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我们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具有一定的分配优先权。

例如可以约定企业的净利润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的80%按照出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

经营亏损由合伙财产弥补。

合伙企业债务由本企业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全部债务时,有限合伙人以合伙财产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六)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为了确保合伙协议得到严格遵照执行,一般可以约定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以合伙协议约定的为准。

但是合伙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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