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原创司考三大诉讼法详细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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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公[安]、检、法、司现职人员、执业律师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分故意/过失]

●被开除公职的

审判委员会:

抗分响死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同行诉

口决:

审计有益健康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无勘验人)

回避事由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比记忆仲裁中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同民诉第2点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同民诉第3点

5、审、检、侦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一违反就应回避)

6、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本案审理(发回重审、调职、同事阶段的前后程序)

回避事由的证明

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的,应提供证明。

其他回避事由只需要说明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

辩护人、代理人无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申请回避的方式

书面或口头

公权力机关只能是书面形式

申请回避时间

1、一般开始审理时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任何阶段

回避法律效果

1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

2审判员回避后,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绝对不重来。

(区别仲裁)

仲裁回避法律效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1无法定理由申请回避的,由合议庭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

侦查阶段程序不停止,其他阶段停止。

3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效力待定—由有回避决定权的人或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权

同民诉

1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

审委会决定。

2审判人员(陪审员)回避:

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翻/鉴/堪):

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

审委会决定(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正职)回避:

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回避:

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检察院,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4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

法院院长决定(谁聘请谁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用“决定”方式作出。

2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有法定理由的回避,被回避人员可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原则公开审判

例外情形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

同民诉绝对不公开情况

1绝对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才可以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

宣判一律公开;

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对比:

仲裁程序

1原则:

不公开开庭审理

2例外: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3开庭:

●原则: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例外: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14-16周岁,一律不公开

3)16-18周岁,一般不公开。

若要公开,必须经院长批准。

4)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不公开

不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绝对不公开

两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三大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调解结案的

最高院的判决,立即生效

两审终审的死刑案件,不立即生效[死刑复核程序]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

1基层法院:

一审行政诉讼

2中院一审:

●被告高级:

县级以上政府[不动产物权登记除外]

●被告特殊:

中央专利/商标部门、各级海关、证交所[含第三人]

●人数众多:

重大共同、集团诉讼

●涉外因素:

重大涉港、澳、台、外国案件[含国院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部分反补贴案件]

3高院一审: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部分反倾销案件

●部分反补贴案件

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向高院起诉,中院受理是基于高院的指定管辖

4最高院一审: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与行政诉讼相同

1基层法院:

普通诉讼、非讼、特别程序

2中院一审: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

1)海事海商

2)专利纠纷

3)著作权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4)商标民事纠纷(部分基层也可)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

7)重大涉港、澳、台

8)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0)仲裁案件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口诀:

港商(在)虚海专著育(域)种(仲)

3高院一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4最高院一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

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

●上级可审下级管辖案件

●下级不能审上级管辖案件

●数罪就高不就低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的

●外国人犯罪(公诉、自诉)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还有专门管辖、特殊案件的管辖[漏罪/新罪的管辖],需要记忆,看讲义,在此不列明了。

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管辖:

●一般案件

●复议维持案件

2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

●复议改变案件

{改变行为结果、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

3原、被告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原告所在地:

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

冲突解决:

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原则: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所在地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居住地)

被告就原告

2特殊地域管辖(民诉22-34条)

3专属管辖: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国法院管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犯罪行为发生地—预备地、结果地、实行行为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管辖为辅;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是指行为发生地、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挥霍地不算]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指定管辖[本辖区内,不违背级别管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先协商,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层层上报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

最先受理法院

其他管辖

专门法院一律不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1一审诉前财产保全: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依申请

[15天内不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管辖]

二审诉前财产保全:

由一审法院裁决

依申请或依职权

解除保全主体:

保全措施法院或上级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

被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3代位权诉讼:

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

4撤销权诉讼:

被告(债务人)住所地

对比记忆:

仲裁中的财产、证据保全:

仲裁中保全,均依申请

财产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涉外:

中院管辖

证据保全:

●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中院

仲裁裁决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1、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伤重遗信入伪知

+轻伤害[刑法三四章罪名,判3年以下的]

处理:

●没有证据,法院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认为被告人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条件: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侵犯人身、财产权的案件

●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即自侦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刑法第9章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7种犯罪:

双非双暴破刑虐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掌握特殊几个罪:

涉税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证罪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主体:

被告(有独三、无独三没有异议权)

对象:

一审中地域、级别管辖

时间:

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对非法定管辖案件:

1原告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告知向原法院起诉

2下级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要求原法院依法处理

3下级法院报请上级处理: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决定由原法院管

4上级认为不下级不宜管:

自己管/指定其他下级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证据种类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2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

1同行诉

2同行诉

3现场笔录

2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偷录的录音录像只要不侵犯他人隐私,可以认可。

(民事证据规定68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解除外]。

举证期限

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

原告举证

●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在依申请行为中证明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例外:

依职权、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导致原告无法证明}

●证明遭受损害的事实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举证时限:

1原告或第三人:

●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举证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2被告

●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在证据,直接导致败诉。

●因正当理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生10日举证[仍是10天]

举证时限的具体规定、取证、质证、认证的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特有的,见讲义。

1当事人协商一致时:

应经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时:

不小于30天,双方同意除外

3延长:

举证期限申请延长,经法院准许。

再次申请延长,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

公诉:

检察院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自诉: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新证据”判断

1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举证,经延期仍无法举证。

提出时间:

开庭前或开庭审时

二审“新证据”判断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一审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允许。

二审中又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允许并调取的证据。

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审前或开庭审时提出。

不需要开庭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

再审“新证据”判断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强制措施

目的:

为调查、预防、征用而强制

类型:

●对人:

强制扣留、隔离、疏散

●对物:

强制检验、查封、扣押、冻结

●对场所:

强制隔离、查封

特征:

非惩罚性

救济:

可起诉,可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

为实现另一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

划拨、收缴、拍卖

有时带惩罚性

●执行有错,起诉执行行为

●执行内空有错:

起诉内容

1训诫

2责令退出法庭

3拘传:

●对象:

必须到庭的被告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

◆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

◆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次数:

经2次传票传唤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

●发拘传票

4罚款:

个人1万以下单位1—30万

5拘留:

15日以下

345措施均由院长批准,用决定书

可向上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民诉法102条

●适用主体:

公检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

预防

●法定性:

时间上临时性

一、拘传—12小时

1对象:

没有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2程序:

负责人批准;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2人执行;

辖区以外的执行—应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拘传、传唤都不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12个月

1适用情形:

见讲义

2方式:

人保[罚款时1000至2万]

财保[1000元以上,没收保证金不能提行政诉讼,刑事司法行为,可以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3期间:

12个月[三机关分别计算]

三、监视居住—6个月

四、拘留—10/10至14/最长37天

1适用条件: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决定[2种情形检察院也可决定],公安执行,双24小时—谁决定/谁通知/谁讯问

3人大代表的拘留:

●县级以上:

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分子—先报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后拘留。

●乡镇代表:

先拘留,后报告。

4异地拘留应通知,异地公安应协助

五、逮捕

内容多见讲义

注意刑事诉讼规则93/94条规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扰乱法庭秩序

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期间顺延

对原告与被告区别对待

法定情形: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需要当事人申请

申请时间: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条件同民诉

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当事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时限的计算!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受理:

●收到诉状后7日内决定,不能定夺的先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不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在10日内可上诉。

●不立案也不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受而不理:

●移送管辖:

无管辖权时

●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移转管辖:

上级法院受诉后向下级法院移转管辖权,或下级法院受诉后管辖权被向上转移。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

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通知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5天前提供证据;

3天先期公布案由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查明当事人到庭

审判长

书记员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撤诉

同民诉

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1宣判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法院审查撤诉理由,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2根据公诉人的建议,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在补侦期限内未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检察院撤诉处理

1宣判前,自诉人自愿撤诉的,法院应当准许。

2自诉人经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1次为限],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自行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自愿撤诉、不愿撤诉的情形,见讲义。

1原告(有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撤诉后的处理

1又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不予受理。

2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

1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2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撤诉并经法院准许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案件,无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

3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如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解除

4自诉人是2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5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规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审理。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5辨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准许

6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法院指定只能是律师}。

7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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