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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1-1 

自行车

1-2 

童车

1-3 

座高

仅借人力驱动后轮,有两个轮子

的交通工具。

鞍座高度调整到最高位置时,其高度仍未超过635mm的自行车。

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1-3跑车:

成人用>850mm

孩童用>635<850mm

迷你车:

成人用>750mm

孩童用>650<750mm

1-3轻快车:

1-3实用车

普通用>750mm,20kg

搬运车>750mm,20kg

1-1为一种双轮且全由人力驱动的车辆

1-2轮距在640mm

及750mm(含)

间之自行车

1-3当自行车两轮成一直线并与地面垂直时,鞍管的中心线与鞍座面的交点至地面的距离。

CYCLE:

是指至少具有两个轮子且仅以人力经脚踏传动的车辆。

BICYCLE:

是指仅有两个轮子的CYCLE。

为一种两轮或三轮且由人力经机械方式驱动前进,以作为人员及物品输送的工具

为一种车辆直径达450mm、限制最高体重50kg、单人骑驶的自行车。

1-1为一种以人类肌肉力量推进的两轮、单轨迹的车辆。

正规自行车座高必须大于635mm的自行车。

1-4 

正常骑驶状态

指骑乘者坐在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握把,鞍座与车把均调整至骑乘者最舒适位置。

(如有手闸装置,双手应处于随时可以制闸的位置)

在正常骑乘状态下车把转动角度须>60°

以上,且把手套煞车把手位置不得高于骑者之肩并须易于操纵。

指骑乘者坐于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握把,鞍座与车把均调整至骑乘者最舒适位置。

2机械性能要

2-1 

装配

凡由消费者自行装配的自行车,其所需的技能,应以不超过一般成年人所具有的知识能力为原则。

2-1必须确保牢固,不得有脱落、松动等现象。

2-2 

锐边

凡骑乘者四肢有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能有未经修剪的金属毛刺或尖锐部分;

冲剪金属材料应予以卷边,冲剪过程中形成的快口.毛刺和飞边等均需修光。

凡骑乘者四肢有可能碰触到的地方,不能有未经修剪的金属毛刺或尖锐部分;

不得有尖锐毛边.突出物等骑驶时易刺伤人体的物体存在。

冲剪金属材料应予以卷边,冲剪过程中形成的快口.毛刺和飞边等均需修光。

在正常骑乘操纵及保养易被四肢接触的地方,不得有暴露的尖锐边缘。

自行车上所有暴露边缘均须加倒角,卷边或用其他方法使其成为钝口。

暴露之边缘不得尖锐或粗糙。

2-3 

坚固性

自行车车架.车把.车轮.脚踏.曲柄以及车闸等零件,经载荷.刹车.路试等试验之后,均不得有脆裂之现象.

自行车车架.车把.车轮.脚踏.曲柄以及车闸等零件,经载荷.刹车.路试等试验之后.均不得有脆裂之现象.

各部螺丝均须有足够长度及强度,且于骑乘中不得有松脱现象.

2-4五金件

2-4 

所有用以连接或紧固的螺栓.螺丝或螺帽,在进行各项试验中均不应破裂.松脱或失去其连接或紧固的功能.

螺丝锁紧后,突出尾端长度不得大于螺丝直径,但有尾套尾塞则不在此限.

2-5 

突出物

凡能与直径83mm. 

长250mm的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以圆筒状试具找出高于8mm的突出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W>12.7mm

以圆筒状试具φ83mm找出高于7.9mm的突出物。

突出物部分须符合下列规定

T<3.2mm

R>6.3mm

刹车把手.车把.停车架尾端须倒圆角或以尾塞套管等保护,且不得轻易脱落.

长250mm的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W>12.7mm 

凡能与直径83mm 

长250mm之圆筒状试验器中间长75mm部分接触者,为暴露突出物

以圆筒状试具找出高于8mm之突出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突出之零件及构件如操纵杆端螺钉末端突出达8mm以上而未用护盖遮住者,其突出物部分之末端最大为25mm

倒角之

R>3mm

2-6 

护盖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6.8kg之力而不脱落.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7.0kg之力而不脱落.

车把尾端须以把手套或类似之物包裹.

使用把手套拉脱力不得小于7kg且不得回旋使用尾塞脱力不得小于3kg.

用来遮盖突出物使其不外露,其应能承受7.1kg之力而不脱落.

2-7 

限制区域

在自行车车架上管的上方,由鞍座起至其前方30mm不得有突出物,但钢绳直径等于或小于6.4mm,钢绳夹的材料厚度等于或小于4.8mm者可安装于上管.

在车身垂直面两侧各3mm距离之平行面;

把立管平行线后90mm;

鞍座前端相切线及上管上面5mm平行线;

由鞍座前端至把接头的连接线,称限制区域,不得有任何突出物.

2-8 

螺丝长度

螺丝露出螺母之长度必须受小于螺丝的限制.

结合后突出的螺丝长度须小于螺丝之直径.

身体可触及处须小于3.2mm

用于调整的螺丝未暴露于正常骑乘状态者不受此限。

螺丝锁紧后突出尾端长度不得大于螺丝直径,但有尾套尾塞则不在此限.

螺丝牙纹必须符合JIS规定,且精度须符合6H6G或3级配合。

锁紧长度须大于螺丝长度,且突出长度不得大于螺丝外径的1.5倍。

骑乘者身体可能触及之处除非加护盖外,突出长度不得>3mm。

螺丝超出螺母之长度应小于螺丝本身之直径.

2-9 

钢绳尾端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0.9kg拉脱力不得松脱.

钢绳尾端均应加护盖或特殊处理,以防止丝股分散,护盖应夹紧且须承受1kg拉脱力不得松脱.

2-10 

钢绳擦伤

2-10钢绳不可擦碰固定的车体零件,且应沿着鞘管方向进出,以免发生擦伤. 

2-10钢绳不可擦碰固定的车体零件,且应沿着鞘管方向进出,以免发生擦伤.

2-10不得有多余松弛现象,余长依各客户需求另定.

2-10钢绳的安装,应保证其被擦伤的影响最小.

制动系统

3-1 

手闸握距

自行车应装备前后轮制动装置,或单装后轮制动装置.

3-1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的握距须≤89mm

童车须≤76mm

从中点向开口端之握距可略增大,最大增大量须≤12.7mm

由开口端向内12.7mm之间不受此限制.

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的握距须≤89mm

3-1座高

330mm-470mm

握距≤70mm

470mm-550mm

握距≤80mm

3-1座高500mm以上

握距≤95mm

(闸把尾端外缘算起40mm处,把手套与闸把两端外缘宽度)

3-1轮距>760mm的自行车握距≤90mm,一般童车握距≤75mm

3-1从中点向开口断之握距可略增大,最大增大量须≤12mm.

3-1由开口端向内12.7mm之间不受此限制.

(前刹车线装右侧,

后刹车线装左侧)

自闸把销轴至闸把中心,其间各点间的握距须≤90mm

从中点向开口端之握距可略增大,但除了尾部20mm处之外不得超过100mm

(前刹车线装右侧,后刹车线装左侧)

3-1手闸握距不得>75mm

童车握距不得

>62mm.

自闸把

销轴至闸把

中心,其间各

点之握距须

≤90mm

从中点向

开口端之握

距可略增大,

但除了尾部

20mm处之外

不得超过100mm.

3-2制闸力

3-2手闸制闸力:

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5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脚闸制闸力:

于脚踏处加力制动,制动力与与脚蹬力相反,制动力与脚蹬力间差应<

60°

同时应能独立运转不受驱动机械位置及调整影响。

于脚踏处加力制动,制动力与与脚蹬力相反,制动力与脚蹬力间差应<60°

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童车4.5kgf,成车6kg)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在离闸把开口端25mm处,施加握力4.6kgf,应能使闸皮触及轮辋表面.

3-2闸皮在120±

C预热30分钟不得融化起泡.

3-2 

闸皮在

120±

C预热30分钟不的丧失刹车功能.

3-3载荷试验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5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5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5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5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3-3自行车整车在确定制动系统正确调整后,于闸把尾端25mm处正对把手套的平面方向施力45.9Kgf,至少10次(如所施力尚未达到45.9kg,闸把就已碰到车把,载荷到此为止),制动系统不得失去功能

BS

3-4推拉试验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8.1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45.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7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60.0kg,闸把尾端25mm处作刹车状施力35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80mm,共推拉6次.任何具有刹车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4在自行车鞍座上加重至少70.0kg,加力使闸把碰到车把,或施力18.4kgf,向前后推拉,每次向前或向后推拉距离至少75mm,共推拉10次,任何具有制动功能的组件均不可松动。

3-5手闸性能试验

3-5 

由一体重68.1kg但全重不超过91kg的骑乘者,在摩擦系数<1,斜度1%,风速 

<11km/h条件下,于G.D.>5以24km/h时速;

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须<4.57m.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4.5kg可增长制停距离0.3m.

3-5由一体重70-85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1,斜度1%,风速<3m/s条件下,于C.D.>5以24km/h时速;

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钳式<5.5m;

捏式<15m

3.5 

制停距离取5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G.D.>5以18kg;

G.D.<5以10kgf为准,速度体重增加另以公式计算.

捏式出水量为4ml/s.

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 

<3m/s条件下,于G.D.>5以24km/h时速;

G.D.<5以16km/h时速,其制停距离须<5.57m.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3-5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乘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3m/s于C.D.>5以24km/h时速;

G.D.<5以10km/h时速,其刹停距离钳式<5.5mm,捏式<15m

刹停距离取5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闸把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由一体重70.0kg但全重不超过91kg之骑者在摩擦系数<0.5,斜度0.5%,风速 

<3m/s,于G.D.<5以24km/h时速,G.D.<5以16km/h时速其刹停距离须<5.57m.

刹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计算,施力点应在操纵杆尾部25mm内施力不超过80kg为准,体重每增加1.0kg可增长刹停距离0.7m.

3-6脚闸性能试验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1kg逐渐增至32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kg.

3-6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4.57m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0kg逐渐增至32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5kg.

C.V.最大齿

速比= 

FR.V.最大齿

CD=2.54*π*速比*车轮直径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9.2kg逐渐增至31.6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8.4kg,

制停距离取4次平均值,应<5.5m

3-6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15.3kg逐渐增至30.6kg,其所产生的制闸力至少须>15.3kg,

在脚踏中心点施力15.3kg,呈刹车状态15秒,重复10次,刹车系统不得损坏.

将车轮向前转动半至一圈时,沿其切线方向于脚踏施力,随着脚蹬力由10.2kg逐渐增至30.6kg,其间制闸力线性变化差异应在±

20%以内,施力达30.6kg,时刹车力须>15.3kg

制停距离取4次

平均值,应<5.5m

当施以14.3kg/km驱动扭距时其驱动与刹停间角度需<60℃

3-7 

童车脚闸性能试验

随着脚蹬力由4.5kg逐渐增加到23kg时,脚蹬力与制闸力之比应不得大于2:

1.

转向系统

4-1 

把立管插入标记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2.5倍距离.

把立管标记下端一倍直径的长度上应保持与上端同强度.

把立管插入标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60mm以上.

把立管插入标

记为一永久性标示,应距离把立管的最下端(不含乌司),至少为其直径之65mm以上

4-2 

把横管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

350mm小于700mm.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的拉脱力.

车把之旋转左右角度不得小于60℃.

车把须能承受成车506kg-cm,童车235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85kg-c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车把两末端须加覆盖物且须能承受7kg之拉脱力.

车手须能承受成车450kg-cm,童车230kg-cm之扭距(锁紧扭距不得高于167kg-m)无滑动或损坏现象.

车把两端内侧连线距离应大于450mm小于600mm.

车把两末端位置须与自行车纵向轴对称,当鞍座处于最低位置而车车把处于最高位置时,车把末端不可高出鞍座面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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