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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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船级社,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救生衣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救生衣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救生衣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9号船检大厦
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龚晅威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救生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救生衣,“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500件以内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
救生衣
(固有浮力芯材)
国际海事组织(IMO):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The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82)
GB4303-2008:
JT/T107-91(GB4304-84):
船用工作救生衣
(含气胀式儿童救生衣)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
GB5869-86:
(绝热型/非绝热型)
抗暴露服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Life-SavingApplianceCode,简称LSA)
注1:
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
2: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1.工业缝纫机
2.基本的裁剪设备
1.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水池、测力计及相应辅助设施)
2.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拉力试验机*)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种措施至应少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
1.工业缝纫机
2.高频热压机(PU材料充气室)
涂胶工作台(橡胶布充气室)
1.气压测试仪
2.浮力试验设施和设备(水池、测力计及相应辅助设施)
3.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和/或拉力试验机)
1.坩锅或其他生产海水电池设备(生产海水电池用);
2.注塑机;
3.模具;
4.电源稳压装置;
若海水电池、灯具外壳是外协件,需提供相应支持文件,则1.、2.、3.可免除。
1.万用表;
2.照度计;
3.闪光灯光强测试装置(如光电示波仪等);
4.暗箱或暗房。
1.电裁剪设备;
2.工业缝纫机;
3.胶合成型设备(如滚胶机、热吹风机、热胶机等);
1.检测渗漏装置;
2.保温服测试池;
3.强度试验设备和设施(强度试验架及辅助设施,拉力试验机*)
*如企业无拉力试验机,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用材料拉力符合生产要求,或企业已对其采购的包布、缚带进行了有效的控制,这种措施至少应包括长期稳定的供货单位、长期的对包布、缚带原材料的留样等。
5.3救生衣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固有浮力)
国际海事组织(IMO)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GB4304-2008船用救生衣
材料
外观
加工质量
属具
浮力损失
气胀式救生衣
充气系统检查
压力试验(空气保持试验)
安装方式
开关的可靠性
光强试验
防水性
5.4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
企业实地核查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场所应分别抽取。
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12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
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每个品种/型号的救生衣(如不同品种/型号产品使用同种材料可在企业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可不必重复抽样,)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
(1)包布:
3m;
(2)缚带:
编织带20m;
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4m,并应在救生衣上截取;
(3)缝线:
1卷;
(4)插扣:
75个
(5)芯材:
按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82)、GB4303-2008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
300mm×
25mm16块;
按JT/T107-91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
25mm10块。
c.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
d.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二、气胀式救生衣
a、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气胀式救生衣4件、充气钢瓶60个,自动充气装置、手动充气装置各10套,自动充气装置中一次性启动元件30个。
(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
b、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材料仓库中抽取用于制造充气浮力室的涂层织物3m2和300mm×
70mm试样20块(300mm×
50mm的试样40块,经、纬向各20块,涂层面对涂层面,按气胀式救生衣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300mm×
50mm的试样经、纬向各10块)。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三、救生衣灯:
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灯20只/如按GB5869-86检验抽取15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200只)。
b.样品封样:
c.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四、救生服
a.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服2套(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50套);
由企业按救生服制作工艺用4块救生服外布制成350mm×
350mm的试样2块,接缝呈十字型。
5.5.2抽样单
表5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情况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3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82)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表6.1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1
试验方法
检验要求
外观检查
颜色、反光带、缝制、标记
(1)救生衣应能正反面均可穿着,或明显地只能单面穿着。
(2)反光材料:
救生衣前后两面的水线上面积不小于400cm2.
(3)每件衣应配备耐腐蚀哨笛1只。
(4)每件衣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示位灯1只。
温度循环
2.1.交替地经受最高温度为-30℃及最低温度为+65℃的环境温度,进行十个循环试验。
救生衣应无损坏迹象,诸如皱缩、破裂、胀大、分解或机械性质的改变。
2.2.将救生衣刚好浸在淡水水面以下的位置,在浸入时及浸入24h后均应对其浮力进行测试。
浮力损失≤5%
火烧试验
2.3.将一个300mm×
350mm×
60mm的试验盘放在一基本上自由通风处,在盘里装10mm深的淡水,再倒入汽油,使总高度不小于40mm。
点燃汽油使其自由燃烧30s。
此时将救生衣垂直挂在火焰上方,使衣的下端距试验盘上缘250mm,2s后离开火焰。
在移出火焰后,救生衣燃烧不应超过6s或继续熔化。
强度
2.5.浸水2min后,
衣身或提环3200N,30min;
肩部900N,30min。
无损坏
穿着
2.7.12名受试者穿着,判断穿着速度和合身性
应能在1分钟内穿好救生衣
复正
2.8.5.计算从放开受实验者脚起至受实验者嘴部离开水面的时间(精确至1/10秒)。
所有受实验者在穿着选定救生衣时的平均翻转时间不应超过RTD中的平均时间,且“不翻转”的次数(如有)应不超出RTD中的次数;
静平衡测试
2.8.6.复正试验后并在不进行任何身体或救生衣位置的调整情况下进行净高度、面平面角度、身躯角度、倾侧角测量
(1)净高:
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净高不得小于RTD的平均值;
(2)躯干角度:
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躯干角不应小于RTD的平均角度减去5°
;
(3)面平面角度:
所有受实验者的平均面角不得小于RTD中的角度减去5°
(4)救生衣的灯光位置:
救生衣上的灯光位置应使救生衣尽可能多的上半球部分可见。
跳水和落水试验
2.8.8.受实验者应将手臂放在头部之上从至少1米高处脚先着水垂直跳入水中。
记录嘴部的净高。
然后在4.5米的高度重复该试验,记录嘴部的净高。
。
应能使受实验者浮出水面并保持脸朝上,且所有受实验者离开水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RTD的相应平均值;
稳性试验
受实验者采取如似胎儿状的姿势:
把肘部贴紧身体两侧,并使膝盖尽可能紧贴胸部。
使受实验者以其躯干为纵轴,成纵倾55±
5°
顺时针旋转。
然后放开受实验者。
受实验应恢复并保持稳定的面朝上姿势。
然后对受实验者进行逆时针旋转试验。
应至少与穿着RTD、恢复至稳定的脸朝上似胎儿状姿势的受实验者人数相同。
游泳和浮出试验
所有受实验者应不穿救生衣进行25米的游泳,然后攀上一救生筏或爬上高出水面300毫米的一刚性平台。
所有成功登上的受实验者应穿上救生衣然后重复一遍该试验。
在不穿救生衣成功完成试验的受实验者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者在穿上救生衣后也能成功完成该试验。
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200(80)。
(2)以LSA和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
MSC.200(80)、MSC.226(82)为检验标准的产品(儿童救生衣)
表6.2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
2.1.交替地经受在最高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