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doc14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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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doc141Word文档格式.docx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6.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

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

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

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

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

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

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 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

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之日起,应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

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

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第十四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

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

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

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

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第十五条 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

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

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

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

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

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

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

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7日向接管单位提供;

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验,工程竣工后自验合格的即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验收分为三级。

  

(一)经国家审批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组织正式验收。

其中属于新建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或由铁道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属于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初验。

  

(二)经铁道部或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三)经企业或公司自行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审批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情况,委托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受委托的单位须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各级验收委员会负责主持,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程序和权限划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制定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四)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五)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检查。

  (六)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颁发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对验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综合评定。

  (七)初验委员会应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应负责填制《竣工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证书》应发送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

  (八)决定对其验收工程项目的交付运营日期和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日期。

  第二十六条 验收机构组成

  初验阶段,由初验委员会主持进行验收。

初验委员会由负责组织初验工作单位任主任,由接管单位任副主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任委员。

  正式验收阶段,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

  由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时,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委员单位包括: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土地、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部门),金融机构,总后军交部,武警总部,铁道部相关部门,建设项目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设计、监督、接管单位等。

  其他单位组织验收的,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情况参照上述情况组建验收委员会。

  参加初验和正式验收的人员要精干,名额由验收委员会严格审定。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证书》正式签字后撤销。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汇总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分析投资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组织编制完成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随同竣工资料一起移交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的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

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

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随时收集整理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有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对图纸进行校验;

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将竣工文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份数见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

其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队,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

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有关竣工文件还应向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竣工文件具体编制办法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和国家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三十条 正式验收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部有关规定上报竣工统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一、竣工验收附表

  1.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

  2.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3.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4.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5.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二、竣工文件附表

  1.概算及决算支出对照表(决算附表一)

  2.主要材料及人工消耗统计表(决算附表二)

  3.设计与竣工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对照表(决算附表三)

  4.剩余工程及投资表(决算附表四)

  5.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1)

  6.车站表(建交-2)

  7.路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数量表(建交-3)

  8.水准点表(建交-4-1)

  9.控制桩表(建交-4-2)

  10.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5)

  11.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12.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13.桥梁表(建交-8)

  14.钢梁挠度及振动试验表(建交-9)

  15.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10)

  16.涵洞表(建交-11)

  17.隧道及明洞表(建交-12)

  18.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3)

  19.站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4)

  20.平(立)交道表(建交-15)

  21.通信、信号、电力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16)

  22.房屋总清册(建交-17)

  23.机务运转整备设备表(建交-18)

  24.给水排水设备数量汇总表(建交-19)

  25.电气化设备表(建交-20)

  26.接触网主要工程数量表(建交-21)

  27.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2)

  28.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3)

  29.燃料设备表(建交-24)

  30.标准、非标准机械设备表(建交-25)

  31.消防、环保、安全、医药卫生、空调设备表(建交-26)

  32.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33.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3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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