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109563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PPT 页数:52 大小: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6页
第6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7页
第7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8页
第8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9页
第9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0页
第10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1页
第11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2页
第12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3页
第13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4页
第14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5页
第15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6页
第16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7页
第17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8页
第18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19页
第19页 / 共52页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_第20页
第20页 / 共52页
亲,该文档总共5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5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法专题培训(2015).ppt

模板的使用,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婚姻法专题讲座,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一、概述,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亲属的分类:

配偶。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具有了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收养和婚姻是拟制血亲产生的原因。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不包括配偶。

包括:

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我国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

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即近亲属。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分类:

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是亲系的基本。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父系本位,重父系亲而轻母系亲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重轻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男尊女卑,重男系亲而轻女系亲的。

宗亲,兼具父系亲和男系亲的性质。

外亲、妻亲等相对于宗亲而言,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次要的、从属的地位。

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会有交叉,如姑表。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行辈,又称辈行或辈分,它不同于亲系,是按照亲属的世代采划分的。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

长辈亲属(尊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

需注意:

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

我国,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是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从所指的亲属往上数至同源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两边所有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中国古代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丧服的差别来区分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服重则亲近,服轻则亲远。

丧服分为5等。

即斩衰,三年之服;齐衰,期年之服;小功,九月之服;大功,五月之服;缌麻,三月之服。

一、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的条件,即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法定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禁止条件有两种: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

二、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二、结婚,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二、结婚,无效婚姻: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包括: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无效婚姻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予以确认。

二、结婚,【单选】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结婚,【单选】以下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A.重婚B.直系血亲之间结婚C.未到法定婚龄结婚D.因胁迫结婚.,二、结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结婚,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家庭关系,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家庭关系,【单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C.双方实际取得住房补贴D.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三、家庭关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三、家庭关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家庭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家庭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家庭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三、家庭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家庭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四、离婚,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离婚,感情破裂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离婚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

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四、离婚,离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离婚后,夫妻关系消灭,男女各自可以另行结婚;姻亲关系消灭;血亲关系不消灭。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四、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离婚,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离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财产分割与再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