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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

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2、机构代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可以说是“单位的身份证号码”)。

1、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其表示形式是8位本体代码,1位校验码和一个连字符构成,如:

“00000000—0”。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2、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3、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3、通讯地址:

是指单位所在地的实际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道(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4、邮政编码:

是指单位所在投递区域邮局的邮政代号。

我国采用四级六位编码制,前两位表示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三位代表邮区,第四位代表县(市),最后两位数字是代表从这个城市哪个投递区投递的,即投递区的位置。

5、电话(传真)号码:

填报本单位或本部门相对稳定的固定电话(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前必须加区号,如:

“09XX—XXXXXXX”。

6、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经营区总面积:

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可参照最新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以及相关林业工程规划数据进行填报,对未纳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但已经明确权属的地块可按照土地证、林权证等法定数据填报,未颁发林权证的地块可暂按经营权属填报。

8、国有林地总面积:

即林地的权属归国家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集体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

9、集体林地总面积:

即林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的面积总和,是该辖区内区别于国有林地和个体林地的指标,也是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指标。

10、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林业政策,将经过相关部门调研后确定的本辖区内应实行林权制度改革的面积数量。

11、实际完成林权改革的面积:

指截止本期末累计完成的林权制度改革面积的数量。

甘林统B1表林地面积与森林资源状况表

12、统计单位:

填报本单位(被调查单位)的名称。

13、经营区总面积:

指本林业单位所辖面积的总和。

与甘林统A1表中“经营区总面积”指标一致,数字相同。

14、林地面积:

即林业用地面积,包括郁闭度0.2(含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采伐迹地,经济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科学实验林地以及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其它土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面积。

可参照最新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填报。

15、有林地:

有立木林地,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天然林、人工林地面积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包括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和竹林的用地。

16、天然林:

又称自然林,由天然下种或萌生形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不含人工林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

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所形成的森林。

其特点是环境适应力强,森林结构分布较稳定,但成长时间较长,按其退化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原生林、次生林和疏林。

17、人工林:

指用人工种植的方法营造和培育而成的森林。

是采用人工播种、栽植或扦插等方法和技术措施营造培育而成的森林。

18、灌木林地:

由灌木树种构成,以培育灌木为目标的或乔木生长以外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或等于30℅的林地。

包括人工灌木林地和天然灌木林地两类。

19、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数据可以通过查阅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获取。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灌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甘肃省纳入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县名单:

古浪县、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嘉峪关市、金昌区、永昌县、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景泰县、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安西县、张掖市、肃南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武威市凉州区、民勤县、永靖县、会宁县、定西县、通渭县、榆中县。

甘肃省乔木分布上限:

祁连山3200米,秦岭北坡3300米,甘南山地3500米。

20、疏林地:

是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公顷、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21、未成林造林地:

是指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一是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二是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

22、苗圃地:

专门培育树木幼株(苗木)的场所(园地),是指固定的林木(包括木本花卉)育苗地,其任务是为造林和绿化提供优质苗木。

苗圃地不包括育苗设施占地,临时育苗用地按育苗前的地类统计。

苗圃按其生产任务的不同分为:

森林苗圃、防护林苗圃、园林苗圃、果树苗圃、经济林苗圃、实验苗圃等。

23、无林地:

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

由于采伐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空旷而暂时又没有生长出树林的土地。

24、宜林荒山荒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造林用地的荒山、灌丛、荒滩、荒沟和荒地。

25、宜林沙荒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造林用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6、采伐迹地:

是宜林地中的一个类别,森林经采伐后尚未长起新林或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未超过五年的迹地。

27、火烧迹地:

被火烧过的林地。

森林被火灾烧毁后尚未长起新林的土地。

28、其他无林地:

指除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外的无林地。

按照造林技术标准可分为:

已整地和打塘,但尚未造林的预备造林地;

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达到成林年限后仍未达到造林及封育目标,或仍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

人工造林(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竹类和灌木)后,在成林年限之前成活率或保存率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需补植、补播或造林失败的林地;

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保留无立木林地;

采伐或火烧迹地在规定年限内未进行更新造林,又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

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在采伐或火灾后达不到这三类地类标准,并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林地。

29、其他林地: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之外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

包括: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储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林业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设施及辅助用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专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但非造林用途的土地。

30、非林地:

林地以外的其它土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非林地。

农地:

包括尚在耕作的水田、旱地及规划固定用于农业的轮休地。

牧地:

包括固定的牧场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用于放牧的固定荒草地。

水域:

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未利用地:

包括雪山、沼泽、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岩石裸露≥60%)且即使有林木(竹)分布也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标准的土地。

虽地表为未利用地,但其上林木、灌木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的,应确定为相应林地地类,而不能确定为未利用地。

其它非林地:

包括城乡居民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31、森林蓄积:

即森林蓄积量,是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以立方米为单位。

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数据取自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

32、森林覆盖率:

亦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

100%或是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

100%。

甘林统B2表全部林业生产情况

33、当年木材产量:

木材(即全部木材,全社会木材)指国有、集体和其它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与林木,以及农村居民个人自留山的林木(不包括薪炭林)经过采伐(包括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方式)造材、集材,最终运至贮木场或指定调拨点,并经检尺、验收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数量(包括途中拨交和企业自用材)。

木材包括原木(指符合国家原木标准的各种规格的木材)和薪材(薪材指在木材产量中不符合原木标准的为薪材。

不包括枝丫烧柴)。

木材产量按生产单位统计应包括:

(1)系统内国有企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2)系统内国营林场、事业单位生产的木材;

(3)系统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营林地的木材;

(4)乡(镇)集体企业和单位生产的木材;

(5)村及村以下各级组织和农民个人生产的木材;

木材产量=

(1)+

(2)+(3)+(4)+(5)

木材产量中不包括:

(1)农民个人采伐自留山上的薪炭林和房前屋后零星树木的木材;

(2)回收基建单位剩余的木材及收购的旧材;

(3)在境外采伐的木材运回国内销售的,境内单位不再统计其产品产量;

(4)生产运输过程中损失和自然消耗的木材。

指标填报当年计划数、实际完成数和实际完成与计划百分比值。

34、当年造林面积:

指当年在宜林荒山、荒地、沙丘等土地上,采用人工播种、植苗、飞机播种等方法种植成片乔木林和灌木林,经过检查验收符合《全国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造林成活率达到85%及以上的造林面积;

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造林成活率达到70%及以上的造林面积。

造林面积不包括补植面积、治沙种草面积、经济林垦复面积、迹地更新面积和低产林改造面积。

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暂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划分,包括:

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在填报实际造林面积时,应严格按照检查验收后的合格面积填报。

包括当年造林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和上年度秋冬季造林后来不及在上年度检查验收而在当年检查验收合格面积之和。

不包括本年已完成造林作业面积但尚未检查验收的面积(这部分造林待到第二年检查验收合格后统计在第二年度的造林面积中)。

在填报造林面积时,如果同一个县或同一块造林地上,造林方式(指人工造林、人工更新、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或工程类别(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退耕、三北和长江等防护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造林)相重时,在实施造林作业设计时,必须单独记载,单独统计,不得重复。

35、天保工程造林面积:

指列入当年天保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

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面积:

是全国造林面积的一部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资金保证。

须有中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资金、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保证,同时地方配套一部分资金安排的造林。

(2)列入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并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

(3)有严格的检查验收,验收资料记录齐全,并记入技术档案。

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均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其造林必须有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图文齐全的规划设计、施工设计。

每年国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36、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面积:

指列入当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

37、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面积:

指列入当年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计划,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条件的面积。

中央财政补贴造林面积:

指列入当年林业造林计划,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完成的宜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面积。

38、其他造林面积:

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以外的按照造林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造林的面积。

按造林方式分:

39、人工造林面积:

通过人为方式在技术上要求根据林木生态适应性和生长发育规律进行科学植树造林活动。

包括人工植苗、播种和分植造林面积。

40、飞播造林面积:

飞机播种造林面积:

在交通不便的大面积宜林荒山、荒地上用飞机撒播林木种子的造林面积。

在统计时应以播区内有效面积计算,不包括航播区内的农田、水面、路面等非林业生产用地面积。

凡因航播条件不许可而播不到的个别地方,采用人工点撒播造林的面积,也统计在飞机播种造林面积内。

飞播造林北方7年、南方5年进行成效调查。

南北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1、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面积:

即封山(沙)育林(草)面积,指利用林木或灌草天然更新的能力,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沙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和人工辅助措施,使其成为森林或灌草植被的面积。

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解封的面积,这里指当年完成造林面积中,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面积。

封山育林不包括为保护未成林造林地而进行的临时性的封山。

按造林种用途分:

42、用材林:

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是林业中种类多,数量大,分布普遍,材质好,用途广的主要林种之一。

可分为一般用材林和专用用材林两种,前者指培育大径通用材种(主要是锯材)为主的森林;

后者指专门培育某一材种的用材林,包括坑木林、纤维造纸林、胶合板材林等。

培育用材林总的目标是速生、丰产和优质。

43、经济林:

是以生产除木材以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也就是指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包括淀粉、油脂、橡胶、药材、香料、饮料、涂料及果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

44、防护林:

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和人工林。

是以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群落。

45、薪炭林:

是指以生产薪炭材和提供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乔木林和灌木林)。

薪炭林是一种见效快的再生能源,没有固定的树种,几乎所有树木均可作燃料。

通常多选择耐干旱瘠薄、适应性广、萌芽力强、生长快、再生能力强、耐樵采、燃值高的树种进行营造和培育经营,一般以硬材阔叶为主,大多实行矮林作业。

46、特殊用途林:

是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47、有林地造林面积:

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包括三种造林方式:

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48、林冠下造林:

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中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

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0.067公顷(一亩)以上的,直接计算面积。

栽植密度低于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零星分散不便实测的,用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折算面积。

如:

在一块地上通过林冠下造林栽植2000株并成活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该区域该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为3000株/公顷,则林冠下造林面积为2000/3000=0.67公顷。

49、飞播营林:

通过飞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50、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填报当年封育面积。

51、更新造林面积:

指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不包括林冠下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另外,采用更替方式改造低效林的面积也不包含其中,而按“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统计。

52、当年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面积:

在当年通过检查验收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并达到造林验收标准的造林面积。

53、零星(四旁)、义务植树:

零星(四旁)和义务植树之和。

四旁植树指四旁(水、村、路、宅)植树如一侧在二行以下,或零星栽种树木和竹子的活动。

一般只统计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

如四旁植树一侧在二行以上,连片面积0.067公顷(一亩)以上,应统计在造林面积内。

义务植树是一项公益性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数量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54、森林抚育:

分为中幼林抚育和成林抚育,幼林抚育面积,是指为了促进幼林生长,对郁闭度在0.19以下的新造林地(造林后不满3~5年,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或林木平均胸径低于5厘米以下的有林地)或在未成林造林地进行中耕、松土、培土、除草、灌溉、防寒等抚育工作的面积。

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在部分省区开展补贴试点,对中幼龄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动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给予补贴。

成林抚育是为了合理地调整林木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密度、分布空间等),提高林分质量,促进林木生长,对郁闭度已达0.2以上(含0.2)的天然林(包括次生林)或人工林(经济林自开始结实起算成林),按照森林抚育作业规程进行生长、透光抚育,间伐、修技、割除藤条灌木、松土等抚育工作的面积。

这里统计地方财政、单位自筹资金扶持的中幼龄林抚育、成林抚育面积和中央财政试点补贴中幼龄林抚育面积之和。

55、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试点任务面积:

根据对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的解释,为反映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规模,这里仅统计试点单位当年中央财政试点补贴中幼龄林抚育作业面积。

56、森林抚育检查验收面积:

指当年通过上级林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其中:

试点抚育检查验收面积是指当年通过国家和省级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作业面积。

57、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

也称低价值人工林(低效防护林)改造面积或林冠下造林面积。

指对在树种组成、林相、郁闭度、防护功能等方面不合乎经营要求,林分质量次、生长慢、产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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