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园林城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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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5
绿线治理
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治理方法》要求划定绿线并面向社会公布,公众能够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查询绿线划定信息。
6
蓝线治理
划定县城蓝线,蓝线的治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治理方法》的规定。
不满足-1分
7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制定绿线治理、园林绿化工程治理、养护治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及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8
园林绿化治理信息技术应用
①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公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和治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9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中意率(%)
≥85%
不达标-1分
绿地
建设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6%
每少1%,-1分
建成区绿地率(%)
≥30%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8.00㎡/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80%
1000-2000平方米公园绿地,居民出行300米,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居民出行500米;
历史文化街区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计算。
每少5%,-1分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1
加分条件:
10万人以上的县城,该综合公园的面积大等于10公顷的;
10万人以下的县城,该综合公园的面积大等于5公顷且有一定综合功能的。
不达标-1分,达到加分条件酌情加分
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每减少5%,-1分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每减少10%,-1分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道路绿地达标率(%)
10
林荫路推广率(%)
≥60%
①每减少5%,-1分;
②年降水量低于200mm的地区,该项为加分项。
11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达标酌情加分
12
河道绿化普及率(%)
13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14
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园林式小区
10万人以下的县城,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园林式小区各≥2个;
10万人以上的县城,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园林式小区各≥5个
不达标-1分;
各在20%以上的酌情加分
15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2%
16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制定绿道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管控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治理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并鼓舞见缝插绿;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操纵治理
①近三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②制定严格操纵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治理措施,并落实良好。
发明一处-1分
公园规范化治理
①每天按时向公众开放;
②公园绿地占陆地总面积70%以上,且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
③公园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①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③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
④严禁古树名木移植。
其中①每减少5%,-1分,②③④一项不足-1分
节约型绿地建设
①无侵占、破坏现有绿地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情况发生;
②园林绿化设计中严格操纵超大型广场及水景喷泉、单一的大草坪、大色块等情况;
③绿地建设中严格操纵移植大树、栽植未驯化的外来植物、应用假花假树、景观水体硬质驳岸或植物亮化等现象。
每存在一项-1分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近三年,公园绿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率≥60%
立体绿化推广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舞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70%
“其他绿地”操纵
①生态绿地、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②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合理、治理到位,并与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相得益彰;
③“其它绿地”〔包括改建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建设、统一监督治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督,水利、交通、市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和规范要求建设和治理。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每减少10%,-1分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①制订县域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县城进展历史印迹清晰,老县城形态保存差不多完好,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进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⑤县城规划区内涉及到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经政府批准并严格实施。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治理
考核规划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县城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治理机构,职能明确,并正常行使职能;
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治理;
③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④近3年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景区无因租用商业活动等导致景区受破坏情况。
自然山水的保护和利用
依托自然山水骨架,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植被、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有效保护,具有独特的城乡自然景观.形成了完整的城乡生态环境。
生态环保
自然生态保护
①县城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
②县城水体生态保护良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那么,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
③县城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未发生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山体、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255天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56.00dB(A)
生物多样性保护
①已完成不小于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种普查为基础,编制《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县域基调树种种植规划》和实施措施,或在《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执行情况良好酌情加分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湿地资源保护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县城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治理责任明确,治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节能减排
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考核有供暖的地区
关于三州等高原高寒地区,
有集中供暖的,酌情加分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特别规水利用率(%)
≥20%或年增长率≥5%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市政
设施
市容市貌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
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
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治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治理:
建成区交通安全治理有序,车辆停靠治理规范;
④公厕方便使用,设置合理,治理到位,鼓舞服务场所对外开放公厕。
一项不足,-1分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城镇污水处理
①污水处理率≥75%,且不低于申报年全省县城平均值;
②有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率≥40%;
③城区旱季无直截了当向水体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新建城区采纳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其中①为否决项;
②为达标基础上酌情加分项;
③假设不达标-1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①鼓舞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协调进展,确保垃圾处理设施高效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②鼓舞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在各类公开媒体、社区等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②为酌情加分项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90%
道路完好率(%)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①县城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并纳入数字化治理体系;
②运行治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县城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成区内要紧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使用与治理情况良好。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7〕。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别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省级园林县城评选范围。
加、扣分规那么:
以《省级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那么为准。
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省级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含防灾避险专章〕,或未按照《城市绿线治理方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
1.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
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
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古树后备资源
指标解释:
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纳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纳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
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5.节能建筑比例〔%〕
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特别规水利用率〔%〕
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特别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县城用水总量的比值。
特别规水资源利用率=特别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
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
县城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县城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7〕计算。
县城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特别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7.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
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指县城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占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总和的比率。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县城人口和县城暂住人口参照《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城区使用公共供水人口〔万人〕÷
〔县城人口+县城暂住人口〕〔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