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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必须配备专职探放水人员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进行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8条各煤炭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执行情况每月检查一次。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所管煤矿检查一次。

第9条探放水工程要按有关规程规定,编制正规探放水设计,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水文地质调查

第10条各煤炭企业要查明本矿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有关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

进入本矿。

第11条各煤炭企业要查明本矿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

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用兰线圈出积水范围,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对于未固结的灭火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出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12条各煤矿对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要标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并划出防水煤柱线。

第13条各煤矿要查明本矿与相邻煤矿之间的隔离煤柱以及本矿各种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以及存在问题。

第14条各煤矿要查明与矿井有关的各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及老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

的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节地表水害防治

第15条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广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防排水措施。

第16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积水岩层,特别低洼地面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夯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

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井下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

汇洪渠和防止滑坡措施。

(四)排出地表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面沟通的地段的裂缝必须填塞,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并要求每年雨季前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组织

进行检查验收。

(六)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塌陷等现象。

如发现漏水或受水

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及时处理或停产撤人。

第17条国有煤矿在河流、水库等地面水体下开采时,必须按《建筑物、水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水体安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要求编制设计,并报省煤炭管

理部门审批。

严禁小煤矿在河流、水库等地面水体下开采。

第18条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19条使用中的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

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

第五节老空水害防治

第20条根据第11条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老空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当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必须执行“先探后

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21条探放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置,在平面上呈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米为准。

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米,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

第22条老空放水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第23条对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巷道,也要按照第11条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在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24条探放水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节“探放水”的有关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节承压水害防治

第25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

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第26条各矿必须坚持每月一次逐头逐面的水害预测预报,报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组织实施。

第27条煤层顶板强含水层位于导水裂隙带高度内,回采前要编制疏水降压设计,疏水降压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回采。

第28条对各类断层,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定》的要求留设防水煤柱;

巷道必须穿过断层时,要采取预注浆和加固措施,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墙)。

第29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掘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前开拓掘进;

煤层底板下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回风大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实行分区隔离。

第30条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直接波及到底板承压含水层时,必须先进行疏水降压后开采。

第31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技术经济合理的,制定安全措施,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降到安全水头以下;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增加抗灾排水能力等防治措施。

第32条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发育情况。

有导水断层、破碎带、陷落柱时,必须留设防水煤柱或采取注浆方法封堵导水通道,否则不准回采。

第七节井下防排水设施

第33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也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

度,分水平、分采区设置防水闸门,实施分区隔离。

第34条防水闸门的设计、施工、管理与维修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和第274条的规定执行。

第35条生产矿井的排水设施:

水泵、水管、配电、水仓等,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八节附则

第36条本规定未做要求处,以《煤矿安全规程》为准。

第37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38条本规定由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解释。

新发[2004]安字125号

签发人:

赵保太

关于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各矿(公司):

为了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将集团公司平煤[2004]166号“转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平煤[2004]167号“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贯彻〈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按照两个文件要求,认认真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矿井防治水通知

河南省新峰矿务局办公室2004年7月15日印发

(共印35份)

平煤[2004]166号

转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转发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煤炭生产单位:

现将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04]81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并结合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若干规定》,落实煤矿水害防

治安全责任和防治水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全防治水意见通知

抄送:

集团公司各业务处室

平煤集团公司办公室2004年7月9日印发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豫煤安监一[2004]81号

转发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市煤炭主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日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字[2004]14号),针对当前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和大中型煤矿在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10条意见,对于改进和完善目前煤矿防治水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意见》逐条细化分解,使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转发煤矿防治水意见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4年6月15日印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4]14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煤矿

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有效遏制煤矿水灾事故上升的势头,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水害防治队伍,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或地质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矿井水灾应急预案。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速度制订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适时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4、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5、定期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预测,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要通过对矿井井田及周边范围内可能导致水灾事故的各种危险源进行不断的勘查和分析,大力推广和使用先进成熟的矿井防治水技术,提高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水平,提出水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切实提高矿井抵御水害的能力。

6、加强矿井日常水文地质调查,做好“探放水”工作。

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工作原则,杜绝冒险蛮干行为。

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是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勘探。

对开采历史久远,特别是周边小矿众多的煤矿企业,尤其要注意查清已关闭矿井、老采空区同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查清其积水范围和积水数量。

对可疑部位,在探放水之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防治水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专门验收。

7、加强雨季前水害防治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在雨季前对“雨季三防”(即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和主要水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对主要水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准确预报。

8、加大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力度,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科技含量,创建新型的水害预测预报体系和水灾快速救援体系。

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勘探阶段,要进行专门的矿床水文地质工作,利用三维三分量地震勘探技术、物探与化探技术、物理与数学模拟技术、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等综合方法查明矿井水害因素和水害类型;

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找疑”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掘进巷道大距离超前物理和钻探探水技术、工作面顶底板导含水构造CT穿透探测技术、突水水源化学快速诊断技术、顶底板三带与突水因素可视化监测技术为主体的水害预测预报体系。

建立并完善以岩体无缆通讯定位技术、大直径快速救援孔施工技术、机动高效注浆堵水系统为主体的水灾快速救援技术体系。

9、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施工和工程质量,保证防治水安全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形成应有的抵御水害能力。

10、加强监察,促进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三个结合”的要求(即将监察操作者、组织者同监察决策层、管理层相结合、将现场监察同对生产计划、安全投入、矿井生产布局、总体部署、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建设等的监察相结合,将监察硬件同监察软件相结合),在雨季到来前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通过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强化防治水的基础工作和工作力度,提高防治水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对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全、水害情况不清、突水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矿井,要依据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二00四年五月七日

煤矿防治水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5月7日印发

(共印70份)

平煤[2004]167号

关于印发《平煤集团公司

贯彻〈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修订),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防治工作,防止矿井水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平煤集团公司贯彻〈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安全防治水细则通知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

平煤集团公司贯彻《河南省煤矿水害

防治工作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集团公司煤炭开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煤矿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各煤矿生产单位矿长(经理)是本单位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领导水害防治工作。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和各单位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和主抓煤矿水害的防治工作。

集团公司每半年、各煤炭生产单位每季度要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中的问题,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集团公司总经理(各煤炭生产单位矿长、经理)要在人、财、物上对水害防治工作给予保证。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煤炭生产单位)必须设置水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摸清本矿区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季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制定水害防治规章制度,包括岗位、人员培训、计划执行、审批、检查和奖罚制度等,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井下必须规定水害避灾路线。

当发生突水时,现场领导(跟班队长)要首先立即通知附近受水害威胁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矿长要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

生。

发生重大水害事故的煤炭生产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发生重大水害事故的煤炭生产单位实施抢险救灾。

第六条各煤炭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业地质测量队伍,按照《煤矿测量规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井巷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测量,并将采掘进度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填绘一次)、井上下对照图(每半年填绘一次)和矿井充水性图(每半年填绘一次)等重要图件上。

第七条各煤炭生产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存在的水害隐患、水害防治计划执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每季度对所属煤炭生产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各煤炭生产单位在探放水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探放水的有关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集团公司技术审批的有关规定经集团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水文地质调查

第九条各煤炭生产单位要查明本单位及其附近地表河、湖、塘、水库(坝)的位置标高、积水量、洪水流量、洪水位标高等,标绘在相关图件上,并查明上述水体与矿井采掘工程之间的关系,能否通过采矿导水裂隙带、地表裂缝、老空或相邻矿井等通道进入本矿。

第十条各煤炭生产单位要查明本单位和相邻煤矿的老空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区位置、范围、标高、积水时间和积水量。

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用兰线圈出积水范围,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探水警戒线。

对于未固结的灭水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矿井弃水性图上圈出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十一条各煤炭生产单位对可能与地表水体、地下溶洞或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要标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绘出防水煤柱线。

第十二条各煤炭生产单位要查明本单位与相邻煤矿之间的隔离煤柱以及本矿各种防水煤柱是否完整、尺寸是否合理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煤矿要查明与矿井有关的各地面水体、井下各含水层及老空区积水的水质类型、水质特征,以便分析判断井下突水的水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地表水害防治

第十四条井口及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应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广场内建筑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防排水措施。

第十五条各煤炭生产单位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面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积水岩层,特别低洼地面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夯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井下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汇洪渠和防止滑坡措施。

(四)排出地表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对导水裂隙带高度与地面沟通的地段的裂隙必须填塞,填塞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每年雨季前集团公司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六)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各单位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老窑陷落和塌陷等现象,如发现漏水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及时处理或停产撤人。

第十六条各煤炭生产单位在河流、水库等地面水体下开采时,必须按《建筑物、水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水体安全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要求编制设计,并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严禁将碎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积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十八条使用中的钻孔(含其它通往井下的管路)孔口,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并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含其它管路)必须及时封孔处理。

第五章老空水害防治

第十九条根据第十条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定的老空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当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条探放老空水的钻孔应成组布置,在平面上呈扇形,终孔位置应满足平距3米为准。

厚煤层内各钻孔的终孔垂距,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并至少各有一个见煤层顶板和底板的钻孔。

第二十一条老空水放完的标准,必须有两个以上在原出水孔下方的钻孔证实无水时,方可结束放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对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巷道,也要按照第十条矿井充水性图上圈寂的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位置,在采掘工程接近探水警戒线时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生产通知单。

其主要内容有探水地点、位置、钻孔数量、孔深、放水情况、允许向前掘进距离等。

钻孔超前距离一般不小于20米,其计算方法必须以钻孔平距不大于3米,垂距不超过1.5米范围内钻孔深度后退20米作为钻孔超前距;

或者以最浅钻孔孔深后退20米作为钻孔超前距。

第六章承压水害防治

第二十四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2-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其它矿井坚持每月1-2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第二十五条各煤炭生产单位必须坚持每年、每季、每月一次逐头逐面的水害预测预报,发现异常时按集团公司防治水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进行随时预报,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季、月水害预测预报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地质测量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煤层顶板强含水层位于导水裂隙带高度内,回采前要编制疏水降压设计,疏水降压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回采。

第二十七条对各类断层,要按《矿井水文地质规定》的要求留设防水煤柱;

巷道必须穿过断层时,必须探明断层的位置、性质、赋水状况,采取探放、预注浆和加固等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墙)。

第二十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掘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前开拓掘进;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底板破坏深度直接波及底板承压含水层时,必须先进行疏水降压后开采。

第三十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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