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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

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

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篇二:

因为劳务派遣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解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因为劳务派遣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解决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篇三:

劳务派遣协议(修订版)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劳务派遣合作。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理、协商、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在同工同酬及依法参加工会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条甲乙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变更、注销或单位停业、关闭、迁址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服务项目等变化时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乙方移交给甲方的与乙方不存在任何纠纷的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备案手续。

  第四条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每月提供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核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甲方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转存和管理个人档案。

  第六条甲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待遇状况等有监督、检查的权利,以保障甲、乙双方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原则上由乙方根据用工需求自主招收且自主使用,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并将他们的表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甲方反馈和沟通。

  第八条乙方应结合单位实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纪律、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九条乙方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岗位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相关依据。

  第十条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在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乙方对其工作岗位可做相应调整或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但调整后的岗位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负责收集被劳务派遣劳动者办理招工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转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负责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前相关事宜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按乙方规定加班的,乙方应安排被派遣劳动者调休或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乙双方均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第十七条乙方增加编制外用工必须先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于每月15日前将增减变化情况通知甲方,甲方按批准的名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减少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甲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异议,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应对。

  第十九条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由甲方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的病假、事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均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负责女工生育保险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待遇相关手续。

乙方负责支付因工伤所需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应负责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善后工作,乙方可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直接打入乙方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或死亡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被派遣劳动者故意自伤、打架斗殴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残、致死的,甲、乙双方不承担

  任何费用。

由甲方处理善后事宜,乙方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在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员工本人须持有有关证件,由乙方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甲方每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当月各项费用明细发送至乙方,乙方每月20日前按明细金额将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费足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必须体现乙方全称)或以支票形式支付。

甲方确认费用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项目设代收保险费、代理费),由乙方到甲方处取回。

  第二十六条甲方社会保险采取并户管理模式,社会保险费明细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后保留两位小数,乙方应缴纳社保费总数与明细列表合计数略有差别时,甲方有权在一元范围内自主调剂。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派遣到乙方后,被派遣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由乙方根据其岗位、技能、工时等情况确定,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乙方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八条乙方可自行与派遣员工协商并确定工资、福利(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工资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乙方按每人每月五十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甲方劳务派遣管理费(另有约定的双方应作出书面备忘录或书面确定文件)。

  第三十条医保卡(社保卡)工本费由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承担,由乙方统一交费取卡,取卡时被派遣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医保卡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医保卡交乙方保管。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提出变更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

单方擅自改变协议内容属违约,违约方应按当月应结算劳务派遣管理费的1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如不按期与甲方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管理费等应付费用,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加收应收费用1%的违约金,乙方所在社保账户因跨月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负担。

因甲方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

  第三十三条如因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未按规定操作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向除被派遣劳动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内容为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淄博市仲裁委员会周村分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四: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

  劳务派遣纠纷明年将集中爆发人大建议完善制度XX-12-2603:

30:

13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点击查看评论共101条黑马推荐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是本轮金融危机形势下暴露出的新问题,而此类纠纷“可能会在缓冲期后集中出现,有可能成为案件数量整体增长的主要方面”。

  从今年1月1日实施至今将近一年的《劳动合同法》,昨日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检阅”,检查认为成效积极。

但是,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不规范在内的问题,也被指出应尽快解决。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他指出,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千方百计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华建敏建议,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按照到XX年底在全国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尽早做到省内劳动者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接续,并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本部分全国统筹。

同时,要抓紧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

劳动争议案激增

  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

  在今年正式检查之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组织调研组到6个省区市进行了前期调研,并会同全国总工会对部分省市100多家企业的3万多名劳动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9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实施该法的情况汇报。

  随后,检查组分3个小组,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赴山东、福建、江苏、辽宁、陕西和广东进行了实地检查。

其间,检查组到18个城市30多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实地调查,召开了近20次有职工、企业家、工会和基层执法人员参加的各类座谈会。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法律实施进展不平衡和相关配套法规、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华建敏在报告中指出。

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凸显了几大问题,一是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

二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三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

四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报告显示,10月份以来,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一些新情况和问题。

检查中,有的地方对《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问题,华建敏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作出司法解释。

  其实部分问题已经在一些基层法院引起关注。

北京市一位区法院的法官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今年由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增长了100%,“明年应该还会增长,因为实体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会有一个缓冲期。

  劳务派遣受关注

  上述法官表示,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是本轮金融危机形势下暴露出的新问题,而此类纠纷“可能会在缓冲期后集中出现,有可能成为案件数量整体增长的主要方面”。

  之前不久一直受各界高度关注的“可口可乐非法用工事件”涉及的焦点问题之一,就在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全国总工会社会保障部部长李守镇在回应该事件时表示,对此也在密切关注中。

  上述法官认为,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甚清晰,导致现实中劳务派遣相关制度缺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缺少足够的应对策略和方法。

“加之这类案件在正常经济状态下很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刚接近一年”,因此,该法院目前的工作重心之一就是研究劳务派遣纠纷案的审理对策。

  就劳务派遣问题,华建敏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单位,继续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研究,“提出既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又避免用人单位借以规避法定职责,损害被派遣人员权益的具体办法。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对劳务派遣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

  上述法官认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外资企业裁员等举措,势必带来明年集中的劳务派遣纠纷案,要处理好这类案件,一方面需要国家更高层面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或指导意见;

另一方面也需要基层法院法官结合《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等,尽早准备。

  劳务派遣纠纷员工该告谁?

  XX-8-319:

49:

32出处:

名城苏州

  受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就职用人单位试工期被称不合格又被退了回来

  昨天,虎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派遣纠纷。

市民周先生被当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到某用人单位工作。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周先生退回了

  人办资源公司。

周先生想不通,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然而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周先生维权找错了对象。

律师说,眼下劳务派遣纠纷多发,但除了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劳动部规章以外.目前如何处理劳务派遣纠纷尚“无法可依”,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有效解决这一困境。

  劳务派遣引发纠纷

  去年3月28日,新航公司与新狮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新狮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新狮公司向新航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内容为:

“新狮公司根据新航公司用工要求进行招工;

新狮公司代为发放职工工资、代缴职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相关商业保险;

新航公司在每月的20日前后,将职工工资付给新狮公司。

新狮公司代职工交纳的相关保险费用都由新航公司方承担。

新航公司每月支付新狮公司劳务服务费每人每月45元。

协议期限为XX年4月1日至XX年3月31日。

  去年lO月20日,周先生与新狮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新狮公司把周先生派往新航公司工作。

去年12月14日,就在试用期内.新航公司向新狮公司开具《派遣员工退工通知书》,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周先生退回新狮公司。

当天,新狮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意新航公司提前解除合同,但周先生没有在这份证明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周先生对此不服,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新航公司向自己作出补偿。

一份合同冒出两个版本?

  有关部门调查后意外地发现,周先生手里的《劳动合同书》和新航公司手里的《劳动合同书》内容并不一致。

  《劳动合同书》是去年lO月20日,新狮公司与周先生就周先生赴新航公司处工作事宜签订的。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周先生与新航公司各拿一份,按说两份《劳动合同书》上的内容应该是一致的。

然而,在新航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显示:

周先生“岗位”一栏为空白。

但是,周先生手持的劳动合同书显示:

“岗位”一栏内容为:

“主管,月薪4000元。

  此后,劳动仲裁委作出了有利于周先生的裁决:

新航公司支付周先生工资7200元(已支付3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

  面对劳动部门的裁决。

新航公司显然无法接受,就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双方无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新航公司认为:

该公司只是与新狮公司存在人员派遣关系。

周先生与新

  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新狮公司派遣到新航公司工作。

所以,周先生与新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新航公司无需支付工资4200元及经济补偿金4000元。

  而周先生则辩解说.自己是被新狮公司派到新航公司工作的,当然与新航公司有劳动关系,而与新狮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查明:

周先生确实是受新狮公司的委派,向新航公司提供劳务的,据此,法院判决新航公司与周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告错了人可能维不了权

  对此案件,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l0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

以派遣单位为被告:

”也就是说,周先生打官司,应当告新狮公司,或者以新狮公司和新航公司为共同被告。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告错了对象,周先生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维权的窘境。

”赵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于劳动争议发生60日内,首先必须申请劳动仲裁.不服裁决才能向法院起诉。

现在周先生打输了官司后.既无法从新航公司那里拿到工资和补偿金,也因为远远超过了申请仲裁的60天时效,而无法向新狮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

  劳动派遣纠纷非常普遍

  赵胜律师说: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

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

这一用工形式,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使其减少许多义务,降低用人成本,不用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和解雇补偿金,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因而越来越多地被用人单位所采用。

但是在现阶段的劳务派遣实践中,关于劳务派遣者的工资、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社会待遇等问题,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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