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装卷顺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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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查前的准备。

(1)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2)熟悉材料。

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

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

同时认真学习研究相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3)制定调查方案。

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4)明确工作任务。

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2、实施调查

(1)宣布立案决定。

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退休等。

(2)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的证据等。

A、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

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B、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

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

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C、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

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D、被调查人的陈述。

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E、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结论。

(3)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

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A、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B、认真拟定询问提纲。

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C、掌握谈话技巧,控制谈话节奏,即时调整谈话思路。

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

启发思维,帮助回忆;

交待政策,讲明责任;

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4)询问被调查人

A、要把握询问时机。

B、要选派适当人员。

C、树立自我形象。

D、采用适当方法。

F、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E、如实做好笔录。

(5)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停职检查。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两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

第四,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要全面审核调查材料,综合分析案情,认定错误事实,制作错误事实材料并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

对于有阅读能力的,把错误事实材料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

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

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

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

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

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

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

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

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

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

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制作错误事实材料的要求:

①错误事实材料的文字要精练准确;

②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分别说明每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

③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

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

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

⑥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写入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

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

4、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文字要精练。

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工作简历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3)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

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

(4)对调查的其他问题的说明。

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和调查的其他问题也应交待清楚,逐个说明情况。

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5)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

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6)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

(7)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应写明处理建议,提出处理建议的依据。

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反映。

调查报告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8)调查报告形成后,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5、召开有关会议

案件检查终结移送审理之前要召开有关的会议,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党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县监察局处分违纪干部须经违纪干部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县直纪委及乡镇纪委处分违纪党员须经违纪党员所在支部、总支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在处分处理违纪党员、干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都要纳入案件检查材料,一并移送审理部门(人员)归档;

(5)、支部大会讨论给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允许其发表意见或进行申辩,如本人拒不参加会议,可做弃权论。

(6)相关会议按以下方法进行:

①宣读关于违纪人员的错误事实材料;

召开支部以上会议需同时宣读下一级的报告材料;

②结合违纪事实,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学习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③各参会人员依照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党政纪律规定,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④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形成会议决议;

6、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7、案件检查的方式:

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8、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1)、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2)、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3)、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

(4)、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5)、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转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6)、对真实署名的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四)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范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范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范围内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

先讲什么叫初核?

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

凡是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核者除外)。

初核的主要任务是: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必须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

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

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

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盖章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

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

准备要充分。

有两个地点不能选:

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

谈话时首先让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

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

并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三、案件立案

立案: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立案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

我们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

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

二是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

经过初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

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

立案案件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

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

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

2人以上。

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

需要查清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

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

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实施调查。

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字眼。

你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为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

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

比如:

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的一种)。

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

绝大多数贿赂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

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

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

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夸大。

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

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缩小。

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

是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会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

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

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成为人证。

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

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在询问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

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哪些权力):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双规”。

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只能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

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批准后就可以实施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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