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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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粮食仓库每5万吨仓容综合用地不宜超过90亩,其中:
1.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35~0.65)㎡/t;
2.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t;
3.筒库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t。
第九条用地规划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用地容积率≥0.6(东北地区及内蒙古东部需大面积晒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0.45);
2.建设用地建筑系数≥30%。
三规模、构成及分类
第十条粮食仓库项目的规模,按粮食仓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以下五类:
特类:
300,000t以上;
一类:
150,001t~300,000t;
二类:
50,001t~150,000t;
三类:
25,000t~50,000t;
四类:
25,000t以下。
第十一条本要点规定的粮食仓库所建粮仓可按照其功能用途分为收纳仓、标准储备仓和高标准储备仓。
收纳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短期储存(储存期不超过1年),其建设规模应结合收纳半径及周边粮源情况确定;
标准储备仓和高标准储备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长期储存(储存期1年以上),其建设规模应结合当地储备规模确定,其中高标准储备仓在仓房建筑、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采用较高配置和相关储粮新技术。
第十二条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1.生产设施:
包括仓房、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可不配置自动控制系统,选配烘干设施;
标准和高标准储备仓可选配自动控制系统及烘干设施。
2.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地磅房(或一站式服务中心)、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空压机房、制氮机房、安全监控设施及通讯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可不配置空压机房、制氮房,可选配机修间、中心控制室及机房、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
标准储备仓可选配铁路罩棚、空压机房及制氮机房。
3.办公生活设施:
包括办公业务用房、食堂、生活用锅炉房、浴室、值班宿舍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
4.室外工程:
包括库内道路、站台、堆(晒)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管线或管架、绿化及排涝池等,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5.独立工程:
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四仓房建筑
第十三条各类粮食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气密、通风和隔热等技术措施。
1.收纳仓: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储存期,可采用散装平房仓、保温钢板筒仓,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可采用散装保温罩棚仓。
2.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
宜采用散装平房仓、浅圆仓。
在一定条件下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用散装楼房仓、气密保温钢板筒仓,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气密和隔热措施。
其中,高标准仓应达到气调仓气密标准,或达到低温仓隔热标准。
第十四条散装保温罩棚仓装粮高度不宜超过6.5m,装粮线下严禁采用内拉筋结构。
第十五条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6m,不宜超过8m。
标准设计仓容统一按容重750kg/m3计算。
1.散装平房仓采用轴线面积计算仓容时,仓容系数(或平面利用率)为0.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仓容系数(或平面利用率)为0.93。
2.浅圆仓仓容按粮食平堆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底至装粮线的高度,仓底带锥斗的浅圆仓还应计算锥斗内存粮的容量。
3.锥底筒仓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计算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
平底筒仓装粮体积按实际装粮高度计算,并应计入顶端粮堆锥体体积。
连体钢筋混凝土筒仓群应计算星仓仓容。
五接发工艺装备
第十六条鼓励采用散装、散卸、散存、散运的“四散化”成套技术接发工艺装备及集装单元化装卸设备。
第十七条收纳仓、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均应配置取样、检化验、计量、清理、除尘、输送等作业设备。
根据需要配置烘干设备。
第十八条接发设备应优先选用破碎低、分级小、密闭好、动耗低、作业便捷的设备。
宜采用自带粉尘控制的设备或配备粉尘控制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减少环境污染。
平房仓:
宜采用移动式机械设备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楼房仓:
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
筒仓:
宜采用固定式机械设备,根据不同需求设置防分级与防破碎装置。
浅圆仓:
宜采用固定式或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宜配置防分级、防破碎装置。
第十九条新增粮食接发作业线生产能力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公路进、出库单线作业能力不宜低于100t/h,有中转作业要求或高标准储备仓的进出库单线作业能力不宜低于150t/h;
2.铁路专用线的设计中转量应大于30万吨/年,铁路专用线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3.海港码头的设计吞吐量应大于50万吨/年,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500t/h;
4.江河干线港码头的设计吞吐量应大于30万吨/年,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300t/h;
5.内河港池码头设计吞吐量应大于10万吨/年,接发作业能力不应低于100t/h;
6.计量汽车衡不宜小于100吨,台面尺寸应满足当地车辆尺寸要求。
六储粮工艺装备
第二十条收纳仓、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宜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划分的不同储粮生态区配置不同的储粮工艺及装备。
应配置机械通风装备及粮情测控系统,第四、五、六、七储粮生态区应配置环流熏蒸设备。
2.标准储备仓:
应采用储粮“四合一”技术(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系统)或“四合一”升级新技术(平房仓横向通风技术、平房仓横向谷冷通风技术、多介质横向环流技术、多参数(温度、湿度和气体浓度)粮情测控技术);
其中第一、二、三储粮生态区可不配置环流熏蒸设备和谷物冷却系统。
3.高标准储备仓:
在标准储备仓储粮工艺装备配置基础上,应配置气调或控温及多功能粮情测控等设备。
应优先采用绿色储粮新技术,24m跨度及以下的散装平房仓宜优先采用“四合一”升级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通风系统应由粮堆通风和粮面上通风组成,优先选用通风阻力小、均匀性高、能耗低,自动化程度高的通风形式。
第二十二条环流熏蒸优先选用固定熏蒸管道系统,应配置有关防护用品及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并满足《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气调仓宜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制氮设备,采用固定式时应建设制氮房。
第二十四条粮堆控温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低能耗具备控湿能力的谷物冷却机,粮面控温可在粮面设置节能空调设备。
七供配电及消防
第二十五条粮食仓库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位于重要交通枢纽、港口的大型中转粮食仓库,用电负荷等级宜为二级。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第二十六条布置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及工艺装备,应按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粮食仓库应设消防设施,消防设施配置、防火间距及防火分区等应满足国家和粮食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八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粮食仓库内信息系统主干网络的建设应与仓库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网络综合布线基于双绞线和光纤技术,建筑群及每个仓房之间的网络主干线应采用光纤,能够支持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多媒体通信以及各种控制信号的通信,布线系统设计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收纳库、标准储备库、高标准储备库均应配置粮食仓库信息系统。
1.收纳库信息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1)出入库作业管理功能(包括库存识别代码功能);
(2)安防监控功能;
(3)远程监管接口;
(4)粮情测控的分析及上传功能。
2.标准储备库信息系统除收纳库信息系统功能外,还应配置粮食仓库业务管理系统(包括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和关联信息上传、下传功能)、智能通风系统、多功能粮情测控系统。
3.高标准储备库除配置标准储备库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外,还应建设基于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粮食储运物联网信息系统,配置库存监管和在线数量监测系统、质量安全追溯、移动应用,按需选择智能气调系统、智能烘干系统、三维可视化管理等。
第三十条粮食仓库信息系统建设应具备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粮食仓库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包括:
系统自身的安全防护;
系统为使用者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安全防护;
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九新技术应用
第三十一条粮食仓库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熟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仓型,节约资源与能源,提升储粮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鼓励采用节能、节地、机械化程度高的新仓型,鼓励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地下散装粮仓、散装楼房仓、双层屋盖平房仓、适于储备的浅圆仓等。
第三十三条应积极采用以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1.具有节能高效、损耗低、防爆、环保性能好的移动式机械化接发工艺装备;
2.智能控温控湿、射频识别、智能烘干、库存粮食识别代码、在线数量监测、害虫霉菌监测、多种气体一体化检测等的储运物联网技术;
3.绿色节能储粮新工艺,如绿色安全的物理防治及生物防治虫霉技术、低温储粮、气调储粮、智能通风系统、地源热泵等浅层地能技术、太阳能光伏制冷降温技术等;
4.基于新材料的集装箱或集装单元化技术、反射隔热节能涂料技术等。
十安全及环保
第三十四条应按国家及粮食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取可靠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与生产安全。
储粮安全作业应按《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的规定执行;
熏蒸和气调时,应确保防护装备安全有效,现场应准备灭火器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气调过程中应对现场及周围设置警戒标志,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参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的规定执行。
熏蒸药剂的安全使用应依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应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排放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一投资控制及相关指标
第三十六条新建粮食仓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
粮食仓库规模
特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建筑面积
1800~2600
1200~1800
1000~1200
800~1000
800以下
机械罩棚(库)
1500~2500
1000~1500
600~1000
600以下
铁路罩棚
15000~18000
10000~15000
4000~10000
—
注:
表中建筑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空压机房、制氮房等,不包含机械罩棚(库)及铁路罩棚的面积。
第三十七条新建粮食仓库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办公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单位:
4150~4700
2800~4150
2000~2800
1300~2000
1300以下
①办公业务用房包含办公室、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
②服务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网络机房、储藏室、物业人员用房、开水间及卫生间等;
③设备用房主要包括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水箱间、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网络机房或建筑智能化设备用房等;
④指标中包含食堂、值班宿舍(含卫生间及浴室)等的面积,其中浴室面积按单间设置淋浴设施,未考虑设置公共浴室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粮食仓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按下列标准控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1.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所列指标选用。
表3生产、辅助生产、办公生活设施投资估算指标
序号
估算指标
名称
工程估算指标
单位
单位指标
含12%其它费用估算指标
1
生产设施
平房仓
元/t
450~1200
500~1350
2
楼房仓
700~1800
780~2010
3
筒库
700~2000
780~2240
4
浅圆仓
550~1250
620~1400
5
砖圆仓
500~1100
560~1230
6
辅助生产设施
60~180
65~200
7
元/m2
1100~3200
1230~3580
8
办公生活设施
20~80
25~90
9
770~2800
860~3150
表中指标为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2014年上半年的平均价格差进行调整;
表中单位工程估算指标含建筑工程、工艺装备与电气设备费用;
序号4、5指标中含工作塔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及国家或地方应征收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和预备费;
④不包括地基处理费用;
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
⑥序号1、2、3、4、5的取值为:
预算定额取费高的地区可取高值;
序号6、8的取值为:
扩建粮库或预算定额取费低的地区取低值。
2.室外工程所需费用可控制在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工程投资总和的7.5%~22%。
3.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独立工程费用及征地费用,应根据建库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各类散装粮食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可参考表4中造价指标控制。
表4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仓型
吨粮造价(元/t)
每平方米造价(元/m2)
400~900
1700~3500
580~1450
2000~3800
筒仓
钢筋混凝土
550~1100
--
钢板
360~770
320~850
420~750
工作塔
1500~3500
建筑工程造价包括水和照明电;
不包括地基处理费用;
④仓房按储存散装小麦考虑,若储存稻谷,吨粮造价指标应除以0.75。
第四十条粮食仓库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和室外工程各占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比例,可按表5数值控制。
表5各类设施投资比例(%)
设施名称
均为平房仓的粮食仓库
有筒仓、浅圆仓、楼房仓的粮食仓库
65~80
70~85
9~12
6~10
2~5
室外工程
9~18
7~15
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系按第十一条所列项目内容(不含独立工程及地基处理)建设所需的工程投资。
第四十一条粮食仓库的生产设施投资中各专业的投资比例可按表6控制。
表6生产设施各专业的投资比例(%)
专业
建筑工程
工艺装(设)备
电气
70~90
6~18
4~12
75~90
10~25
筒库
60~70
20~25
10~15
60~80
12~28
8~12
9~19
6~11
注:
生产设施投资包括同时建设的接发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等费用,不包括海港码头大型装卸设备;
建筑工程费用包括水和照明电;
③不包括地基处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粮食仓库的建设工期,参照表7的规定。
表7建设工期(单位:
月)
施工地区
Ⅰ
24
18
15~18
13~15
10~12
Ⅱ
26
20
16~20
14~16
11~13
Ⅲ
30
18~24
16~18
①建设含1.5万t以上筒库或3万t以上浅圆仓的粮食仓库,工期可适当增加,但增加值不易超过总工期的30%;
②建设直径大于25米(含)立筒仓或直径大于30米(含)浅圆仓的粮食仓库,工期可适当增加,但增加值不宜超过总工期的20%;
③地基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作量大时,工期可适当增加;
④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与粮食仓库建设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
⑤建设工期指开工之日起至初步验收止,不包括负载联动试车、装粮压仓等时间。
第四十三条本要点中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信息系统建设等需按照相关的建设规范和技术要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