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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

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第三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策协调、政令发布、问题处理机制:

建立专业培训制度,以例会、主题研讨、客户见面会等形式,高效灵活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以请专家、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广告团队的专业训练,应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四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成立由分管台领导、纪检、广告管理中心组成的“广告经营仲裁领导小组”,以广告管理中心为总协调,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维护好全台广告经营秩序。

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第五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各频道广告资源归台所有,由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划管理,频道负责经营使用。

第六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可经营性资源优化与调配,统一进行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形成经营资源差异性定位,规避恶性竞争和资源使用同质化。

广告管理中心对全台各频道广告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管理职能,对超时、多占及挪用侵占资源的,中心有权协调处理。

第七条各频道广告资源规划以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为标准,每天广告播出量不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每小时广告播出时间不超过12分钟;

黄金时间每小时播出广告量不得超过节目总量的15%。

如遇特殊情况超量播出,需报广告管理中心并经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八条广播电视各频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实行多元化广告代理制模式。

如实行整频广告代理,必须提交完整的可行性运营评估方案,报台党委研究批准,方可实施。

凡整频代理频道,其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代理频道广告任务在合同约定期内,年均增幅不低于20%。

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第九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拥有审核、决定权。

广告价格原则上保持每年递增。

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各频道广告价格表及媒介手册印制成品需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存档。

第一十条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一十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各频道广告销售折扣,均应在年度统一阶梯刊例价格的基础上,广播各频道一律不低于4折;

电视各频道年度广告产品销售折扣或阶段性折扣调整,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定,经主管台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频道(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折扣,不得擅自降低销售。

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第一十二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对所属各频道广告合同实行统一管理。

广告签约合同分为“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和“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两大类别,各频道须使用广告管理中心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第一十三条全台各频道将统一启用计算机广告签约管理系统,投放广告的企业、公司,需经系统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合同签订。

广告管理中心对广告签约系统实施集中化管理,各频道所有签订的广告合同须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私自设立广告签约管理系统。

第一十四条合同签约管理:

1)签订广告合同或广告协议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

专题广告、联办节目、大型活动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2)严谨签约制度,凡代理我台频道广告业务的各企业、广告公司,应向频道完整提交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质、资料;

如法人委托公司工作人员签约的,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加盖公章)。

频道负责资质审核,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3)对必须提交广告批文的医疗、药品等广告,相关频道应在广告播出前连同合同一起提交广告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无审批文件或审批文件已经过期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要求频道拒签或停播该广告。

4)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所有正式签约合同,必须统一加盖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广播、电视“广告合同专用章”印章,且加盖签约双方合同印章方可生效。

5)因代理公司或客户在省外,造成频道无法及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合同原件的,应在传真件接收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送交广告管理中心。

对于签订全年投放合同,按月下单的客户,可由对方出具“传真件认定说明”,明确企业同频道签约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6)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合同。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批准。

第一十五条合同变更管理:

1)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

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报广告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第一十六条合同文本管理:

1)所有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2)各类广告发布合同(一式五联),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3)广告发布合同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所有作废的广告发布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告管理中心集中处理。

无争议的广告发布合同留存期为5年。

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第一十七条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执行统一编排播出管理。

电视广告待技术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广告管理中心统一串编播出管理系统。

第一十八条广告编排人员应严格对照广告播出串联单,核实播出日期、段位、长度、广告内容、广告版本等准确无误后进行精准编排,不得随意增减广告,严禁无合同上单播出。

第一十九条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应提前报请广告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同时,频道应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并协商好广告调整播出方式。

第二十条广告编排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广告编排的科学、合理,保证广告播出的流畅,将不适宜连播的广告内容合理分隔播出。

第二十一条广告编排人员串编广告素材时,应按照播出要求审核广告画面质量、规范广告播出声音标准,保证播出的广告面画清晰、音量标准、内容准确没有遗漏。

所有音视频内容必须经业务前期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发送至广告编排人员上单录入。

第二十二条频道不得在节目中私自安排软性商业宣传的内容,因特殊节目形态的需要,确需涉及商业信息的,频道应向广告管理中心提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播出内容不得同时包含客户名称、地址、电话、价格等两项以上(含两项)的商业信息。

第二十三条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除有协议特殊约定外,均应按照“错(漏)一补一”的原则,双方确认补播排期,并给予相同价值补播。

对人为造成的错播、压播、多播、漏播,广告管理中心给予频道警告,对年度内错、漏播累计三次以上的频道,处以合同单价三倍的罚款,并计入年度绩效考量。

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第二十四条广告监听/监看是统一播出监管的重要环节,广告管理中心以监播系统常规性自动收录和人工阶段性、针对性监听监看相结合,负责对全台各频道的广告播出情况实施全程监播。

第二十五条广告管理中心将监播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内容、错漏播情况、广告超时等问题,在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整改的同时,每月汇总形成书面《月度广告监播报告》,上报台领导,并抄送相关频道经营部门,纳入频道绩效奖惩考核。

第六节统一数据及营销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广告管理中心对各类经营数据统一管理、集中发布。

广告经营数据统计与管理是为了准确把握全台可经营性广告资源的使用效率及市场占有率、各频道专业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代理渠道的开发整合运营效率、广告产品贡献率和价格体系的竞争力等,为全台广告经营战略制定、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营销策略规划和绩效考核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各类经营数据的计量标准和核对方法,依据各经营部门提供的合同信息,收集、分类、分析经营数据信息,建立精准、细化的经营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第二十八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各频道以专业资源为经营突破点的经营定位,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目标达标的过程分析、管理,及时为频道营销策略的制定、修正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频道经营指标实行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依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和各类“代理协议”,由广告管理中心对各频道每月到款额及累计到款额,定期与台财务资产部对账;

对代理公司实行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考核管理、统一奖励结算。

第三十一条代理费返还额度,实行单单计量、定期核算,按照公司进款的实际额度和相对应的代理费奖励政策,按约定及时结算。

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资产部凭广告管理中心盖章的《代理费结算清单》及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返还代理费。

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营销支持:

广告管理中心配合频道实现代理指标,为代理公司提供营销服务,帮助代理公司提高经营能力。

第三十三条客服支持:

针对客户及代理公司需求,协助开发行业重点客户,配合频道对VIP客户实施增值服务。

第三十四条绩效管理:

广告管理中心对代理公司定期进行到款核算、代理额度计算、代理费返还等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协调服务:

广告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类代理公司及客户投诉,并组织协调、反馈、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频道与企业、广告公司签订每份广告合同,一经播出,广告管理中心即视为应收款,纳入该频道到款统计。

第三十七条全台各频道广告经营收入,必须汇入台财务指定帐户。

第三十八条广告管理中心每月依据广告合同的付款约定,准确统计广告欠款客户名单,与台财务资产部当月广告费到款核对,督促各频道对欠款的追收。

第三十九条广告管理中心按季度统计清理一次广告费欠款,并将各频道欠款情况、追收欠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台财务资产部。

第四十条广告管理中心对欠款客户、公司可实行联动机制。

在一个频道针对欠款的企业、公司未还清已欠广告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该企业、公司在其他频道签约播出。

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频道原则上不允许以抵顶置换形式结算广告费,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广告资源置换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抵顶广告费的,必须报广告管理中心,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抵顶或置换资源不计入频道广告创收指标。

第四十二条因频道、栏目广告资源等宣传推广,确需同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资源抵顶互换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广告管理中心进行核准,报台领导批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客户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支付广告费,需以实物抵顶的,经广告管理中心核实,报台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引进含有广告的节目、广播剧、电视剧,须报广告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台领导批准。

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第四十五条广告管理中心作为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广告内容,防止违法、违规广告的发布是其主要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频道必须严格依法审核广告播出内容,所有播出广告须由频道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台内通报或扣发奖金。

第四十七条广告管理中心在接到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广告整改通知后,及时要求频道认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对于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广告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频道停播该广告,并向全台通报,扣发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

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第四十八条广告管理中心受山东广播电视台委托制定各频道广告创收奖惩政策,年度奖惩政策经台领导审批后,由台财务资产部负责兑现执行。

第四十九条广告管理中心根据各频道广告创收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年度调整制定针对全台各频道负责人、广告部主任、广告经营人员的具体奖惩标准。

第五十条各频道专职广告人员的界定,依据台人力资源部核定的各频道广告部工作人员为准。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对《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广播电视台

2011年11月

2012年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

第一章经营管理定位根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广告经营,将继续围绕“调结构、促发展”的转型定位,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

充分发挥广告管理中心的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以强化统一管理为前提,以加大品牌广告经营为核心,积极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和媒体资源,着力提升各频道经营资源的专业价值,促进广播广告结构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向经营管理要效益、向专业性资源要效益、向品牌广告市场要效益”的经营目标。

第二章广告类别界定

一、A类广告:

健康专题广告

指医疗行业(包括医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每次播出时长5分钟以上(含5分钟)的健康专题广告。

二、B类广告:

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上的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B1:

收藏、礼品——纪念品、收藏品、礼品广播直销专题广告。

B2:

广播购物——生活消费品广播直销、团购等专题广告。

B3:

加盟连锁——各类企业加盟连锁广播招商直销专题广告。

三、C类广告:

C1:

常规品牌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在2分钟以下(含2分钟)的广告。

C1广告具体的发布形式,按频道价目表分为四类:

标版广告、套播广告、段位广告、栏目赞助广告(栏目冠名或特约播出广告)。

C2:

品牌专题、品牌联办节目广告

指每次播出时长2分钟以上(不含2分钟)的商业专题广告,或以栏目形式出现,并在栏目定位和内容中含有对具体单位进行产品、形象及相关业务宣传推广等商业性质的广告。

医疗、医药类品牌专题广告,播出时长不可超过5分钟。

C3:

活动广告

指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主办,或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协办、承办的各类广播活动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包括由活动衍生的直、录播收益及各类推广、宣传所投放的广告收益,以及没有使用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媒体时间资源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对于目前尚未完善、清晰的广告类别界定,以及今后新的广告类别界定,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拥有最终解释权和政策制定权。

第三章广告代理模式界定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八个广播频道(新闻、经济、交通、文艺、生活、乡村、音乐、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多元化广告代理模式。

一、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新闻频道、音乐频道、文艺频道、体育休闲频道推行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制。

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品牌广告业务。

二、行业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广告资源按照行业划分,设定行业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频道与中标的行业代理公司签署《2012年度行业广告代理协议》。

中标公司拥有在协议频道中标行业的年度广告经营权。

三、综合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交通频道、经济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将未被行业代理的行业,实行综合广告代理制。

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必须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签署《山东广播电视台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可在年度内随时签约,确立代理权益。

未签署《2012年度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协议》的广告公司,不享受代理政策。

四、类别广告代理制: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资源按照频道广告类别划分,设定广告类别指标,推行广告类别代理制。

代理公司在协议期内独家代理经营协议频道的类别广告。

代理公司按照所签署的各类“代理协议”,在严格按照《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履约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的广告代理政策。

第四章广告运营管理规定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对所属各广播频道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类别广告代理公司、行业广告代理公司和综合广告代理公司,实行统一运营管理。

各经营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本规定与各类代理契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广播广告合同管理

一、广告发布合同分类及签约原则

2012年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划分为五类,并统一使用与山东广播电视台财务账户相对应的“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合同专用章”印鉴。

1.《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行业代理范畴的广告,山东广播电视台只与该行业的中标公司签订《广播广告行业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2.《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属于非行业代理范畴的广告,我台只与综合代理公司签订《广播广告综合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签订的合同,我台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3.《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公司发布广告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独家代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与该公司签订《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类别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时,我台广告管理中心依据《广播广告类别代理发布合同》审核发布,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签约原则:

凡在我台广播经济频道、交通频道、生活频道、乡村频道发布广播直销专题广告的,需签订《广播广告直销专题发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二、广告发布合同管理:

1.合同签约管理

7)签订广告合同前,代理公司应向相关广播频道确认广告形式及发布时段;

专题广告、联办节目须提前向频道提交申报,经频道与广告管理中心评估、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

8)合同项目(包括客户名称、播出形式、广告长度、单价、次数、刊例费用、实收费用等)必须逐项完整填写。

9)行业代理、综合代理、类别代理广告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频道初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

10)《广播广告品牌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实行二级审核制,广播广告运营管理科初审签字,再由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无误后,统一编排播出。

11)原则上不允许签署跨年度广告发布合同。

2.合同变更管理

1)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盖章后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不得做任何更改。

如因特殊原因须对合同进行变更,造成合同金额变化时,代理公司必须出具由客户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频道填写《广播广告变更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经确认后,方可终止原合同,并另行签订新合同。

2)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提前终止,代理公司应于终止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频道,频道确认后,填写《广播广告停播通知单》,并注明变更原因,报广告管理中心,经批复后方可终止原合同。

3.合同文本管理

1)所有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由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管理。

2)各类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相关部门分别各执一联。

所有作废的广告合同,不得撕毁或丢弃,必须交回广播广告监审科集中处理。

第二节广告产品、价格及折扣管理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的年度广告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由频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广告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频道及各类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对产品体系和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增减,须报广告管理中心评估批复后方可执行。

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各广播频道广告发布最低折扣统一为刊例价的4折。

第三节广告审核、编排、播出、监听管理

一、统一广告审核管理:

1.频道负责审核所有行业代理、综合代理和类别代理的“广播广告发布合同”、《广播广告播出信息单》、《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及广告音频文件,确认音频质量、版本时长和广告内容无误并签字后,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广播广告监审科终审。

如广告超时、内容违规,频道应立即通知代理公司,由此而造成的延迟播出责任,我台不予承担。

2.医药行业品牌广告的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实行代理公司初审、频道复审、广告管理中心终审的“三级审核制”。

频道分管负责人必须审核广告批文、广告文案和音频文件,并在《广播广告播出内容审核单》上确认签字,否则广告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二、统一广告编排管理:

1.广告播出由广播广告监审科按广告合同统一上单,定时自动播出,频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播广告。

2.频道因节目变动或特殊直播活动需调整原广告播出编排,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广播广告监审科调整编排。

3.所有广告合同从签订到播出需留出至少2个工作日报审、录入、编排。

4.跳播广告根据广告价格表加收广告款;

同一广告产品同一天的不同段位播出不同版本的,根据广告价格表“跳播广告”的规定加收广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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