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计算机与网络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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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计算机与网络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八、市法院信息中心负责定期组织网络安全管理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学习,检查本办法实施情况。

九、本办法由市法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监督

市法院办公用电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办公场所计算机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壹、爱护单位的电脑设备,保密单位的壹切业务数据。

二、操作电脑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不得用力敲打键盘和随意开关电源;

禁止擅自更改电脑系统配置的参数、擅自开拆机箱、擅自拆卸和连接各种硬件设备。

三、计算机维护工作由壹、二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

计算机出现问题、故障或发现病毒,先由二级管理人员(各处室内勤)进行维护,当二级管理人员维护不了时,应及时通知壹级管理人员(信息中心技术员)进行维护。

如果信息中心不能解决或出现硬件问题的,由信息中心统壹联系关联技术人员维修,且进行登记。

四、办公电脑实行专人负责制,禁止无关人员上机操作电脑。

各处室单人使用的电脑由使用人负责,多人共同使用的电脑应指定专人负责。

五、禁止于电脑上安装和工作无关的软件、游戏或处理和工作无关的事务。

六、严格控制利用U盘或软盘复制电子文件的范围,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软盘、U盘、移动硬盘,严禁计算机于有病毒的情况下拷贝文件到其它单机上。

七、禁止私带个人电脑进入单位使用,携带单位的笔记本电脑外出,必须由关联处室领导审核批准。

八、根据各处室的业务做好文档的整理、归类、备份等工作。

九、应爱惜计算机,保持室内清洁,及时清扫微机桌,按规定及时做好对电脑主机、显示屏的清洁工作。

下班长时间不使用时,离开电脑前必须关闭电脑主机、显示器、外设的电源,杜绝电器火灾隐患。

十、上检察专网的电脑,未装隔离卡的电脑严禁上互联网。

十壹、使用互联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互联网的国际公约,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检察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恶意信息或淫秽色情信息。

十二、严禁于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处理检察业务材料、文件等。

十三、禁止使用黑客工具,严禁攻击和破坏网络,禁止恶意向他人传播电脑病毒。

十四、违反规定者,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规定赔偿;

造成泄密等其他严重后果的,按单位关联条例处罚;

违反国家关联法律,属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市法院信息中心工作职责

壹、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信息技术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三、协调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和防护。

四、协调全市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五、负责市院计算机的管理和维护。

六、协助市院网站的建设、更新和维护。

七、负责LED电子屏幕的使用和维护。

八、负责会议音响的使用和维护。

九、负责市院视频会议的使用和管理。

十、负责全市检察机关专线电话的管理和维护。

十壹、负责中心机房的管理和维护。

十二、负责对市院干警的信息技术培训。

市法院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壹、中心机房是本院网络的核心,除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二、中心机房设备由信息中心统壹管理,专人负责,非管理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机房内任何设备。

三、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中心机房设备的安全性和使用情况,且作好登记。

四、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删除、加密、修改文件。

五、严禁于机房内的计算机上处理办公文件。

六、严禁于机房的电源上连接使用任何和主机和网络服务器无关的电气设备。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影响机房设备安全运行的设备进入机房。

八、保持中心机房的卫生,机房内严禁抽烟。

九、下班后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关好门、窗、灯、服务器等有关设备。

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二、涉密计算机由专人保管、使用,且加密码。

三、涉密计算机保管、使用人员要熟悉国家关联规定和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且认真贯彻执行。

四、不得随意复制保密数据和扩大涉密范围,如有确需复制的数据、文件、材料,应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

五、涉密计算机严禁入互联网,和互联网要进行物理隔断。

不得插用非涉密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

六、院保密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方案、及时采取措施。

七、于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中,要按照《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销毁管理的通知》要求,涉密计算机维修、销毁,必须委托国家保密局认定的维修、销毁涉密计算机定点单位进行维修、销毁,不得私下处理销毁。

八、若违反规定发生泄密事件,将按国家关联规定进行处理,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国土资源局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土资源系统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

第三条我局计算机管理股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壹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股室、队、分局(所)负责人是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第壹责任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全面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计算机管理

第五条局机关计算机的更新周期壹般为五年,使用未满五年的计算机原则上壹律不予更新。

第六条计算机使用人要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涉密计算机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使用或物理接触涉密计算机。

第七条计算机的名称、IP地址等信息由计算机管理股统壹设定,严禁私自修改计算机的MAC地址、名称和IP地址。

第八条计算机须由计算机管理股统壹安装经国家保密管理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不得私自安装杀毒软件。

不得于涉密计算机上安装和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九条计算机使用人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每周不少于2次,发现处理不了的病毒或木马时要和计算机股联系解决。

对于壹周内连续俩次由于使用不当感染病毒或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故障的,计算机管理股将暂时断开该使用人的网络连接,以保障全局网络安全。

第十条严禁壹机俩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内网,于内网使用的计算机也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十壹条计算机使用人应对计算机设定具有壹定复杂度的密码,杜绝他人XX使用随意使用本机。

涉密计算机必须要设定BIOS密码、操作系统登录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能长于30天。

涉密机密码应由专人保管,严禁将密码转告他人。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

禁止于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计算机发生故障时,要于第壹时间向计算机管理股申报,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机箱,更换、添加计算机硬件。

涉密计算机发生硬件故障时,须送有涉密资质的公司维修;

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需要做数据恢复的,必须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关联处理;

涉密计算机更换硬盘时,须报保密部门审批备案,原硬盘交保密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计算机维修维护过程中,计算机使用人应将重要信息进行拷贝,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息丢失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需要将非涉密计算机带出单位使用时,必须征得所于股室队、分局(所)领导的同意,且告知计算机管理股。

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不得带出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计算机管理股负责计算机的升级、更新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升级、更新计算机。

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等原因需要移交计算机的,必须将计算机交计算机管理股登记后重新发放,不得私下移交计算机。

第十七条计算机申请报废工作由计算机管理股根据关联规定按程序进行,报废后的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股收回,经请示局领导后根据关联要求公开、集中处置。

第三章网络管理

第十八条局机关现有网络包含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内网俩套网络。

其中,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相连,电子政务内网接入国土资源主干网,是全盟国土资源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运行内部办公业务。

第十九条电子政务内网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盟局信息中心对全盟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内网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各旗县(市)局、计算机管理股对各旗县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内网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各接入单位负责接入网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壹条电子政务内网必须和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任何设备不能同时连接内外网。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内网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网管软件和防病毒产品须具有公安部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电子政务内网中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信息产生部门确定且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和正文分离。

处理多种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于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作业指导书,不得越权调用电子政务内网的涉密信息。

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涉密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管理股要对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等关键设备设置管理密码,密码应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能长于30天。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管理股要定期对全网进行安全检测、病毒查杀,且形成记录。

第二十七条单位互联网仅用于信息交流、发布、检索等工作用途,不得利用单位互联网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单位互联网玩游戏、聊天。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内网必须具备信息完整性校验和抗抵赖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读取、篡改、删除等,确保信息收发双方行为的真实、可信。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内网中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设备(含软件)维修、销毁时,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

维修、销毁各类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内网设备报废处理时,涉密载体必须于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计算机管理股集中销毁或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不得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四章中心机房管理

第三十壹条严格控制机房人员进出管理,非计算机管理股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外来人员须经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管理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机房作业指导书,每天均要定时检查机房环境,定期检测机房设备健康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向领导汇报,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三条要保持机房整洁,定期清扫机房,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门窗必须保持密封,防止外来粉尘污染。

机房内禁止放置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机房内严禁烟火,外来人员不得将手提包等物品带入机房,不得将机房用品及数据资料带出机房。

第三十五条机房工作人员须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禁止将机房内的电源引出挪做他用,确保机房安全。

第三十六条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线路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第三十八条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

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

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

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条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壹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违反《保密法》、《治安管理条例》或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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