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原创司考三大诉讼法详细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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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公[安]、检、法、司现职人员、执业律师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
●被开除公职的
审判委员会:
抗分响死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同行诉
口决:
审计有益健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无勘验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比记忆仲裁中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同民诉第2点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同民诉第3点
5、审、检、侦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一违反就应回避)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审理(发回重审、调职、同事阶段的前后程序)
回避事由的证明
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的,应提供证明。
其他回避事由只需要说明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
辩护人、代理人无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申请回避的方式
书面或口头
公权力机关只能是书面形式
申请回避时间
1、一般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任何阶段
回避法律效果
1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2审判员回避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绝对不重来。
(区别仲裁)
仲裁回避法律效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1无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由合议庭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
侦查阶段程序不停止,其他阶段停止。
3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权
同民诉
1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
审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陪审员)回避:
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翻/鉴/堪):
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
审委会决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正职)回避:
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回避: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检察院,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4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
法院院长决定(谁聘请谁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用“决定”方式作出。
2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有法定理由的回避,被回避人员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原则公开审判
例外情形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同民诉绝对不公开情况
1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才可以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宣判一律公开;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对比:
仲裁程序
1原则:
不公开开庭审理
2例外: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3开庭:
●原则: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例外: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14-16周岁,一律不公开
3)16-18周岁,一般不公开。
若要公开,必须经院长批准。
4)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不公开
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绝对不公开
两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三大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调解结案的
最高院的判决,立即生效
两审终审的死刑案件,不立即生效[死刑复核程序]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1基层法院:
一审行政诉讼
2中院一审:
●被告高级:
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物权登记除外]
●被告特殊:
中央专利/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
●人数众多:
重大共同、集团诉讼
●涉外因素:
重大涉港、澳、台、外国案件[含国院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部分反补贴案件]
3高院一审: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向高院起诉,中院受理是基于高院的指定管辖
4最高院一审: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与行政诉讼相同
1基层法院:
普通诉讼、非讼、特别程序
2中院一审: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
1)海事海商
2)专利纠纷
3)著作权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4)商标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7)重大涉港、澳、台
8)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案件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口诀:
港商(在)虚海专著育(域)种(仲)
3高院一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4最高院一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
●上级可审下级管辖案件
●下级不能审上级管辖案件
●数罪就高不就低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的
●外国人犯罪(公诉、自诉)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还有专门管辖、特殊案件的管辖[漏罪/新罪的管辖],需要记忆,看讲义,在此不列明了。
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管辖:
●一般案件
●复议维持案件
2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
●复议改变案件
{改变行为结果、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3原、被告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原则: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被告就原告
2特殊地域管辖(民诉22-34条)
3专属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犯罪行为发生地—预备地、结果地、实行行为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管辖为辅;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是指行为发生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挥霍地不算]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指定管辖[本辖区内,不违背级别管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层层上报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
最先受理法院
其他管辖
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1一审诉前财产保全: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依申请
[15天内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管辖]
二审诉前财产保全:
由一审法院裁决
依申请或依职权
解除保全主体:
保全措施法院或上级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
被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3代位权诉讼: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
4撤销权诉讼: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
对比记忆:
仲裁中的财产、证据保全:
仲裁中保全,均依申请
财产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
中院管辖
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中院
仲裁裁决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1、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伤重遗信入伪知
+轻伤害[刑法三四章罪名,判3年以下的]
处理:
●没有证据,法院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认为被告人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条件: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侵犯人身、财产权的案件
●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即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9章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7种犯罪:
双非双暴破刑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掌握特殊几个罪:
涉税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证罪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主体:
被告(有独三、无独三没有异议权)
对象:
一审中地域、级别管辖
时间:
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
1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2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3下级法院报请上级处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决定由原法院管
4上级认为不下级不宜管: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证据种类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2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
1同行诉
2同行诉
3现场笔录
2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偷录的录音录像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可以认可。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解除外]。
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
原告举证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在依申请行为中证明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例外:
依职权、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原告无法证明}
●证明遭受损害的事实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举证时限:
1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举证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2被告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在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因正当理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生10日举证[仍是10天]
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取证、质证、认证的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特有的,见讲义。
1当事人协商一致时:
应经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时:
不小于30天,双方同意除外
3延长:
举证期限申请延长,经法院准许。
再次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
公诉:
检察院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自诉: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新证据”判断
1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仍无法举证。
提出时间:
开庭前或开庭审时
二审“新证据”判断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一审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允许。
二审中又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允许并调取的证据。
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审前或开庭审时提出。
不需要开庭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再审“新证据”判断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强制措施
目的:
为调查、预防、征用而强制
类型:
●对人:
强制扣留、隔离、疏散
●对物:
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
强制隔离、查封
特征:
非惩罚性
救济:
可起诉,可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
划拨、收缴、拍卖
有时带惩罚性
●执行有错,起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空有错:
起诉内容
1训诫
2责令退出法庭
3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被告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
◆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
◆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次数:
经2次传票传唤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
●发拘传票
4罚款:
个人1万以下单位1—30万
5拘留:
15日以下
345措施均由院长批准,用决定书
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102条
●适用主体:
公检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
预防
●法定性:
时间上临时性
一、拘传—12小时
1对象:
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程序:
负责人批准;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2人执行;
辖区以外的执行—应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拘传、传唤都不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12个月
1适用情形:
见讲义
2方式:
人保[罚款时1000至2万]
财保[1000元以上,没收保证金不能提行政诉讼,刑事司法行为,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期间:
12个月[三机关分别计算]
三、监视居住—6个月
四、拘留—10/10至14/最长37天
1适用条件: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决定[2种情形检察院也可决定],公安执行,双24小时—谁决定/谁通知/谁讯问
3人大代表的拘留:
●县级以上:
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分子—先报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后拘留。
●乡镇代表:
先拘留,后报告。
4异地拘留应通知,异地公安应协助
五、逮捕
内容多见讲义
注意刑事诉讼规则93/94条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
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期间顺延
对原告与被告区别对待
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需要当事人申请
申请时间: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条件同民诉
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当事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限的计算!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受理:
●收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不能定夺的先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不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在10日内可上诉。
●不立案也不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受而不理:
●移送管辖:
无管辖权时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移转管辖:
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级法院移转管辖权,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转移。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天前提供证据;
3天先期公布案由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查明当事人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撤诉
同民诉
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1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法院审查撤诉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根据公诉人的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在补侦期限内未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1宣判前,自诉人自愿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2自诉人经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次为限],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自行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自愿撤诉、不愿撤诉的情形,见讲义。
1原告(有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撤诉后的处理
1又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予受理。
2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1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2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撤诉并经法院准许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案件,无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3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如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4自诉人是2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5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规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审理。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5辨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准许
6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法院指定只能是律师}。
7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