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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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是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建筑材料或建筑物实体质量的性能指标不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项目;闭合处理是指对检测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处理(包括材料退场、设计核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等),以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在订立检测委托合同后,委托单位应将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样员、见证员的姓名、证号以及联系方式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告知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首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和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到检测机构登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个人信息,获取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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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有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应及时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监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督促责任单位处理检测不合格项目,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理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监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详见附
件1),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给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对于实时采集的见证类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数
据采集结束后24小时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告知委托单位;对于非实时采集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项目通知委托单位,并将不合格项目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委托单位(或责任单位)收到检测机构(或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告知的检测不合格项目信息后,应会同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及时处置:
(一)材料(含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⒈已进场未使用的不合格材料应作退场处理,需有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有退场的记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⒉现场制作的钢筋连接接头等构件经检验不合格的,应返工处理,并留存返工处理的照片或影像资料以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返工处理记录。
⒊ 材料应经进场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才可用于工程建设,若不合格材料未检验合格即已使用在工程建设的,按以下第
(二)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情形进行处置。
(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处置要求:
⒈检测不合格的结构部位,可以返工或返修的,应由责任单位返工或返修;经返工或修补的结构部位,应有返工或修补前后的记录,并留存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⒉不能返工或返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核验其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经核验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可不予处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可加固处理的,按设计单位出具或认可的加固方案进行处理。
(三)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⒈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不得进行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⒉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组织验收。
⒊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次,应予以验收。
⒋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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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核验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次,可予以验收。
⒌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⒍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各类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具体方式详见《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查看不合格项目的闭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日常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应抽查有关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情况,发现有不合格项目未处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应下发整改通知,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受监督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受监督工程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将未经检验合格、未经监理确认同意使用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责任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不合格项目的闭合处理,除符合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现行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⒈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⒉ 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附件1
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
( 年 月)
填报单位:
(盖章) 第页 共页
序号
检测类别
不合格项目
检测日期
不合格报告编号
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证号)
总监
(证号)
见证员
(证号)
取样员
(证号)
批准人:
审核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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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般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方式一览表
序号
不合格项目
检测机构通知委托单
位的时间
处理方法
处理期限
闭合资料
闭合时间
1
材料
数据采集结束后24小时内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处理
接到检测机构通知后:
1.钢筋连接件:
3
个工作日内。
2.材料退场:
3个工作日内。
3.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材料退场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2.材料退场记录。
3.材料进场记录及复验报告。
4.检测鉴定报告。
5.设计核验文件。
6.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
7.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和影像资料。
8.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完成处理工作后,取样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陆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及处理时间,并由见证员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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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质量
确认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处理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
1.检测鉴定报告。
2.设计核验文件。
3.经设计、监理等参建有关各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照片或影像资料。
5.参建有关各方验收记录。
注:
应按不合格项目类型留存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作为闭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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