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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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一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一十一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一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一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一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一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一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一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一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一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省份

住宿费限额(人,天)

伙食补助费

(人,天)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河北

310

山西

480

内蒙古

460

辽宁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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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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