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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真正落实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全方位推进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制度有效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职到位为核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杜绝以包代管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实施施工队安全管理职责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成立外包施工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

公司基建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安全部、总工办、党群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部主任。

职责要求:

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评估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检查评估的周期及形式。

采取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实施全面检查,综合评估,月评估,优胜劣汰,形成长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评估的对象

公司所辖各外包施工队。

第六条量化等级界定

一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良好,无伤亡事故,得分在90分以上,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的;

二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一般,安全管理局部地方需要整改,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

三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基础差,发生多起轻伤事故,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

四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较差,发生重伤事故或发生工亡事故,安全管理急需停产整顿,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七条综合评估考核内容(见附表:

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考核内容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即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奖励元;

不扣不罚;

扣罚外包施工队元;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公司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公司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船厂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公司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公司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公司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公司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公司与矿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迪庆有色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

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1人以上(含1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1日试行。

第四节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外包施工队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安全法》及云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

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

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

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

2、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4、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

5、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

6、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

9、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1日起试行。

附: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部

2011年3月11日

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

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评估考核单位:

评估考核负责人:

年月日第季度得分: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标准分

评扣依据说明

实得分

安全管理资质

1.法定代表人、项目经营负责人,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质。

2.对所从事的工程施工项目取得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

3.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施工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证”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认可有效,经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报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工程承包准入证》。

其中一项不合格,扣除基本分。

20

法定职责履行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整改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月一次),查出隐患,按“三定”原则整改。

5.依据发包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向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按上述标准,一项不落实,扣5分。

10

制度执行

1、执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章、规程;

2、全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执行发包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4、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5。

所用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到履行,

1、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规程。

2、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3、统一执行发包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4、按发包单位要求,建立各种安全管理台账。

5、所用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到履行,与所聘用的员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按上述标准,一项不合格扣5分。

人员设置、教育培训

1、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2、保持员工相对稳定;

3、全员参与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所用员工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1.配置或聘请安全管理人员;

2.所用员工取得发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并参加发包单位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3、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4、所用员工、现场管理人员熟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

1.无重伤、工亡、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2.无炮中毒事故或其它窒息中毒事故。

3.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国家《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扣20分,发生工亡、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扣压30分;

2.发生一次炮烟中毒事故或其它窒息中毒事故,扣10分;

3.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一人次轻伤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扣10分。

4.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达到“四不放过”的要求。

30

现场管理

1.下井人员戴安全帽、照明工具、穿水鞋。

2.文明生产区域负责制得到落实,推行定置管理。

作业现场做到“五无、四化、五不漏、二畅通、一明亮”。

3.各工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五坚持”进行作业。

4.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作业点有完好的防坠措施。

5.爆破作业做到不处理浮石、不处理瞎炮,不通风洒水,支护及梯子、格板、踩板跟不上迎头不作业。

6.作业现场的各种坑、沟、池,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

7.按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及隐患整责任追究制度》,开展综合安全大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

按“三定”原则,整改查出的各种隐患。

1.检查中发现一人次“三带”不全,扣5分。

2.区域负责制不落实扣5分,未推行定置管理扣5分。

井下作业现场做到:

无壁粉、无积碴、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

设备、设施正规化;

电器设备接地保护规范化;

管线敷设正规化;

井巷支护规格化、人行道梯子正规化;

设备不漏油、风管不漏风、水管不漏水、电器设施不漏电,矿车不漏碴;

人行、通风巷道畅通;

作业现场和人行巷道灯光明亮。

井口及各种行人巷道有明显安全标识、标志。

一项一个点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未按“五坚持”要求进行作业一个点扣2分,累加计算。

4.一人次未做到或一个作业点达不到要求,按违章处理,扣5分,

5.达不到标准一项一个点扣1分。

6.未做到一项一个点按违章处理,扣5分。

7.未做到一项一个点扣1分。

8.一人次未做到按违章处理扣5分。

9.《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未得到贯彻落实,扣除基本分;

其具体量化要求是,未按《追究制度》查处拖廷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发现该种现象一次,视为《追究制度》未得到贯彻落实。

未开展安全检查,扣除基本分。

不按“三定”的原则,整改查出的各类隐患,查出一条未整改扣5分。

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无防范措施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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