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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股权分配协议书范本

篇一

甲方:

xxx,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

xxx,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丙方:

xx,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甲乙丙三方就投资合作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背景

1.1、深圳市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20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10%。

1.2、三方均认可是在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等实有资产处于***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

1.3、甲方向乙、丙两方保证,甲方已经取得了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

二、合作与投资

2.1、合作方式

三方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

2.2、投资及比例

2.2.1三方各自投资额及比例如下:

2.2.2三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投资款缴纳于深圳市某某公司,由深圳市某某公司分别向三方出具财务收据。

三、收益分配

3.1利润分配比例

3.1.1三方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三方实际投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3.1.2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

3.1.2.1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发展基金或公益金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3.1.2.2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三方均同意把深圳市某某公司前期负债支付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

3.1.2.3每半年核算一次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

3.2前期负债的项目

三方均明白和认可,深圳市某某公司前期债务是指如下之债务:

3.2.1***

3.2.2甲方为取得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而需向其他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整);

3.2.3****

3.3前期负债的偿还

3.3.1上述3.2.2条约定支付给其他股东的费用偿还,以甲方和其他股东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方式支付。

该《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且乙丙两方均予以认可该《股权转让协议》;

3.3.2乙丙两方均予以认可,以支付给其他股东的同样方式支付上述3.2.3条中约定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

4.1不论三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三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4.2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

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三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五、股权变更登记

5.1当本协议3.2条项目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依照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以合作三方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5.2股权变更之后三方的持股比例与三方的出资比例一致。

六、合作经营管理

6.1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三方共同决定。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商讨规定。

七、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三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三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

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至***人民法院管辖裁决。

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深圳市某某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丙方:

xxxx年xx月xx日

协议签署地:

xxxx

篇二

甲方(控股股东姓名或名称):

xxx

乙方(员工姓名):

xxx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激励股权

1.1甲方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2甲方自愿将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权作为乙方激励股权对应的储备股权。

该储备股权在乙方行权期满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1.3上述储备股权可以通过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转为乙方股权。

第二条期权行权预备期

2.1乙方进入预备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2.1.1乙方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一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36个月的有效期。

2.1.2乙方未有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2.1.3公司针对乙方个人制定的其他标准业已达标。

2.1.4其他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乙方预备期期限为一年。

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预备期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2.3预备期的缩短或延展应按照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期权行权期

3.1乙方进入行权期应满足下列条件:

3.1.1预备期届满;

3.1.2在行权完毕之前,乙方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

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3.1.3其他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行权期为___个月。

但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提前结束或延展。

3.3行权期内乙方提前行权或迟延行权,以及股权期权的撤销应按照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3.4乙方在行权之后,依照公司章程享有其所持股权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期权行权规则

4.1进入行权期后,乙方按如下程序分批行权:

4.1.1一旦进入行权期,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的50%(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储备股权)申请行权。

4.1.2乙方第一期行权后,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对其股权期权的25%(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储备股权)申请行权。

4.1.2.1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4.1.2.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列明的不准行权的情况。

4.1.2.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4.1.2.4其他条件:

__________。

4.1.3乙方在第二期行权后,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对其股权期权的25%(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储备股权)申请行权。

4.1.3.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4.1.3.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4.1.3.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4.1.3.4其他条件:

__________。

4.1.4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由于甲方不予配合、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4.1.5乙方每一期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被累计至下一期。

4.1.6在每一期行权之时,乙方必须提供和完成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4.2乙方行权价格为:

每股股权(每份额股权)人民币【xxxx】元。

4.3行权对价支付

4.3.1每一期的行权,乙方必须在当期行权期内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4.3.2如乙方未在行权期内足额支付当期行权对价,则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4.4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4.5乙方行权完成的,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甲乙双方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6通过行权取得股权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股权的赎回

5.1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5.1.1乙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5.1.2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本合同的约定。

5.1.3乙方岗位职责发生变化,为公司所做贡献严重降低。

5.2股权赎回价格

5.2.1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甲方赎回价格为乙方行权对价。

5.2.2行权后两年后赎回的股权,甲方赎回价格按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价格计算。

5.3甲方可以指定第三方赎回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

5.4如发生股权赎回,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的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按照赎回股权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5.5股权赎回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两年内不得转让。

6.2乙方通过行权取得的股权两年后的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6.2.1乙方有权转让其股权,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优先购买的权利,股权转让价格按该股权对应的上一个月财务报表公司净资产价格计算。

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6.2.2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2.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6.3股权随售规定

6.3.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原始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6.3.2如第三方投资人购买公司的部分股权,原始股东有权选择仅转让自己所持部分股权或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

原始股东选择要求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以相同价格按照公司股权比例共同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必须同意。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7.1.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7.1.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7.1.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1.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1.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1.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1.7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合同解除

8.1预备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8.1.1乙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8.1.2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8.1.3乙方未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

8.2行权期内乙方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10.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

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0.2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10.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协议自合同在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中确定的预备期启动条件生成之日生效。

12.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协议内容如与《XXXX有限公司司章程》发生冲突,以《XXXX有限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12.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X有限公司保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xxxx年xx月xx日于北京签署:

股权受让方:

xxxx,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______路______号  _________楼。

股权出让方:

xxx,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北京市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号。

前言

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xx(以下简称“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京xxxxx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

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xxxx年xx月xx日签发。

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元人民币(rmb______),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_____(____%)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____(____%)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4)“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股权;

(5)“转让价“指第2.2及2.3所述之转让价;

(6)“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

(7)“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

(8)本协议:

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分别指栖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

2.1甲方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

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

人民币六十三万元。

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所代表之利益。

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

(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承担偿还责任。

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

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付款

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人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300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

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具体监管措施为:

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

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在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

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

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输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

未经股权受让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换该股权受让方授权代表。

3.3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前,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有权将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从股权受让方应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余额中扣除。

在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价余额后,如发现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和/或财产价值贬损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63%)的比例将股权受让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返还给股权受让方。

3.4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转让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内下述先决条件全部完成之后,股权受让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第三章的相关约定履行全部转让价支付义务。

(1)股权出让方已全部完成了将转让股份出让给股权受让方之全部法律手续;

(2)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股权出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3)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________已按照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之程序发出书面声明,对本协议所述之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出让方已经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价值评估手续,以及向中国财政部或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且已经取得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5)股权出让方已履行了转让国有股份所需的其他所有必要程序,并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转让文件;

(6)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受让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7)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8)股权受让方委聘之法律顾问所已出具法律意见,证明股权出让方所提供的上述所有的法律文件正本无误,确认本协议所述的各项交易协议为法律上有效、合法,及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2股权受让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受让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受让方支付转让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受让方全额退还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已经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输各项必要手续转让股权再由股权受让方重新转回股权出让方所有(如需要和无悖中国当时相关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受让方不会就此项股权转让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股权受让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13.1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3.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立即生效。

股权受让方:

(盖章)xxx

授权代表:

(签字)xxx

股权出让方:

(盖章)xx

授权代表:

(签字)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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