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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1、非煤矿山工人安全生产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要注意什么

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根本保障,也是煤矿企业当前和今后必须抓好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工作。

所谓本质安全,就是包括人的系统、物质系统、能量系统、信息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协调组合达到本质安全化。

煤矿作为一种高危险行业,地下作业环境更是恶劣,受到瓦斯、水害、火灾、粉尘、冒顶等重大危险源的威胁,再加上复杂地质环境的多变性和不可预知性,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因此,打造本质安全的新矿井就成为煤矿生产、经营的第一要务。

和以往的安全管理相比要变局部分散为整体综合;变事后归纳整理为事前预测治理;变被动受制为主动控制,从而使安全管理工作适应人类技术发展的要求,提高人类的安全活动效果。

从而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具体的讲,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证人的系统是本质安全型。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发展为本和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本。

积极实现人的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人类。

如何保证人的系统是本质安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①、树立人本思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国人民生命安全的关怀。

所以在工作中时刻树立人本思想,牢固树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安全管理理念。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先管安全,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真正落实在实处,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人的安全行为。

②、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及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不断利用,但对于搞好安全生产来说还是不够的。

科技手段受认识局限性的影响不能达到本质安全化,需要管理手段来补充,而管理手段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管理的有效性往往依赖于对被管理者的监督和反馈,可是在安全管理上时时处处监督企业每位职工遵章守纪,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甚至是不可能的事,这就必然带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而安全文化正好补充管理上的不足。

安全文化从人思想观念、道德品质、职业素质、技术技能等人文因素,通过培训和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创造一种安全氛围,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充分利用人的“从众心理”,改进其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变被动为主动。

③、强调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培训,在技术上保证人的安全行为。

煤矿职工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本人和其它人员的安全,所以必须强化职工的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培训要做到岗位与基本技能相适应原则.坚持先培训后就业,井下各个岗位真正做到持证上岗。

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特殊生产环境的需要,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工作,必须结合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真正达到自学率100%,培训率100%,提高率100%。

④、强化安全管理机制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行为。

人往往都有一种懒惰心理,特别是人在疲劳等状态下更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这就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机制,加大反“三违”力度,硬起手腕抓违章,对安全工作真正做到狠严细实快新。

对于违章人员要教育培训,让他们在内心深处认识痹章的危害,从源头上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保证设备本质安全化,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能够保证在操作失败及设备出现故障时能自动发现并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本质安全强调先进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运用现代技术,特别是安全科学的新成就,从根本上消除能形成事物的主要条件,尽可能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增强人体对各种伤害的抵御能力。

实现设备本质安全化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一切条件。

以安全无毒设备替代高危险高毒设备,按本质安全化要求,重新设计改进工艺流程,设备结构、形状。

消除事故发生的必要物质条件。

②、设备或系统具备自动防止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和工艺异常的工能。

用机械化程序控制代替手工操作;积极进行自动化和机器人的研究生产,实现无人工作采煤面,采用合理安全防护装置。

③、合理设置空间和时间保护装置。

在人与机器之间或机器周围设立隔断墙,防火墙、防爆墙等等安全设施,实行时间隔离等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④、实行安全措施的最佳配合。

工作中要对工作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辨识,找出潜在的危险源。

熟悉消除这些危险源的方法和措施,设计好多种预防和纠正预案,然后进行选择和匹配。

以求取得最大限度的安全效果。

⑤、本质安全设备在设计和制造环节上要考虑到应具有完善的防护功能,以保证设备能在规定的运转周期内安全、稳定、正常运转。

三、重视环境对安全的影响,保证环境的本质安全。

环境的本质安全包括空间环境、时间环境、物理化学环境、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要搞好环境安全必须从这几方面入手。

①、强化技术管理,搞好技术负责人是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方案设计要安全可靠,支护形式要与围岩性质相适应。

②、采用信息化技术,以先进的信息技术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环境是否安全不能靠人的直觉去准确判断,必须借助一些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

“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瓦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推广使用,给煤矿创造了安全环境,使得煤矿瓦斯事故得到有效扼制。

因此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广新技术,完善、及时更新先进的安全设施,给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环境。

③、坚持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以优良的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环境。

人的心理好坏很容易受环境的影响。

人在好的环境下工作心情舒畅,而在有噪音、生产不整洁的环境下工作容易使人产生急躁情绪,不利于安全生产。

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正是创造良好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必须下大力气去搞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通风良好、环境整洁、噪音不超标,采取一切办法保证职工工作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让职工的工作不受环境地影响,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系统工程,只要全员众志成城想安全、抓安全、保安全,就一定能够打造出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好文明和谐矿区,从而推动企业实现安全和效益长久地同频共振、良性互动和“双赢”发展。

3、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急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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