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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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1.2.3各单位负责人任期已满或任职超过3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1.2.4企业发生重大经济异常情况,如发生财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改制、关闭、破产、注(撤)销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1.4按照中国石化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控方式。

1.5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人享有下列权利:

1.5.1依照相关规定,要求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1.5.2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

1.5.3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向总部审计部门申请复议。

1.5.4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各级审计部门职责

2.1审计局负责中国石化党组管理的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管理、指导职责。

2.2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3.1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主要有:

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3.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石化有关规定,选派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和主审,并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流程。

3.3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在审计现场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

3.4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和外部审计工作成果,努力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3.5中国石化及各单位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4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规则

4.1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4.1.1各单位负责人离任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底前商同级审计部门提出拟审计名单,报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4.1.2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部门于每年底商有关部门提出审计项目计划,连同其他审计项目计划一并报经单位办公会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1.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按上述规定程序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审计项目计划追加手续。

4.2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4.2.1开展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根据审计类型和审计对象的不同,科学确定审计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4.2.2对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围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

主要审计下列内容:

4.2.2.1经董事会审定的单位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

4.2.2.2应由董事会和董事长决策的各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落实决策事项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决策事项执行结果的效益性。

4.2.2.3单位安全环保和节能减排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及重大责任措施的监督落实情况,包括教育培训、检查监督、隐患治理、监测分析、事故信息、应急处理、落实问责、建立保险等。

4.2.2.4单位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以及相关措施的监督落实情况。

4.2.2.5单位构建和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加强风险防范情况,以及治理的实际效果。

4.2.2.6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4.2.2.7单位正确处理国家、股东、企业、职工和社会等多元利益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4.2.2.8董事长个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具体审计时,审计组还应关注董事长对决策事项的个人表决意见。

4.2.3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围绕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

4.2.3.1单位经营业绩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包括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会计信息反映和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2.3.2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及管理的合规性,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费和损益的核算,以及资产、资金等管理的合规性。

4.2.3.3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重大筹融资活动、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金支付和对外担保、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处置、重大购销合同签订与履行等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2.3.4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加强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预防控制情况。

4.2.3.5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特别是各项主要经济业务、高风险业务的内部控制与监管的到位情况。

4.2.3.6单位资产质量变动及持续发展情况,包括资产质量的改善、财务结构的优化、资产运营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经营和发展能力的提升情况。

4.2.3.7单位正确处理国家、股东、债权人、职工及社会等多元利益关系,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4.2.3.8总经理个人及班子其他成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等。

没有设立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单位,其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包括董事长的审计内容。

4.2.4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围绕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个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情况等进行审计。

4.2.5对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区分不同审计事项和目标,审计以下内容:

4.2.5.1对财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异常情况或事项实施专项审计,应重点审查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落实相关责任。

4.2.5.2对改制、关闭、破产等特殊经济事件实施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的合法性、恰当性,同时评价、界定各类资产的价值或变现能力。

4.2.6对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决策层和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将企业机关及其重要子公司(单位)纳入审计范围,审计单位户数不得低于企业总户数的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4.2.7对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较长的,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近3年。

但若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追溯或延伸,直至查清为止。

4.2.8审计部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作任期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

4.2.8.1各单位负责人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4.2.8.1.1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限和职责范围。

4.2.8.1.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4.2.8.1.3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及其决策过程和效果情况。

4.2.8.1.4任期内重要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情况。

4.2.8.1.5任期内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总部规定的遵守、执行情况。

4.2.8.1.6任期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

4.2.8.1.7任期内个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4.2.8.1.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改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建议等。

4.2.8.2对财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异常情况或事项实施专项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审计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形成该状况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单位为改变该状况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效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等。

对因改制、关闭、破产等特殊经济事件实施专项审计,被审计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改制等事项的依据、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相关资产的评估和审计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履行情况,单位的财务状况及损益情况、资产价值或变现能力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等。

4.3责任认定。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各单位负责人对问题产生所起的作用,按照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实事求是地予以划分和认定。

4.3.1直接责任是指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作出违纪违规的决定或指使授意下属单位(部门)、人员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承担或认定为直接责任:

4.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中国石化经营管理规定的。

4.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单位(部门)或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规定的。

4.3.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

4.3.1.4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效益流失的。

4.3.1.5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效益流失的。

4.3.2主管责任是指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所分管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产生所应承担的责任。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应承担或认定为负有主管责任:

4.3.2.1对分管工作领导、指挥不力,致使经营管理活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4.3.2.2由于分管工作制度缺失、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失去控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4.3.2.3对分管工作存在其他失职渎职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面临重大风险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4.3.2.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4.3.3领导责任是指各单位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所承担的职务岗位责任;

对任期内单位(部门)存在的重大问题,除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问题外,对其他问题均负有领导责任。

4.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部门在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逐项明确和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应对各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恰当的审计处理意见。

4.4.1审计部门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4.4.2经济责任评价内容。

4.4.2.1对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进行审计评价,应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1)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科学性及执行结果的真实性情况(计分系数0.15)。

(2)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决策及效果情况(计分系数0.15)。

(3)安全环保和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及效果情况(计分系数0.12)。

(4)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及落实情况(计分系数0.12)。

(5)企业体制机制构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情况(计分系数0.15)。

(6)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计分系数0.08)。

(7)企业处理各方利益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计分系数0.08)。

(8)董事长个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等(计分系数0.15)。

4.4.2.2在对董事会决策层审计评价的基础上,依据董事长在各项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在审计查出问题中所承担的责任,对董事长个人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

4.4.2.3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层进行审计评价,应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1)单位经营业绩和经营成果真实性情况(计分系数0.15)。

(2)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及管理合规性情况(计分系数0.10)。

(3)重大事项规范决策及执行效果情况(计分系数0.10)。

(4)安全环保责任措施落实及效果情况(计分系数0.15)。

(5)内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计分系数0.10)。

(6)企业资产质量变动及持续发展情况(计分系数0.15)。

(7)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计分系数0.10)。

(8)总经理个人及其他班子成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等(计分系数0.15)。

4.4.2.4在对高级管理层审计评价的基础上,依据总经理在各项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及其在审计查出问题中所承担的责任,对总经理个人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

4.4.2.5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评价,应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1)经济业务活动执行决策及完成目标情况(计分系数0.30)。

(2)经济业务活动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和总部规定情况(计分系数0.20)。

(3)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计分系数0.20)。

(4)个人及部门其他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情况等(计分系数0.30)。

4.4.3审计部门评价上述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先以每项100分为基准逐项评估打分,再按照相应的计分系数计算并汇总得分。

审计部门评价各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标准划分为“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4个档次。

4.4.3.1汇总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单项评估得分不低于75分,且个人不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给予“很好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4.4.3.2汇总得分在75(含75)-90分之间,且个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给予“较好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4.4.3.3汇总得分在60(含60)-75分之间,且个人不存在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给予“基本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4.4.3.4汇总得分在60分以下、存在应承担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特别是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未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

4.5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部门应结合实际审慎提出评价意见,并遵循以下原则:

4.5.1对与被审计对象无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4.5.2对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4.5.3对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4.5.4对一般性的问题原则上不评价。

4.6出具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照规定向派出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

4.6.1审计报告分类。

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可分为主报告和副报告。

主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副报告主要反映与被审计人履职无关。

但现任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应引起重视或予以纠正的问题。

4.6.2审计报告主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4.6.2.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4.6.2.2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相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6.2.3各单位负责人任期内所做的主要工作和业绩。

4.6.2.4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6.2.5审计的总体评价意见。

4.6.2.6审计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4.6.3审计报告副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人无关的问题及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4.6.4审计派出机构应按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理和审议。

审理、审议时若重大问题定性发生了较大变化,审计派出机构应进一步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确认审计报告无误后,连同审计决定一并报领导签发。

4.6.5审计报告主送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同时抄报本单位有关领导,抄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审计决定抄送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本单位有关管理部门。

5监督与考核

5.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对各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经营业绩的最终认定,是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和任用干部,以及有关部门奖惩、处理(处罚)干部的依据。

5.2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各单位负责人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区分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2.1对一般经济责任问题,应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5.2.2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应移交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处理。

5.2.3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3各级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国石化审计项目审理办法》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行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根据项目质量评分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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