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意向书不交违约金后果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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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意向书不交违约金后果Word格式.doc

裁。

法律条款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这两种情形是: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劳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

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培训费除以约定的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第23条: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

如果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除了公司答应你送你培训的违约金外,不用管其他的违约金。

因为其他的违约金天然无效。

另外,这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的,违约金也无效。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

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

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

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

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

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

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

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

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

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

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

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

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

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

3000元至5000元

9.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过了期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

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

入厂押金?

未获得相应报酬是否可以提出解约?

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单位不履行,可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案例我是10年的毕业生,在09年的时候和某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

10年3月-4月份在公司实习,对公司有很大了解,觉得这个公司对个人能力的提升狠有限,而且实习期间所作的工作内容和面试的时候老总所说的我的工作内容完全不一致,故,我考虑违约。

问1:

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大概在1800左右,而就业协议上写的违约金为5000。

这样的违约金是不是合理的?

(之前在网上看到最新的法律规定,毕业生的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的一个月工资。

问2:

是不是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毕业之后就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就是我可以考虑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不交违约金吗?

问3:

如果我不去该单位了,也没有交违约金(即对就业协议置之不理)那我毕业之后我的档案是派发到该单位所在人事中心还是派发到户籍所在地?

听说学校在派发档案的时候需要毕业生签字确定发到用人单位所在人事中心?

律师解答

1、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因此,原先的限制性条文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只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要求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作用。

你所说的情况是2004年-2007年的情况,当时的文本写了上限,后来修改成“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所以,违约金约定为5000是合法的。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

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划等号。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所以,毕业后不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档案与就业有关,如果没有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学校只能把档案派送到你所载省的教育局下属的人才中心。

4、干部身份很重要,是以后档案自由流动的基础。

所以,无论你毕业之前或者毕业后是否签订了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毕业后你都要打听档案所在地,然后在一年内申报就业——这样的话干部身份不会丧失。

但是如果1年内仍然未能及时申报,那么档案无法流动,篇二:

签订《就业意向书》时应注意事项

提交下列资料(请于_12月_14日前提供):

a、应届毕业生

1、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填写好本人资料栏及签名,学校盖章后日内返还一份人力

资源部盖章,公司盖好章后也会返还一份给本人留底)

*如果暂时未能拿到三方协议书的同学,请先把以下准备好的资料提前寄过来,待取得后再将三方协议书寄给公司需要调动档案的同事,在三方协议的“档案接收单位”一栏请填写: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公司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桂园派出所(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26号)

2、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原件;

3、推荐表原件;

4、英语四级或以上证书复印件2份;

5、深圳户籍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6、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7、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8、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

9、《拟接收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b、非应届毕业生

1、深圳户籍的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2、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3、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4、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

1

c、海外留学人员

1、请提供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新城大厦一楼外管局);

温馨提示:

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务请于2010年9月1日前提交,不能按时提交有关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用工作。

2、深圳户籍的外国留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3、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8张;

4、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5、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1份党员关系转移函:

接收单位名称:

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以外学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深圳市内学校)

上述资料請寄回公司:

单位: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黄珊

邮寄地址:

深圳深南东路地王大厦37楼

邮编:

518000

电话:

(0755)82618257

有关应届毕业生接收和档案转移如有疑问联系人: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孙艳春

(0755)82618291

请诸位同学务必重视以上注意事项。

不能按时提交有关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用工作。

2篇三: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姓名学号专业名称用人单位

二0一四年二月

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达成如下就业意向:

就业意向合同书

甲方:

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医院(甲方)拟录用大学专业年应届毕业生(乙方)为本单位职工,乙方自愿报名应聘甲方单位并已知甲方有关毕业生录用的相关内容和规定。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意向书如下:

1.乙方自愿参加甲方举办的岗前培训,学习期满后,正式上岗。

2.培训结束:

1)乙方培训期满合格后,乙方将进入工作,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进入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对此没有异议3.工作地点和待遇:

1)工作地点:

医院。

2)待遇:

基本工资1200/月+绩效工资。

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按医院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二.协议的终止:

1.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

1)乙方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2)根据工作情况,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工作能力的3)乙方出现健康情况,不能继续完成或胜任将来的工作的

4)乙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地方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取得毕业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甲方参加工作,不得再到其他机构就业,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甲方前期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学校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院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篇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

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

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或条件;

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

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

体方式;

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

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独占协商条款;

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

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

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

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显的体现:

《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

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14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

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

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

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

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

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

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已足够:

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

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

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会将其缔约的成本外部化给法院:

一方面,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发达的重要原因)。

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对立性的”、“零和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则更多是“多事项的”、“合作性的”和“互利的”。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的协议。

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其效力:

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

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

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的投资,最终妨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各国的司法实践也基本承认独占协商条款的效力。

在我国“山西金盟实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锅炉修理安装公司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被告在与第三人协商并购

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英国法上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

在美国2004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2003年到2009年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天的独占协商权。

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要从“尽最大努力协商”条款说起。

当事人所约定的“尽最大努力协商协议”,虽然内容模糊,但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英国法上有这样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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