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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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 商品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之间的关系。
(一)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
具有实物形态,能够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有形资产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
有形动产、不动产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按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
有形动产≠流动资产;不动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能够给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我国现在的流转税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到的资产是有形动产。
(二)劳务
分为两类: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劳务。
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关系
整个图形代表我国商品和劳务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有形动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剩余的部分即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要征收营业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少数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次消费税。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增值税的概念(了解)
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掌握)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类型
用途
税务处理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举例:
王府井百货大楼在销售电脑的时候,送货上门,电脑属于有形动产,应征收增值税;送货上门属于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这一行为涉及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税务处理——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应用举例:
(1)国美电器销售电器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电通讯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同时销售手机,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了解)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掌握)
1.烟;具体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四、消费税的税率(无须记具体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征税方式
范围
复合征税
卷烟、白酒
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
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形: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重点掌握)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那么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而言,其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注意:
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计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注意:
(1)该组成计税价格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财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
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公式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消费税税率)
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掌握)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该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采用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消费税采取一次课征制。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消费税的缴纳(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属地主义原则。
第三节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了解)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营业税。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
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一)“境内”的含义(110页,已经过时)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指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
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四、税率
营业税实行分行业比例税率。
可归为三类:
1.税率为3%的: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2.税率为5%的: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娱乐业,税率为5~20%。
但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掌握)
(一)一般规定
营业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时,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折扣。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分行业的计税依据
1.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
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劳务
计税依据的规定
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
所安装设备的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已经过时)
分包工程
(差额计税)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建行为
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
不纳税;
自建房屋后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或无偿赠送的——自建行为:
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营业税成本利润率)÷(1-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
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包括结算罚款、加息、罚息。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转贴现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融资租赁业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其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4.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即差额或收益额确定的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额。
5.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即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收视费:
由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注意特殊规定:
(1)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境内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营业额也允许扣除支付给接团企业的费用。
旅游业,以全部收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交通、门票和其它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给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8.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9.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视同销售建筑物,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4)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投资入股为名,实际是以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额提成方式取得报酬的,属于普通的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就其取得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征税。
(5)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营业额。
(6)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掌握)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七、营业税的缴纳(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索取营业额的当天,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索取营业额的当天。
3.了解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了解金融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建筑业
应税劳务发生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
其他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