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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医疗形势特点:

规范、紧张、竞争、严峻、法治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运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护

理工作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

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护理安全。

 

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麻醉

药品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

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等。

我们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

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

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

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

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

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

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

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②在医疗活

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③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

后果的;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

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

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第十三条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

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

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

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

向患者解释。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

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护士条例》

颁布日期:

2008 年 1 月 23 日 实施日期:

2008 年 5 月 12

日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

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七条 护士执业,

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

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

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

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行日期是

2004 年 12 月 1 日。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

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

散。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

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属于哪类法定传染病,发生流

行时按哪类传染病管理:

属于乙类传染病,流行是按甲类传染

病管理。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

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

治疗霍乱最关键的环节是

补液。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

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等。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

有关单位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院感染病例由报

告人于 24 小时内报告医院感染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

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

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

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

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

康服务为宗旨。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执业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

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

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

告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

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

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

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单位应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

让或借用麻醉药品。

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

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

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

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

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

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

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

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1 手卫生 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2 洗手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去除手部

皮肤污垢、碎悄和部分致病菌的过程。

3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

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4 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用肥皂(皂液)和流动

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者杀灭手部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

的过程。

使用的手消毒剂可具有持续抗菌活性。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 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

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

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应分类统一处理。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

专门机构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

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

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

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

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

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

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立即抽取受血

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

红蛋白含量;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

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

发生后 5-7 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实行 无偿 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护理人员应如何加强对医疗事故的防范?

①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②加大质量控制及监督检查力度

③注重专业理论和技术操作培训

④强化护理人员的证据意识

⑤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护理工作质量

⑥加强护患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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