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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时,在标准封面上应表示其采用程度。

其表示方法为:

等同采用:

GB×

×

—×

idtISO×

等效采用:

eqvISO×

非等效采用:

GB×

neqISO×

4.2前言

每个职业病诊断标准都应有前言。

它由专用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4.2.1专用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修订职业病诊断标准时,除将被代替或废止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列出外,应主要说明新旧标准间的重要技术内容的变动情况;

b)应说明新制定的标准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c)对涉及面广、技术内容较复杂或贯彻实施有一定难度的标准可在专用部分适当给出实施该标准的过渡期要求;

d)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内容的编排要求,如需要使用附录的形式对标准的正文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有关信息时,应在专用部分说明标准中出现的所有附录的性质,即哪些是标准的附录,哪些是提示的附录;

e)促使制定该标准的原因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4.2.2基本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当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首次发布、历次修订和复审确认年、月。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4.3首页

首页又称正文第一页,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凡属修订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在首页列出被代替或废止的标准的编号。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标准首页上表示其采用程度。

GB×

4.4引言

引言扼要说明该项职业病的发生与表现的特征。

引言不列标题,也不编号,位于第1章(范围)前,自成段落。

4.5职业病诊断标准正文章节的规定

4.5.1范围

范围指的是标准中规定的主题内容和标准的适用范围。

范围作为标准的第1章,列于每个标准的引言之后。

职业病诊断标准“范围”章的典型用语为:

“本标准规定了×

的诊断及其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

而发生的×

在×

情况下发生类似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也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4.5.2引用标准

应列出正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主要是标准)的一览表,包括它们的标准编号(代号、序号、年号)和名称。

引用这些文件对使用该标准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年号用四位数表示,如:

1993。

具体引用方法见GB/T1.22。

职业病诊断标准中引用标准一览表前应使用下列典型用语: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4.5.3诊断原则

应对该项职业病的主要诊断依据和诊断方法作简要的叙述。

如为了表述需要,可将该标准中主要诊断指标分级或分度的基准列入本条内,标题亦相应地改称“诊断原则及基准”。

4.5.4诊断及分级或分期标准

4.5.4.1诊断标准

a)根据该职业病的特点,将诊断分为若干类别,如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急性×

病、慢性×

病;

或列出疾病名,如职业性×

皮炎、职业性×

眼炎、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炭疽等;

b)对各类别的诊断必须提出主要诊断依据,包括职业史、主要的和(或)具有相对特异性的症状、体征、化验指标及其他辅助检查等;

c)编号时要主次分明,先写作为诊断主要依据的指标,再写次要的或参考指标。

4.5.4.2分级或分期标准

a)为了明确评价及表述该项职业病的病情严重程度,可将诊断分为若干级或期,如轻、重两级或轻、中、重三级;

Ⅰ、Ⅱ、Ⅲ期等。

如无必要或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该项职业病临床资料尚不足时,亦可不分级、分期;

b)该职业病诊断起点和分级或分期,必须有明确的指标或界限;

c)有职业接触史,又有相应的临床表现,但尚达不到诊断起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毒物)吸收等。

4.5.5治疗原则

4.5.5.1应列出主要治疗原则及在整个病程治疗中应加以注意的事项。

4.5.5.2对疗效肯定的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

4.5.5.3对主要支持治疗、对症治疗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可提名称。

4.5.5.4对疗效不肯定的和不成熟的特殊治疗药物或其他治疗措施,无须介绍。

4.5.6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该项职业病对机体损害的特点及病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治疗后恢复情况,规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病假原则。

4.5.7健康检查的要求

a)根据该项职业病的特点,规定就业体检的项目、参加工作后定期体检的间隔期限及检查项目等;

b)有必要者,可制定健康监护要求,便于有条件的单位执行。

4.5.8职业禁忌证

根据该项职业病的特点,规定从事该作业的主要职业禁忌证。

4.5.9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附录

4.5.9.1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是标准正文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容,是标准中有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在编写标准时,为使标准条文的叙述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层次清楚,结构合理,主题突出,可以用“标准的附录”的形式进一步确切、完整地表达标准的某一主题。

标准的附录应与标准的正文相呼应,在标准的前言中也应提及。

标准的附录列在所有标准条文的后面,在附录编号后加括号注明。

4.5.9.2提示的附录

提示的附录不属于标准正文的内容,是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以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

提示的附录应与标准的正文相呼应,在标准的前言中也应提及。

提示的附录列在标准的附录之后,在附录编号后加括号注明。

4.5.9.3附录的排列和编号

附录应按其各自在标准的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采用大写拉丁字母(A、B、C、……,除I和O外)顺序编写。

若标准中只有一个附录时,也应编号(附录A)。

每个附录必须设标题,以标明附录的主题内容。

附录的标题居中书写。

附录格式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标准中的第一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5职业病诊断名词的定义

5.1已经定义的名词

许多职业病诊断名词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也不许可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因此对“职业病”等11个术语下定义予以明确,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5.2其他职业病诊断术语定义的起草

应符合GB/T1.1—1993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

6编辑细则

6.1层次划分

6.1.1层次的名称

表1用汉语和英语列出了标明一个标准可能有的层次名称。

表1层次的名称

6.1.2章

职业病诊断标准分为范围、引用标准、……等8章,见4.5。

基础标准可在第3章书写该标准内容,省略第4章以后的所有章节。

6.1.3条

条是章的有编号的细分单元。

第一、二、三……层次的条,其编号依次为1.1,1.1.1,1.1.1.1……。

应避免过度细分。

每一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给以标题,直接列于其编号之后,单独占一行,与后面的正文分开;

也可不给标题,直接书写。

同一层次至少有两条才能使用编号。

6.1.4段

段是章或条中一个不编号的层次。

6.1.5层次的编排

章、条的编号和标题应在页面的左边顶格排列。

段的条文应在页面左边缩两个字排列,移行时顶格排列。

章的起始内容应与标题之间隔一行排列。

章与章之间应隔开一行排列,各条之间不隔行。

6.2列项说明

标准条文的有些内容需要分行并列叙述,即列项说明。

列项说明可用一个完整的句子开头,后加一个冒号;

或以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开头,不加冒号,引出列项说明的项目。

列项说明中的每一项前均应加破折号,或a)、b)、c)……编号。

如果需要,后者还可进一步细化,使用1)、2)、3)……编号。

6.3表

6.3.1表的排列和编号

表一般应排列在有关条文附近,并在正文中明确提及。

表应该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编号。

只有一张表时,也应标明“表1”。

表的编号后面空出一字间隔书写表题。

表的编号与表题列于表的上方居中位置。

如果表的内容较多,须转下页排列,应在续排的表上方居中位置重复表的编号,写作“表×

(续)”。

续表可省略表题,但要排列表头。

如果表的长度超过两页,应在表未完的各页上方标注“表×

(续)”,并在表的末页上方标注“表×

(完)”。

6.3.2表头与表格

表中必须有表头。

表头不用斜线,表头栏目中使用的单位应标注在表头该栏目名称的下方。

当所有单位都相同时,应将统一的单位符号移至表的右上角。

表格画法采用封闭式,即表的上、下、左、右均用粗实线(边框线)封闭。

6.3.3量和单位的符号、代号

表中所列项目名称尽可能采用简称或用字母、符号表示。

如果表中有“不大于”、“不小于”,或“最大”、“最小”内容时,应用符号“≤”、“≥”或“max”“min”表示,而不用文字书写。

6.3.4数值

表中数值应整齐划一。

同一竖行的数值,小数点应上下对齐。

并注意到各列数值是否保持相同的有效位数;

数值为零时记为“0”;

数值空缺时记为“-”。

数值的分段范围应科学合理。

表中相邻参数或文字内容完全相同时,不得使用“同上”、“同左”等字样。

也不能使用“″”或“—”等符号。

一般应以通栏表示。

6.3.5空格

表中不能出现空格现象。

如某些栏目无内容填写,应用细短线“—”表示。

6.4图

6.4.1图一般排列在有关条文附近,并在正文中明确提及。

图应该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编号。

只有一张图时,应标明“图1”。

图的编号后空出一字间隔书写图题。

图的编号和图题列于图的下方居中位置。

图中所有符号、字体和单位均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6.4.2墨线图的绘制要求

凡职业病诊断标准报批稿中包含有图者,报批时必须交一份墨线图。

墨线图的内容必须同标准草案中的插图一致。

墨线图要用碳素墨水笔在描图纸上描绘,墨色要黑,并且均匀一致。

线条要均匀美观,粗细程度必须考虑到缩小后的制版效果。

如果图形较复杂,线条密集,按规定线型描绘有困难时,可适当画细些,但图中的粗实线、细实线等的粗细仍需分明。

墨线图的尺寸应比预计的制版尺寸放大一些,一般以放大半倍到一倍为宜。

但放大后的图面尺寸不宜超过420mm×

297mm。

墨线图中的文字、符号、代号和外文字母等均应用铅笔书写工整。

不得用碳素墨水笔书写。

外文字母应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标以及文种等。

6.5标准中的注

6.5.1脚注

通常只用来对标准条文中的某些词或句子加以解释。

它们不应包含要求。

应尽量避免使用。

一般在正文所要注释内容的右上角用“1)、2)、3)、……”表示。

每一页脚注编号都从1)开始,也可在全文中形成连续的数字顺序。

脚注所注释的内容位于同页下方,左起空两格,并在页面左边用一条细实线与正文分开,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6.5.2条文中的注

条文中的注只可用来给出为理解文件所需要的信息。

注释通常位于它们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后面,一条注释应在注释条文第一行的开头加上标题“注”。

如果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注释放在一起,它们应列于标题“注”的下方,“注”单独占一行,然后每条注释的条文应在其第一行前头加上阿拉伯数字。

每一组注释应该编号即1、2、3、4等,把每一条分开。

如果在同一编号的条文内,分列的注释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它们应用“注1:

”、“注2:

”、“注3:

”等来区分。

也可以对整个文件正文中的所有注释进行连续编号(这种方法对使用计算机辅助文本处理系统的文件更为适用)。

当注释移行时,与其开始书写的文字位置齐平。

6.5.3表注和图注

表注和图注的内容可以包括要求。

表注的内容位于表格框架内的最下方,左起空两格写“注:

”,接着书写注释内容。

图注的内容一般位于图样的下方、图题的上方。

其书写格式与表注相似。

每个表格和每个图形的“注”应使用单独的编号顺序。

6.6引用

应尽可能采取引用文本特定部分的方法,而不要重复写出被引用标准的内容,因为这样的重复免不了会有失误,并且会增加文件的篇幅。

如果必须重复标准内容,其来源应明确标出。

引用应采用下面说明的形式,而不应引用页码。

6.6.1引用整个标准

一般情况下,采用“本标准……”的这种方式引用。

但是,在一项标准分成几部分出版时,为避免混淆,可以使用下列形式:

——“GB×

.1(仅引用第一部分)”;

(引用整个系列标准)”。

6.6.2引用正文中的某些条文

例如,用下列形式:

——“按第3章”

——“按3.1”

——“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不必使用“条”字样。

6.6.3引用表和图

标准中的每一张表和每一幅图均应在正文中提及。

——“表2中给出”:

——“(见表2)”;

——“图3中所示”;

——“(见图3)”。

6.6.4引用其他标准

在标准的正文中引用其他标准时,只应标出它们的编号,因为标准名称和年号均已在“引用标准”一章中给出了(见4.5.2)。

引用其他标准的具体部分应使用6.6.2和6.6.3中给出的形式,同时附上标准年号。

6.7数学公式

6.7.1标准中的计算公式要用正确的数学形式来表示,其中用字母符号代表不同的量值,其意义解释写在计算公式的下方。

数学记号和符号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说明性的词语或量的名称不应排列成计算公式的形式。

6.7.2公式应另起一行写在左右居中位置,公式中代表变量与系数的代号应在公式厂面加以标注,并注明其计量单位。

同一标准中,各种变量和系数的代号不能重复,同一代号应代表同一变量。

公式注释中的“式中”两字应左起顶格书写。

所要注释的符号或代号按其在公式中出现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写在“式中:

”两字后面,并用双连线与注释内容连接。

注释内容移行时应与双连线后面的文字平齐。

6.8数值的表述

6.8.1小数点记号为“.”。

小于1的数值写成小数形式时,应在小数记号前加上零。

6.8.2从小数记号向左或向右读时,每三位数一组,用空1/4个汉字同前一位数或后一位数分别隔开。

大于三位数的整数,每三位数之间也应间空。

表示年份的四位数除外。

分数线一般用“/”表示,避免用“-”。

6.8.3数值相乘时,乘号应使用“×

”,不能以圆点“.”代替。

6.8.4标准中的数值一般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当数值后面带有计量单位或符号时,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允许用中文数字。

6.9量、单位和符号

6.9.1标准中的数学符号、物理量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标准规定。

6.9.2标准中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

6.9.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标准,可在法定计量单位后用括弧形式给出习惯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和相应换算的量值。

6.10尺寸和公差的标注

6.10.1尺寸的标注

6.10.1.1带有相同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时,每个数值后面都应标注单位的符号。

例如“80mm×

25mm×

50mm”。

6.10.1.2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其标注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例如“25℃±

2℃”。

6.10.2参数范围的标注

6.10.2.1以百分数规定数值的参数范围时,均应在参数后面书写“%”。

例如“63%~67%”。

6.10.2.2线性值的参数范围,只在其后书写一个单位符号,且范围两端的值应完整。

例如:

“2×

10(上标始)3(上标终)~3×

10(上标始)3(上标终)mm”。

6.10.2.3温度值的参数范围,只在其后书写一个单位符号。

“50~85℃”。

6.10.2.4角度值的参数范围,其两端均应有单位符号。

“45°

00′~45°

30′”。

6.10.2.5分数值一般用数学分数形式书写。

例如“1/5~2/5”。

6.11标点符号与简化汉字

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有关规定。

标准中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不用繁体字和非法定简体字。

6.12标准的书眉线

标准正文每页均加书眉线。

书眉线上方居中处应书写标准编号。

在标准条文或带附录标准的附录结束后,在版面的中间划一条粗实线作为终结线,其长度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国家标准封面格式

附录B

国家标准正文第一页格式

附录C

附录格式

附录D

职业病诊断术语定义

D1职业病诊断术语应用范围及方法

各职业病诊断标准适用以下术语时应加以引用。

引用时不必重复该概念的定义。

D2职业病诊断术语的专一性

不准在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为以下已定义的概念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术语即另提一个同义词。

名词后括号内所书“不赞成:

……”后所列的同义词表示不应在职业病诊断中使用的术语。

D3职业病诊断术语的汉语词与英文对应词

以下职业病诊断术语在汉语词后所附英文词为该职业病诊断术语的英文对应词。

在所有应用中具有同等界定内容。

D4职业病诊断术语

参考GB/T16854.2中3.1“总则”部分。

D4.1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D4.2法定职业病prescriptoccupationaldisease

1987年11月5日公布的卫防字第60号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102种疾病。

也称法定职业病。

也是本标准所定义的职业病。

D4.3职业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disease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各标准概括该种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其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等,可作为职业病科及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D4.4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diagnosticofgradationofoccupationaldisease

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按临床过程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D4.5职业病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disease

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相关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必须应用现场调查和医学科学的方法,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非职业性疾患,方可作出判断结论。

不论是在未能明确诊断前,或是已有判断结论时,都不应使用不确切的词汇作诊断用语。

“可能为……”“考虑为……”某某职业性疾患等。

凡以下用语:

“考虑为某职业病”、“某疾病由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可能性大”、“某疾病与某职业性因素有关”……等,均不具有职业病诊断的效力。

D4.6痊愈recovery

疾病的临床表现消退和实验室异常指标恢复正常。

D4.7残疾disability(不赞成:

残废)

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期满时经鉴定有系统和(或)器官留有损伤或功能障碍者。

D4.8劳动能力鉴定appraisalofworkcapacity

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在社会保险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对疾病痊愈或致残的性质及程度作出的鉴定,并判定其劳动能力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应出具证明书,以作为安置的依据。

D4.9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不赞成:

职业禁忌症)

致人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等状态。

因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以下情况:

a)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b)诱发潜在的疾病出现;

c)对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敏感,较易发生职业病;

d)影响子代健康。

D4.10职业病诊断证明书medicalcertificateofoccupationaldisease

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或专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所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

D4.11职业病待遇compensationofoccupationaldisease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所该得到的治疗、休养、工作调整、病假、生活补助及抚恤等条件。

附录E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E1本标准的通用性

为了达到与国家标准编写导则保持一致,本标准编写方法本身以遵循这些规定的方式,采取同样的结构与格式。

内容力求达到国家标准GB/T1.1中要求的:

“既要接轨又要符合国情、保持继承性与连续性、表现出整体性与配套性”的原则。

有些段落完全采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E2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特殊性

本标准将所有的编写要求总结成可遵循的规则。

这些规则涉及所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

用这些规则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不论其技术内容如何都尽可能以相同的形式表达。

本标准的表述特点是以严格遵循规则的方式将需要遵循的规则示范出来。

有的地方还直接给出典型用语供参考,各个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编写者无须仔细了解总导则的详细内容,只要在此框架下加进自身的特殊内容即可构成单独的标准。

E3关于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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