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执法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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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执法职责
一、执法主体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二、执法依据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国家主席令
第7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国家主席令
第88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6.29
国家主席令
第4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国家主席令
第34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6.10
国务院令
第3号
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3.22
国务院令
第7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8.1
国务院令
第120号
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2.21
国务院令
第460号
9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1999.4.2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10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6.5.1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11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
1997.12.26
水利部令第8号
12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盘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0
盘政办通[2005]61号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渔业养殖许可证发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养殖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3、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审批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4、水产苗种的生产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5、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7、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开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2、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开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3、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业治理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4、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或者停止养殖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养殖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5、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7、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8、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0、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
1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3、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土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土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6、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7、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畜禽养殖场;旅游、露营、野炊;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
(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附: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旅游、露营、野炊;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8、在三级保护区内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19、在三级保护区内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附:
《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科
执法岗位职数:
2人
(三)行政确认(共1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部门参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盘龙区水务局水务科
执法岗位职数:
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